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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县域教师流动制度是实现义务教育中小学优质教师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对甘肃省的县域教师流动政策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甘肃省县域教师流动政策存在政策类型失真、政策要素缺失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甘肃省的教师流动政策进行科学分析才能保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保证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
关键词:教师流动政策;县域中小学;问题分析
【中圖分类号】G635.1
一、政策类型失真,应把握政策类型,争取做到双向交流
教师流动形式的选择或创新的依据是地域性特点,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教育发展状况,因此,教师流动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因地制宜的形式。通过对甘肃省的教师流动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该省的流动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出台的教师流动政策明确提出优秀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流入的单向流动,支教成为教师流动的主要形式。但教师流动不等于教师支教,合理的教师流动应该是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师资的双向流动,不仅包括了如支教那样由优质学校、城市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流动和支持,同时也包括了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向优质学校、城市学校的流动与进修。[1]因此,我们提倡双向教师的合理流动,拓宽弱势学校教师流向相对优质学校任教。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教师流动并不现实,因此,我们主张教师流动以县、市为主,区域内的教师流动在共同的经济和文化背景下进行。
二、政策要素不完整且缺乏科学性,有必要科学完善政策要素,确保流动政策程序有序进行
通过对甘肃省现有的教师流动政策进行分析发现:一方面,该省制定的教师流动政策大都缺乏具体实施细节、实施目标、方式和评价方面的指导,流动政策要素相对模糊。虽然我们主张教师流动制度的实施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但由于教师流动政策涉及的群体广泛,且实施要素多,如果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实施程序可供操作,就很难确保该项政策实施的有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名称“甘肃省县域教师轮岗制度实施效果研究”(项目编号:2022014skzy009)
作者简介:邓红(1970- ),女,江苏南京人,博士,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理论与实践;张莉(1987—),女,河南南阳人,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
效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我国教师流动制度发展不成熟的时期以及西部教师流失现象严重的情况下,上级部门政策上的模糊规定,下级的县域教育部门也是无从下手实施该项制度。因此,必须对教师流动的政策要素加以科学完善,包括流动教师的选派、流动区域、流动年限、流动程序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教师流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另一方面,政策要素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缺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例如,通过对教师流动年限这一项规定的统计,甘肃省的各个县市中,只有三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临潭县和临夏县)明文规定教师的支教时间为2年,大部分县市的支教和流动任教、培训年限都是半年或1年。教师流动年限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流动时间过短,流动教师处于适应阶段,对流入学校及学生的情况未能深入了解,难以发挥流动教师的创造力,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也不利于整个教育组织的发展。流动时间过长,也容易造成职业倦怠,影响教师流动的质量。根据卡兹(Katz)的卡兹组织寿命曲线图理论,组织低于1.5年不够成熟,超过5年出现老化现象,1.5年至5年之间是出成果的黄金阶段。依据这样的理论分析,流动与新成员交流合作的持续时间最佳年限是大于1.5年,小于5年,因此,我们主张教师流动期限应以 2~3 年为宜。我们也发现,教师短期交流培训是大部分地区比较热衷教的教师交流方式,比如很多地方会强制组织该校教师到定点培训学校培训交流学习。因为这种短期交流方式比较容易进行,也不会对培训教师的教学进度产生很大影响,但这种短期交流培训只有建立在培训教师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才会显示出培训的意义和价值,被动的“赶鸭子上架”只会使培训老师产生抵触情绪,使这种交流学习培训归于一种形式,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必须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
对教师而言,通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及提高薪酬待遇、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式可以提高教师的流动意向和积极性,有利于流动政策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但单纯依靠这样过软或过硬的激励措施势必会造成流动教师队伍在动机方面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例如,通过对一些流动教师的调查就发现,很多教师因职称评定或职位升级制度明确提出要具备教师流动经历的指标才选择“赶鸭子上架”的参与式流动。因此,在观念方面,教育决策者要加大教师流动的宣传力度,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流动教师观。只有让教师了解流动的意义和价值,认识到教师流动的价值不仅限于教育均衡方面,把行政强迫的命令转化为教师自我发展、完善的需要。
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也是甘肃省县域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任何一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阻碍和偏差进而导致该项教育政策偏离原来方向发展,因此,教育部门应制定强有力的监督问责制度,首先,监督主体应多样化,不仅包括流动教师群体、相关的纪检法律部门,还应包括广大社会群体。其次,要保证监督过程的程序化,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程序,不仅仅是通过考评、考核这样的方式对流动教师的流动质量进行监督,还应建立健全政策监督、纠偏机制,加强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有关教师的各政策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阻碍了教师流动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效果
教师合理流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保障条件才能促使该制度的顺利开展。教师流动势必会涉及到教师管理制度、教师选任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评价制度等有关教师的各项制度,因此,需要财政、人事、组织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但通过对甘肃省各县市的教师流动政策进行分析发现:各政策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了维护各自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各个群体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不利于自身的政策。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利益调整中发挥自身作用,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尽量照顾各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来减小教师流动政策实施的阻力。
[1]陈正华,范海燕.教师轮岗制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教学与管理,2009,(12):9-11.
[2]李红超、于启新.我国现行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探析[J].教育财会研究,2009,(2):53-57
关键词:教师流动政策;县域中小学;问题分析
【中圖分类号】G635.1
一、政策类型失真,应把握政策类型,争取做到双向交流
教师流动形式的选择或创新的依据是地域性特点,不同的地区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的教育发展状况,因此,教师流动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因地制宜的形式。通过对甘肃省的教师流动政策的分析可以看出,该省的流动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出台的教师流动政策明确提出优秀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流入的单向流动,支教成为教师流动的主要形式。但教师流动不等于教师支教,合理的教师流动应该是区域内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师资的双向流动,不仅包括了如支教那样由优质学校、城市学校的教师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流动和支持,同时也包括了薄弱学校、农村学校的教师向优质学校、城市学校的流动与进修。[1]因此,我们提倡双向教师的合理流动,拓宽弱势学校教师流向相对优质学校任教。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教师流动并不现实,因此,我们主张教师流动以县、市为主,区域内的教师流动在共同的经济和文化背景下进行。
二、政策要素不完整且缺乏科学性,有必要科学完善政策要素,确保流动政策程序有序进行
通过对甘肃省现有的教师流动政策进行分析发现:一方面,该省制定的教师流动政策大都缺乏具体实施细节、实施目标、方式和评价方面的指导,流动政策要素相对模糊。虽然我们主张教师流动制度的实施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但由于教师流动政策涉及的群体广泛,且实施要素多,如果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实施程序可供操作,就很难确保该项政策实施的有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名称“甘肃省县域教师轮岗制度实施效果研究”(项目编号:2022014skzy009)
作者简介:邓红(1970- ),女,江苏南京人,博士,兰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教育理论与实践;张莉(1987—),女,河南南阳人,兰州大学教育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课程与教学论
效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在我国教师流动制度发展不成熟的时期以及西部教师流失现象严重的情况下,上级部门政策上的模糊规定,下级的县域教育部门也是无从下手实施该项制度。因此,必须对教师流动的政策要素加以科学完善,包括流动教师的选派、流动区域、流动年限、流动程序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教师流动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另一方面,政策要素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缺乏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例如,通过对教师流动年限这一项规定的统计,甘肃省的各个县市中,只有三个县(天祝藏族自治县、临潭县和临夏县)明文规定教师的支教时间为2年,大部分县市的支教和流动任教、培训年限都是半年或1年。教师流动年限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流动时间过短,流动教师处于适应阶段,对流入学校及学生的情况未能深入了解,难以发挥流动教师的创造力,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也不利于整个教育组织的发展。流动时间过长,也容易造成职业倦怠,影响教师流动的质量。根据卡兹(Katz)的卡兹组织寿命曲线图理论,组织低于1.5年不够成熟,超过5年出现老化现象,1.5年至5年之间是出成果的黄金阶段。依据这样的理论分析,流动与新成员交流合作的持续时间最佳年限是大于1.5年,小于5年,因此,我们主张教师流动期限应以 2~3 年为宜。我们也发现,教师短期交流培训是大部分地区比较热衷教的教师交流方式,比如很多地方会强制组织该校教师到定点培训学校培训交流学习。因为这种短期交流方式比较容易进行,也不会对培训教师的教学进度产生很大影响,但这种短期交流培训只有建立在培训教师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才会显示出培训的意义和价值,被动的“赶鸭子上架”只会使培训老师产生抵触情绪,使这种交流学习培训归于一种形式,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必须强化保障和监督措施
对教师而言,通过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以及提高薪酬待遇、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式可以提高教师的流动意向和积极性,有利于流动政策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但单纯依靠这样过软或过硬的激励措施势必会造成流动教师队伍在动机方面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例如,通过对一些流动教师的调查就发现,很多教师因职称评定或职位升级制度明确提出要具备教师流动经历的指标才选择“赶鸭子上架”的参与式流动。因此,在观念方面,教育决策者要加大教师流动的宣传力度,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流动教师观。只有让教师了解流动的意义和价值,认识到教师流动的价值不仅限于教育均衡方面,把行政强迫的命令转化为教师自我发展、完善的需要。
另一方面,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也是甘肃省县域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任何一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阻碍和偏差进而导致该项教育政策偏离原来方向发展,因此,教育部门应制定强有力的监督问责制度,首先,监督主体应多样化,不仅包括流动教师群体、相关的纪检法律部门,还应包括广大社会群体。其次,要保证监督过程的程序化,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程序,不仅仅是通过考评、考核这样的方式对流动教师的流动质量进行监督,还应建立健全政策监督、纠偏机制,加强教育政策的监督、检查。
四、有关教师的各政策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阻碍了教师流动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效果
教师合理流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保障条件才能促使该制度的顺利开展。教师流动势必会涉及到教师管理制度、教师选任制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教师评价制度等有关教师的各项制度,因此,需要财政、人事、组织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但通过对甘肃省各县市的教师流动政策进行分析发现:各政策相关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为了维护各自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各个群体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不利于自身的政策。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利益调整中发挥自身作用,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利益冲突消解机制,尽量照顾各政策相关者的利益来减小教师流动政策实施的阻力。
[1]陈正华,范海燕.教师轮岗制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教学与管理,2009,(12):9-11.
[2]李红超、于启新.我国现行中小学教师工资制度探析[J].教育财会研究,2009,(2):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