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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媒体报道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等字眼集中出现,这源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一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有些媒体甚至将这份《通知》称为“中国版401k计划”。401k计划也称401k条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一种由雇员、雇主共同缴费建立起来的完全基金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指美国1978年《国内税收法》新增的第401条k项条款的规定,1979年得到法律认可,1981年又追加了实施规则,20世纪90年代迅速发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美国诸多雇主首选的社会保障计划。
那么,为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要高调推出这份“中国版401k计划”?这份计划的内容和美国的法案有何差异?企业又如何解读并参考这份方案来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呢?
设置企业年金的顶层考虑
政府设计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即目前大家熟知的五险之一;储蓄养老保险,即老百姓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收取的资金是通过企业及其员工上缴而形成的总包,但是总包支出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员工、公务员不需缴纳资金,却可以直接享用保险金,而且其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比企业员工要高很多,这必定会导致养老资金缺口增大,导致民众心理产生不平衡。企业年金是针对企业的,职业年金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未来也将逐渐涵盖公务员体系。为方便起见,本文仅用“企业年金”指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个概念。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员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水平的比例,它由基本养老、补充养老等共同组成。据人力资源相关调研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为69.18%,到2002年时,已下降到59.28%。2005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降低到47.94%水平后,多年来一直处于45%左右。2011年我国企业养
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也就是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还不到退休前工资的一半。
事实上,以政府角度设置企业年金的顶层设计是从养老体系考虑,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和压力越来越大,同时还不得不面临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下降的问题,因此政府寄希望于增加补充养老金替代率,以维持总体退休金替代率。
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从哪里来?《通知》提出,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出资应由公司和员工自愿参加、共同缴费。政府的顶层设计,就是希望由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扩大补充养老保险的总包,以提高补充养老金的替代率,弥补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不断下降客观事实,维持或尽量少地降低员工退休金的替代率。
企业年金为何难推行
然而,在政府推出到实现企业计划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及员工的积极性和配合程度都很低。自2004年推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来,只有一些垄断性国企实行了企业年金计划,很少有民企参与其中。而对这个政策最有热情的则是第三方机构,包括保险、银行、基金、信托等,因为他们可以收取管理费,这块蛋糕对他们来说,是几百亿、上千亿的资金业务。因此,利益相关方都很期待政府尽早推出能够刺激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的政策。
那么,企、事业单位在2004-2013年的10年中,为何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2014年新推的《通知》又试图从什么方面去刺激企业和事业单位推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呢?
从社会经济形势角度看,民企经营压力普遍较大,原本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人工成本已经非常吃力,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再做企业年金,会难上加难,得不偿失。
从员工个人角度看,即使缴纳了企业年金,却依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拿到手的工资会减少。由于现在CPI增速较快,面对着购房、医疗、教育等几座大山,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需要用钱,他们宁愿多交些个人所得税,也想早点拿到工资收入以补贴家用,因此更希望通过涨工资和发奖金等短期办法增加收入。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函(2009)694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014年《通知》传达的精神,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
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为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要高调推出这份“中国版401k计划”?这份计划的内容和美国的法案有何差异?企业又如何解读并参考这份方案来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呢?
设置企业年金的顶层考虑
政府设计的养老保险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储蓄养老。基本养老保险,即目前大家熟知的五险之一;储蓄养老保险,即老百姓自己存在银行的钱;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收取的资金是通过企业及其员工上缴而形成的总包,但是总包支出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员工、公务员不需缴纳资金,却可以直接享用保险金,而且其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比企业员工要高很多,这必定会导致养老资金缺口增大,导致民众心理产生不平衡。企业年金是针对企业的,职业年金是针对事业单位的,未来也将逐渐涵盖公务员体系。为方便起见,本文仅用“企业年金”指代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两个概念。
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员工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水平的比例,它由基本养老、补充养老等共同组成。据人力资源相关调研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企业养老金替代率为69.18%,到2002年时,已下降到59.28%。2005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降低到47.94%水平后,多年来一直处于45%左右。2011年我国企业养
老金替代率仅为42.9%,低于国际警戒线,也就是说,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还不到退休前工资的一半。
事实上,以政府角度设置企业年金的顶层设计是从养老体系考虑,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缺口和压力越来越大,同时还不得不面临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下降的问题,因此政府寄希望于增加补充养老金替代率,以维持总体退休金替代率。
但是,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从哪里来?《通知》提出,补充养老保险这部分出资应由公司和员工自愿参加、共同缴费。政府的顶层设计,就是希望由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扩大补充养老保险的总包,以提高补充养老金的替代率,弥补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不断下降客观事实,维持或尽量少地降低员工退休金的替代率。
企业年金为何难推行
然而,在政府推出到实现企业计划的过程中,企、事业单位及员工的积极性和配合程度都很低。自2004年推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来,只有一些垄断性国企实行了企业年金计划,很少有民企参与其中。而对这个政策最有热情的则是第三方机构,包括保险、银行、基金、信托等,因为他们可以收取管理费,这块蛋糕对他们来说,是几百亿、上千亿的资金业务。因此,利益相关方都很期待政府尽早推出能够刺激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的政策。
那么,企、事业单位在2004-2013年的10年中,为何对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不高? 2014年新推的《通知》又试图从什么方面去刺激企业和事业单位推行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呢?
从社会经济形势角度看,民企经营压力普遍较大,原本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人工成本已经非常吃力,资金实力不够雄厚的企业再做企业年金,会难上加难,得不偿失。
从员工个人角度看,即使缴纳了企业年金,却依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拿到手的工资会减少。由于现在CPI增速较快,面对着购房、医疗、教育等几座大山,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方面都需要用钱,他们宁愿多交些个人所得税,也想早点拿到工资收入以补贴家用,因此更希望通过涨工资和发奖金等短期办法增加收入。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函(2009)694号,其中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2014年《通知》传达的精神,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
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