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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以及民间自由职业特点,民国时期的国家与律师行业共同建构了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国家与行业的双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适合律师职业专业化内在要求,国家对律师违法等进行惩戒,律师公会对律师违背职业道德进行监管,双方互相配合,相得益彰。然而,缘于近代社会转型与动荡,这种双重监管模式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反而相互掣肘。南京国民政府为因应"党国体制"与"战时体制"等集权政治的需要,逐渐改变国家授权治理模式,加强行业组织的社会控制。为此,律师公会对律师监管权威始终无法建立,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