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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条、第 31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处罚,那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 134 条至139 条之一,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在我国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其是单罚制的单位犯罪,有学者认为其只处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文仅以作者自己的观点,阐明一下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