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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重组组织纤溶酶原激活剂 硫酸镁 心肌梗死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收治急性心肌梗死患者50例,均符合2001年12月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制定的AMI诊断标准,并具有溶栓的适应证,无禁忌证[1]。治疗组15例,男12例,女5例;年龄40~63岁,平均56.2岁;梗死部位:前壁12例,下壁1例,心内膜下2例;发病时间平均4.5±0.8小时;3例曾发生3次室颤,2例合并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对照组35例,男22例,女13例;年龄42~65岁,平均57岁;发病时间平均4.2±0.6小时;梗死部位:前壁28例,下壁2例,心内膜下5例。两组年龄、性别和梗死部位差异无显著性(P>0.05)。
治疗方法:均按AMI处理,包括镇静、止痛、吸氧、静脉滴注硝酸甘油及复方丹参注射液,抗心律失常及对症处理等。治疗组于入院后立即给予rt-PA 10mg静脉注射,然后在第1小时内静滴50mg,以后2小时内静滴40mg,3小时内共用总量100mg,同时给予25%硫酸镁10ml加入5%葡萄糖250ml静滴,10天为1个疗程。根据血压调整硫酸镁的用量。对照组于入院后立即静脉注射尿激酶(uk)10万U,然后以100万U加入生理盐水150ml中静滴,30~60分钟;肝素0.1g肌注,每日2次,共用2天。
结 果
胸痛缓解时间:治疗组于治疗后0.5~4小时,平均2.5小时,胸痛明显缓解或消失;对照组1~8小时,平均4.6小时,胸痛明显缓解或消失;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心电图ST段抬高迅速降低及恢复正常时间:治疗组1小时6例(40%)ST段下降≥2mm,9小时(66.7%)ST段下降≥2mm,24~48小时11例(73.3%)ST段已基本接近正常。对照组无1例于治疗后1小时内ST下降≥2mm,9小时后3例(8.6%)ST段下降≥2mm,24~48小时后仅8例(22.8%)ST段基本接近正常。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病理性Q波缩小或消失:经治疗前后Q波对比分析,治疗组5例(33.3%)Q波缩小,1例(6.7%)Q波消失,而对照组仅2例(5.7%)Q波缩小,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表明治疗组治疗方案有缩小梗死面积的作用。
死亡率:治疗组除1例入院第3天因泵衰竭合并室颤抢救无效外,余均存活出院,死亡率6.7%;对照组8例死亡,死亡率22.9%,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在治疗过程中,治疗组发生1例低血压,对照组发生3例皮下出血,2例过敏反应,1例低血压,经过对症治疗后消失,均未中断治疗。
讨 论
溶栓疗法是近年来治疗AMI的重要进展之一,链激酶(SK)和尿激酶(uk)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溶栓剂,但由于其溶栓作用是非选择性的,应用后循环中的纤维蛋白原含量明显下降,可导致全身高纤溶血症状态,出血并发症较多。近年来用于临床的rt-PA是一种特异性的溶栓剂,对血栓中的纤维蛋白酶原有高度的亲和力和溶解作用,而对血浆中的纤维蛋白原没有降解作用,这就使其能够选择性地激活血栓部位的纤溶酶原,使之转化为纤溶酶,使血栓溶解,而对全身循环中的纤溶酶原激活作用不大[2],故出血危险小。本次治疗组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和上述理论相符,值得推广,但缺点是rt-PA的价格较贵。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委会,中国循环杂志编委会.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1,29(12):710-725.
2 龙洁.急性脑梗死溶栓治疗的研究进展.中国实用内科杂志,1997,17(5):298-299.
举证责任倒置加剧医患矛盾
多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媒体相对多地同情弱势一方的患者,医生的声音鲜有受到关注。这也表现在司法环节上:从2001年开始,医疗纠纷中要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要医生在遇到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时,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如果拿不出无罪证据,就可以判定医生有罪。
司法界在医疗纠纷中的引入医患的“举证责任倒置”,其本意是保护患者的权益。然而,这条法规却没有取得良好执行效果的必要社会条件。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无疑让医务人员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医务人员为求自我保护就会多开检查,多用非必须的药物,增加了患者的负担,也降低了医生在患者心目中的信任度。显然,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弊大于利。但是要取消它却一定会招来广大患者的激烈反对。因为如今医院的误诊误治率还不能低到让患者完全放心,医疗纠纷事件也在日益增多。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医疗行业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其次,现代医学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现有的医学知识对疾病的认知还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就给医疗行业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性。一些医院受到条件的限制,可能会出现各种检查和化验结果失误,这些都会影响到医生对患者的诊治。但是很多患者却没有意识到这些,一旦出现医疗意外,他们主观上就先认定是医生的责任。
第三,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极不公平。大城市里几家大型三甲医院占据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当人们排着长队到大医院看病时,医生面对众多病人只能够速战速决,尽量缩短诊治时间。这样一来,其诊疗水平就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几乎所有的公立医院都需要通过创收来解决维持医院的运转。另外,公立医院里医生有编制的越来越少,他们的收入全部来自于患者。在严峻的经济的压力下,医生很难做到患者至上,某些医生甚至在诊疗时把小病说成大病,用大检查、乱开药等欺骗患者的行为谋私利。此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观因素:诸如医务工作者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过硬;工作态度不够严谨认真、责任心不够;医疗工作者本身的医德医风有问题等等。
一部法规的执行效果既取决于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取决于社会的具体环境。要想让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其立法初衷的良好意愿,只能寄望于新医改政策来改变医疗行业的沉疴痼疾。
(张海通)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收治急性心肌梗死患者50例,均符合2001年12月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制定的AMI诊断标准,并具有溶栓的适应证,无禁忌证[1]。治疗组15例,男12例,女5例;年龄40~63岁,平均56.2岁;梗死部位:前壁12例,下壁1例,心内膜下2例;发病时间平均4.5±0.8小时;3例曾发生3次室颤,2例合并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对照组35例,男22例,女13例;年龄42~65岁,平均57岁;发病时间平均4.2±0.6小时;梗死部位:前壁28例,下壁2例,心内膜下5例。两组年龄、性别和梗死部位差异无显著性(P>0.05)。
治疗方法:均按AMI处理,包括镇静、止痛、吸氧、静脉滴注硝酸甘油及复方丹参注射液,抗心律失常及对症处理等。治疗组于入院后立即给予rt-PA 10mg静脉注射,然后在第1小时内静滴50mg,以后2小时内静滴40mg,3小时内共用总量100mg,同时给予25%硫酸镁10ml加入5%葡萄糖250ml静滴,10天为1个疗程。根据血压调整硫酸镁的用量。对照组于入院后立即静脉注射尿激酶(uk)10万U,然后以100万U加入生理盐水150ml中静滴,30~60分钟;肝素0.1g肌注,每日2次,共用2天。
结 果
胸痛缓解时间:治疗组于治疗后0.5~4小时,平均2.5小时,胸痛明显缓解或消失;对照组1~8小时,平均4.6小时,胸痛明显缓解或消失;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心电图ST段抬高迅速降低及恢复正常时间:治疗组1小时6例(40%)ST段下降≥2mm,9小时(66.7%)ST段下降≥2mm,24~48小时11例(73.3%)ST段已基本接近正常。对照组无1例于治疗后1小时内ST下降≥2mm,9小时后3例(8.6%)ST段下降≥2mm,24~48小时后仅8例(22.8%)ST段基本接近正常。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病理性Q波缩小或消失:经治疗前后Q波对比分析,治疗组5例(33.3%)Q波缩小,1例(6.7%)Q波消失,而对照组仅2例(5.7%)Q波缩小,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表明治疗组治疗方案有缩小梗死面积的作用。
死亡率:治疗组除1例入院第3天因泵衰竭合并室颤抢救无效外,余均存活出院,死亡率6.7%;对照组8例死亡,死亡率22.9%,两组差异有非常显著性(P<0.01)。
在治疗过程中,治疗组发生1例低血压,对照组发生3例皮下出血,2例过敏反应,1例低血压,经过对症治疗后消失,均未中断治疗。
讨 论
溶栓疗法是近年来治疗AMI的重要进展之一,链激酶(SK)和尿激酶(uk)是目前应用最广的溶栓剂,但由于其溶栓作用是非选择性的,应用后循环中的纤维蛋白原含量明显下降,可导致全身高纤溶血症状态,出血并发症较多。近年来用于临床的rt-PA是一种特异性的溶栓剂,对血栓中的纤维蛋白酶原有高度的亲和力和溶解作用,而对血浆中的纤维蛋白原没有降解作用,这就使其能够选择性地激活血栓部位的纤溶酶原,使之转化为纤溶酶,使血栓溶解,而对全身循环中的纤溶酶原激活作用不大[2],故出血危险小。本次治疗组治疗急性心肌梗死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和上述理论相符,值得推广,但缺点是rt-PA的价格较贵。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中华心血管病杂志编委会,中国循环杂志编委会.急性心肌梗死诊断和治疗指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2001,29(12):710-725.
2 龙洁.急性脑梗死溶栓治疗的研究进展.中国实用内科杂志,1997,17(5):298-299.
举证责任倒置加剧医患矛盾
多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媒体相对多地同情弱势一方的患者,医生的声音鲜有受到关注。这也表现在司法环节上:从2001年开始,医疗纠纷中要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要医生在遇到法庭审理医疗纠纷时,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如果拿不出无罪证据,就可以判定医生有罪。
司法界在医疗纠纷中的引入医患的“举证责任倒置”,其本意是保护患者的权益。然而,这条法规却没有取得良好执行效果的必要社会条件。
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无疑让医务人员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医务人员为求自我保护就会多开检查,多用非必须的药物,增加了患者的负担,也降低了医生在患者心目中的信任度。显然,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弊大于利。但是要取消它却一定会招来广大患者的激烈反对。因为如今医院的误诊误治率还不能低到让患者完全放心,医疗纠纷事件也在日益增多。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医疗行业存在的根本性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其次,现代医学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现有的医学知识对疾病的认知还有很大的局限性。这就给医疗行业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性。一些医院受到条件的限制,可能会出现各种检查和化验结果失误,这些都会影响到医生对患者的诊治。但是很多患者却没有意识到这些,一旦出现医疗意外,他们主观上就先认定是医生的责任。
第三,我国的医疗资源分布极不公平。大城市里几家大型三甲医院占据了大量的医疗资源。当人们排着长队到大医院看病时,医生面对众多病人只能够速战速决,尽量缩短诊治时间。这样一来,其诊疗水平就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严重不足,几乎所有的公立医院都需要通过创收来解决维持医院的运转。另外,公立医院里医生有编制的越来越少,他们的收入全部来自于患者。在严峻的经济的压力下,医生很难做到患者至上,某些医生甚至在诊疗时把小病说成大病,用大检查、乱开药等欺骗患者的行为谋私利。此外,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医患关系的主观因素:诸如医务工作者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过硬;工作态度不够严谨认真、责任心不够;医疗工作者本身的医德医风有问题等等。
一部法规的执行效果既取决于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取决于社会的具体环境。要想让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其立法初衷的良好意愿,只能寄望于新医改政策来改变医疗行业的沉疴痼疾。
(张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