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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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 豁免制度 经济发展 竞争 规范
  前言
  初创时期的反垄断法围绕“竞争理论”,将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置于法律的强大保护之下,通过反对一切垄断来恢复市场发展的活力。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垄断,而是要控制,要综合考量对经济和竞争的影响,从而发挥反垄断法的双重功能,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市场经济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企业合并作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必然要求反垄断法合理界定垄断性企业合并和效益性企业合并,对具体的企业合并情形进行经济分析,通过权衡其效益和反竞争效果来决定是否准予合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布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的说明中指出:“实施合理的合并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合并控制的目标在于防止反竞争的合并,同时避免妨碍对竞争有利和对竞争中立的合并。
  一、豁免制度的存在意义
  豁免制度的存在,是反垄断法适应垄断在经济上的双面性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所作的一种特殊安排,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法上垄断认定的复杂性。它不仅补正了反垄断法自身对现实回应的不足,也起到协调各国在某一时期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的重要作用。各国和各地区的反垄断法虽然在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豁免对象和范围上都存在变化性和相对性,前者是指豁免随着各国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而有所变动,后者是指不将某一部门、行业或领域当然排除在适用之外,较多的使用行为豁免方式,即使授予豁免,也通过附加时间、条件以及运用豁免监督制度等保障豁免不被滥用。
  二、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客观环境
  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适用的理论依据,学界已有不少论述。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有学者认为豁免制度的出现也是为了实现有效竞争。“因此,采取适用除外制度,允许垄断的存在,虽然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其所能达到的目的与优化市场结构提供的结果是一样的,都旨在避免社会资源 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据此,除外适用制度实现的也具有效竞争这一目标模式”。“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主要源于三个因素:垄断的直接经济效率性、垄断的竞争效果和公共利益。”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和相异的层面探讨了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生成缘由抑或价值诉求,皆有着可取之处,亦有不甚完整之嫌。
  法律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的主观性。但是,这种主观性也绝非主观任性,作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却具有自身的性质和规律,从而表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作为防止、限制,甚至是禁止垄断的法律,它涉及的不是一个或几个企业,而是一个地区或一国,甚至是几国的经济,因此,反垄断法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内容相当多,概念的定义和行为或结构的违法性难以确定。”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首先表现在垄断的不确定性。“迄今为止只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精确成一个法律概念”。
  三、我国反垄断法目前现状
  我国反垄断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特定的经济制度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合理的确定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政策目标、立法形式、适用范围和豁免机构及程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得以建立首要理念基点,何为“公共利益”?
  一般认为,在不同经济模式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纵览当代世界经济模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个人利益导向型,强调个人私利神圣而不可侵犯;再一就是国家和社会利益导向型,宣扬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对于前者,“个人被看作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集体行为决策的惟一最终决策者。”而于后者,即在以国家或社在前者看来,公共利益不过是作为“经济人”的诸多个人利益的体现而已;在后者看来,公共利益则是通过政府的诸多行为所达成的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表面看起来两者会殊途同归,实际上由于参照点的不同,两者对公共利益在实际运行中的理解就大相径庭了。笔者认为,所谓公共利益,就是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来看,对社会全体成员都能带来福祉与利好。公共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经济利益,二是政治利益。如果说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形成是对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衡量的结果,那么前述两个因素是以微观经济利益为基础,这里的公共利益则是以宏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立足点。
  四、反垄断法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必然是民族国家目前舍之不得之选择。现有反垄断法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时代,其针对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市场垄断的特点构建起了反垄断法经典的三大支柱制度,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控制制度、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控制制度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律控制制度。而伴随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转型国家确立和保障竞争机制的需要,行政性垄断法律控制制度受到关注并得以确立。但整个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中并无针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具体规则。这是因为,在工业经济时代,人类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有限,运用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知识快速、大量生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反垄断意识肇始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恶性竞争的膨胀消弭了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贡献。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垄断持完全否定的态度,认为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是对竞争的一种限制、会抑制经济的发展,因而限制所有的垄断。受此影响,其后一些国家制定的反垄断法也不加区别地对所有的垄断予以禁止。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人们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垄断都会对国家经济带来负面影响;竞争也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因而,又纷纷对反垄断法加以修正,增设了豁免适用制度。以力求在竞争与垄断之间寻求平衡。从而使豁免制度在各国反垄断法都有了发展。
  五、结语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宗旨是促进有效竞争、保护本国特殊产业,一直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在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上,各国政府在对本国企业进行反垄断豁免扩大适用时,必然遭受他国自身豁免保护的冲突。同时,在本国内也产生了诸多新问题。因而,令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我国反垄断法应借鉴其他国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特定的经济制度和国内外经济环境,合理的确定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政策目标、立法形式、适用范围和豁免机构及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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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史际春等.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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