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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呼政发[2014]26号2014年10月15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决定:一、将我市2014年1月2日公布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呼政发[2014]2号)中实施的1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9项转为行政许可事项、8项转为行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