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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一点在我国干旱缺水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实践证明,单纯依靠主干水利工程难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历史上的缺水地区长期以来依靠“雨水集蓄”的方式来解决用水问题,近年来该种方式得到技术部门的重视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此,法学界并没有提供法律层面上的支持,这一点急需改变。法学界需要从现实调查中获得一手资料并结合理论对该问题给出法学上的解释,并为相关立法提供必要建议。本文主要介绍干旱缺水地区雨水集蓄利用的基本问题,对“缺水地区”、“雨水集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