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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国际、国家和地方三个层面梳理现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分析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立法尚空白、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提出了健全广西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的建议: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法制信息网络。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广西
中图分类号:D922.68;X176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13.024
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提升到我国国家战略高度。广西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物种丰富度位居全国前列,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已由局部区域保护层次跃升至全球性意义的保护层次[1]。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滞后、相关法律不完善,无法满足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因此,广西需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增强保护意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保护经验,制订符合广西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1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手段之一,为其提供了相对全面的保护手段[2]。现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三个层次。
1.1 国际层面
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很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保护,签署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截至2010年,中国签署的各种国际公约、议定等约有25项[3],如《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南极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4]。通常各项公约的实施内容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我國常采取跨部门协调联合机制,保证各项公约得以有效实施。
1.2 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上,中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据统计,我国已颁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30条[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章23项,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标准和导则有50条,如《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
1.3 地方层面
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据统计,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法规有19项、地方规章25项[6],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
1.4 广西监管执法现状
广西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采取专项打击和不定时执法查处等有效措施,打击了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管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边境区域,严肃查处开发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2 存在问题
2.1 立法空白仍需填补
从国家层面上看,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及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内容,尚未颁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法律。已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一般都处于珍贵物种保护层面,其他方面如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基因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持续利用等立法尚属空白。
从地方层面上看,广西虽有多部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与保存、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2.2 现有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是简述保护自然环境的相关内容。
2.3 现有法律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不够
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长期未作修订,由于其执法主体、保护级别、资源状况和保护措施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适用于新形势,执法时出现无法可依或不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等现象。部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相关法规政策难配套,执法机构不健全、不协调,执法部门人力物力不足等,导致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
3 完善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
1)严格依据国家及广西现有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制订针对性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2)修订现有法律,对部分法律法规中立法目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的或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梳理立法目的,修订或废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理清执法主体权责,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
3)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3.2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法制信息网络
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国土、海洋、农业、林业、环保、水产、渔业、旅游、执法等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形成内部互动、上下联动、加强协作的整体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的落实。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数据库,联通各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建立生物多样性法制信息网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宣传工作提供平台,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 谭伟福.广西生物多样性评价及保护研究[J].贵州科学,2005,23(2):50-54.
[2] 孟蕊,陈世军,张忠潮.对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法的反思[J].环境保护,2007(9):29-32.
[3] 薛达元.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履约协同战略[J].生物多样性,2015,23(5):673-680.
[4] 张丽荣,成文娟,薛达元.《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履约的进展与趋势[J].生态学报,2009,29(10):5636-5643.
[5] 王凤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国家公园体制稳步建设[J].生物多样性,2017,25(10):1045-1046.
[6] 蒋红彬,梁凤.广西地方环境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社会科学家,2008(4) :121-124.
(助理编辑:易 婧;责任编辑:丁志祥)
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广西
中图分类号:D922.68;X176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8.13.024
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提升到我国国家战略高度。广西作为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物种丰富度位居全国前列,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义已由局部区域保护层次跃升至全球性意义的保护层次[1]。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进程滞后、相关法律不完善,无法满足当前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因此,广西需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力度,增强保护意识,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保护经验,制订符合广西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
1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手段之一,为其提供了相对全面的保护手段[2]。现行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三个层次。
1.1 国际层面
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很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积极参与保护,签署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截至2010年,中国签署的各种国际公约、议定等约有25项[3],如《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国际捕鲸管制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南极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4]。通常各项公约的实施内容涉及到多个政府职能部门,我國常采取跨部门协调联合机制,保证各项公约得以有效实施。
1.2 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上,中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据统计,我国已颁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30条[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规章23项,如《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标准和导则有50条,如《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渔业水质标准》《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等。
1.3 地方层面
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据统计,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法规有19项、地方规章25项[6],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
1.4 广西监管执法现状
广西相关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采取专项打击和不定时执法查处等有效措施,打击了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管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生态敏感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边境区域,严肃查处开发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2 存在问题
2.1 立法空白仍需填补
从国家层面上看,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及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内容,尚未颁布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法律。已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一般都处于珍贵物种保护层面,其他方面如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基因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和持续利用等立法尚属空白。
从地方层面上看,广西虽有多部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法律法规,缺乏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遗传资源保护与保存、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2.2 现有法律法规仍需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是简述保护自然环境的相关内容。
2.3 现有法律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不够
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部分法律法规长期未作修订,由于其执法主体、保护级别、资源状况和保护措施等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适用于新形势,执法时出现无法可依或不同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等现象。部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相关法规政策难配套,执法机构不健全、不协调,执法部门人力物力不足等,导致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
3 完善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3.1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体系
1)严格依据国家及广西现有的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制订针对性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2)修订现有法律,对部分法律法规中立法目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的或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梳理立法目的,修订或废止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理清执法主体权责,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
3)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3.2 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执法机制和法制信息网络
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国土、海洋、农业、林业、环保、水产、渔业、旅游、执法等多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形成内部互动、上下联动、加强协作的整体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的落实。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数据库,联通各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建立生物多样性法制信息网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宣传工作提供平台,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 谭伟福.广西生物多样性评价及保护研究[J].贵州科学,2005,23(2):50-54.
[2] 孟蕊,陈世军,张忠潮.对现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法的反思[J].环境保护,2007(9):29-32.
[3] 薛达元.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家履约协同战略[J].生物多样性,2015,23(5):673-680.
[4] 张丽荣,成文娟,薛达元.《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履约的进展与趋势[J].生态学报,2009,29(10):5636-5643.
[5] 王凤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国家公园体制稳步建设[J].生物多样性,2017,25(10):1045-1046.
[6] 蒋红彬,梁凤.广西地方环境保护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社会科学家,2008(4) :121-124.
(助理编辑:易 婧;责任编辑:丁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