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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而少年法庭无疑是少年司法制度中的“标志性建筑”。从某种程度上说,少年法庭的建设状况决定了一个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水平。近些年来,我国少年法庭工作有较为显著的进展。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选择了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少年综合庭试点工作,有力推动了少年法庭工作的发展,明显提升了少年法庭在法院体系中的地位。但显然,我国少年法庭工作仍然有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总体上看,其在体制内的“小儿科”地位并未得以有效改变。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令后一个时期如何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关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意见》还对四级法院少年法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严格而兼具务实,硬性而不失理性。我们希望各级法院能够领会《意见》的“良苦用心”,而不是将这种务实和理性的规定变成虚化少年法庭机构设置的借口。
三是要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意见》根据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少年法庭法官培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意见》提出,各级法院应当总结完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实效性。《意见》还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分案审理制度、圆桌审判方式、法庭教育、非监禁刑的运用、判后回访工作等具体制度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
五是要深化改革探索,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有序发展。《意见》鼓励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少年司法改革探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少年司法理论成果和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进一步深化少年司法改革。
六要积极协调配合,构建少年法庭工作配套机制。《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与“社会一条龙”两条龙工作机制,推动制定本地区少年司法规范性文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是要完善考核保障,夯实少年法庭工作基础。《意见》针对能够对少年法庭工作产生切实影响的内部考核机制,提出了应考虑少年法庭工作特殊性的要求。明确规定应将少年法庭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时还要求各级法院应为少年法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意见》实际上描绘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少年法庭工作发展的愿景,我们期待能够引起各级法院的积极回应。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对令后一个时期如何加强少年法庭工作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少年法庭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把少年法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机构。《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关心和支持少年法庭机构建设,为少年法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意见》还对四级法院少年法庭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严格而兼具务实,硬性而不失理性。我们希望各级法院能够领会《意见》的“良苦用心”,而不是将这种务实和理性的规定变成虚化少年法庭机构设置的借口。
三是要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少年法庭法官的整体素质。《意见》根据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少年法庭法官队伍建设,着重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和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法官负责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同时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少年法庭法官培训,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意见》提出,各级法院应当总结完善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特色工作制度,强化少年法庭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的实效性。《意见》还对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分案审理制度、圆桌审判方式、法庭教育、非监禁刑的运用、判后回访工作等具体制度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
五是要深化改革探索,推动少年法庭工作有序发展。《意见》鼓励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少年司法改革探索,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开展少年司法理论成果和工作经验的交流活动,进一步深化少年司法改革。
六要积极协调配合,构建少年法庭工作配套机制。《意见》指出,各级法院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政法一条龙”与“社会一条龙”两条龙工作机制,推动制定本地区少年司法规范性文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是要完善考核保障,夯实少年法庭工作基础。《意见》针对能够对少年法庭工作产生切实影响的内部考核机制,提出了应考虑少年法庭工作特殊性的要求。明确规定应将少年法庭庭审以外的延伸帮教、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同时还要求各级法院应为少年法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意见》实际上描绘了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少年法庭工作发展的愿景,我们期待能够引起各级法院的积极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