公权与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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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周来先生曾说,公共权力是腐败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不能得出下述结论:所有的公权都将导致腐败”。笔者以为恰恰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权(或者说权力)是对公共事物管理与支配的社会性力量,具体体现为拥有公共职务的人对社会事务及他人行为财产的控制支配能力。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就会有掌权者偏离权力设置目的使用权力(即权力异化)的事情发生,也会有借权力以谋取掌权者私利的腐败行为等与之共存。原则上讲,有公权就有腐败,没有公权就不会有腐败。公权存在的范围越广,产生腐败的基础与范围就越深厚越宽广。这已经由阿克顿爵士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著名原理所阐明。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公权会带来腐败,人们却不会为了避免和防止腐败而不要公权。公权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设置,即使它本身是一个祸害,但也是人类为防止社会生活中更大祸害而不得不忍受的一种祸害。没有公权,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平等等最基本的利益,将失去保障,这比腐败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危害更大。腐败只是影响这些利益的完整性,而没有公权就会彻底丧失这些利益。因此,明知公权会带来腐败,但也必须设置和建立必要的公权,比如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等等。又由于公权具有正负两个方面的作用,所以设置公权时,必须对公权设置的必要性实施严格的论证,即在不需要设置公权或不需要公权干预的领域,可以不设公权或者杜绝公权的进入;在公权带来的问题比它解决的问题更大、危害更严重的地方,也应该使公权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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