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私立中学在民国时期曾占据了成都中学教育的大半匹江山,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从清末到民国,历届政府对私立中学基本上都采取了提倡与鼓励的政策。特别是民国以来,政府在“教育救国”时代主题的驱动之下,出于对人们办学主权的尊重,以更为积极主动的姿态,颁布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一方面对私立学校加以鼓励和扶持,另一方面又借助于法律法规对私立学校加以规范和引导。这对今天政府在管理私立中学的过程中,应采取何种方针政策对私立中学进行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国时期 私立中学 管理 启示
民国时期是成都私立中学发展特别繁盛的历史时期,由于民国政府对民间私人办学采取引导和鼓励的政策,特别是在四川防区时代,军阀中有不少人都积极捐资兴办中学,可谓“风声所播,全省景从”,以至于“成都方面,私立中学之多,竟占公立中学两倍以上。”私立中学能够获得这样的发展,除了因为民间私人的办学热情和社会的需要之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政府对其实施的管理。在转型社会的影响之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这一现代社会关系赖以维系的基本手段,对私立中学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提倡、鼓励、资助、引导与规范,使私立中学的发展焕发出了勃勃生机。本文试图通过挖掘民国时期政府对成都地区私立中学实施的管理办法,以期对今天方兴未艾的私立中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与借鉴的东西。
一 、对私立中学的规范与制约
(一)对私立中学立案认可
立案认可是指政府首先设定私立中学的办学经费、师资、设备、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以承认其合法性为驱动力,来促使私立中学努力筹集办学经费,提高师资水平,扩充与充实校舍设备与设施,从而达到提高私立中学整体办学质量的目的。
民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强对私立中学的管理,政府开始要求私立中学向政府立案,“凡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须经省区教育行政机关立案,凡已核准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须由省区教育行政机关转呈“中华民国”大学院备案”。政府实施立案政策,对于是否允许私立中学开办,主要还是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足够的办学经费,必须是“资产或资金之租息,连同其他确定收入(学费收入除外)足以维持其每年經常费者”,以杜绝以学敛财现象的发生。立案的条件,除经费设备外,还注重私立学校遵章守法情况、教职员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学的质量等。这主要体现在1929年国家颁布的《私立学校规程》中,为立案资格提供了明确的和可供操作的立案资格标准。在实施立案管理的过程中,对不同情况的学校实施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对积极申请立案,办学条件好的准予立案;对愿意立案但未达到立案资格的,准予试办或准予改良;而对立案管理置若罔闻则采取强硬措施,规定“凡未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其肄业及毕业生不得与已立案之学生受同等待遇。”成都私立华美女子中学立案的文件中就指出:“本校若不立案不特无他校同等待遇,且恐于文化事业亦无立场,此为本校计不得不立案者一也,况未经立案之学生即受考升高级学府之限制,本校毕业学生欲求高之学识必感无路之困难,且官吏之考试,学校之任职俱必另受检定,对于他校何以自处,此为学校计不得不立案者二也。”这种观点反映了私立中学接受政府立案的普遍心态。对那些拒不立案的私立中学,政府则直接饬令停止招生或勒令停闭。《四川省政府二十五年度教育施政纲要》中就强调:私立学校……其有立案手续未具或未呈请立案者,分别予以取缔。
(二)视导制度
对私立中学的行政和教学管理,民国时期的政府还通过视导制度来进行,一般由教育主管机关委派视学官或视察员,检查和监督学校执行教育法令及办学的情形,这是政府控制私立中学质量的另一种重要手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成都私立中学的行政管理和课程与教学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的视察,1937年,教育部派督学许逢熙视察四川省的教育,就指出:“私立南岸初中,私立大成初中及私立蓉城女子初中等,设备过于简陋,管教亦未合法,应即令其改进或勒令停办。”四川省政府也要求这三所学校“对于管教,应即切实改善,并应克速转商校董会,增筹经费,务于本年度内完成应有最低限度之设备,并先拟设备计划,连同增筹经费情形具报候核。”四川省教育厅为了督饬四川省私立中等学校逐渐改进,组织了一个私立中等学校督导团,每一学期,该督导团都会对成都市的私立中学督导一次,教育厅根据督导团报告,提出一些应兴应革事项,指令学校办理。对在视察中发现问题的私立中学,政府会以停办和取缔作为惩戒手段,迫使其改进存在的问题,保证办学质量。
(三)对私立中学的间接管理
民国时期,私立中学的具体事务由校董会和校长全权负责,校董会主要负责学校经营和校长人选这两件大事,校长则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事务。像华西协合中学董事会在学校财务方面负有:经费之筹划、预算及决算审核、校产之保管、财务之监察、其他财务事业;在学校行政方面,由董事会选任校长,呈请四川省教育厅认可后负校内全责,如校长失职校董会得随时改选,凡学校一切行政事宜概归校长管辖,校董会会员不得过问。这是典型的私立学校二权分立的模式,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学校具体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以法规形式将私立中学这种二权分立的自发的内部管理行为合法化和制度化。而且为了防止私立中学滥设校董,办学者营私舞弊,1933年的《私立学校规程》规定,董事会名额不得超过15人,由他们推举1人为董事长,推3~5人为常务董事,管理学校事务。校董中至少须有1/4的人由曾经研究教育或办理教育者充任,在特殊情况下聘请外国人作校董,其名额不得超过校董总数的1/3;现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直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兼任校董。正是借助于法律法规对私立中学的直接管理者进行管理,政府实现了对私立中学的间接管理,极大节约了教育行政的管理成本。
二 、对私立中学发展的资助与扶持
(一)对私立中学的经济支持
经济支持是政府对私立中学扶持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它能为私立中学规范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成都多数私立中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过政府的物质帮助,而且从民国初年到南京政府时期这种物质支持不断地在规范化,力度也在逐渐强化。 川省政府对私立中学的经费补助,主要是补助学校的经常费和办学设施与设备等。民国建立以来,政府就一直对私立中学进行资助,1915年,教育部李文熙视察四川省学务后,要求川省政府对济川公学每月补助300元,对益州女校每月补助200元。1926年,政府对锦江公学、成都公学、宾萌公学、蓉城女学、益州女学、培英中学、四川公学补助1680元,对储才中学补助1200元。这一时期,政府对私立中学的补助不固定,补助面也不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1935年,防区制结束,川政得到统一,对私立中学的经费补助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补助的范围也有较大的扩展。1935年12月,川省政府颁布了《四川省政府补助私立学校及文化团体暂行规则》,规定了接受补助的私立中学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补助费用的明确用途。并且这种补助也是动态的,要视各受补助学校的办学成绩优劣,来决定下一年是增加还是减少,甚至取消补助。这就迫使私立中学必须改善和加强自身的办学成效,以后才能从政府获得这种经济资助。因此,政府对私立中学的补助从实施效果看,一方面加强了对私立中学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对改善私立中学的办学条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表彰私立办学
大力表彰私人和团体捐资办学,是中国近代政府鼓励私立中学发展的又一种方式和手段。继承中国古代政府鼓励私人兴学的传统,民国时期政府非常注重调动民间兴学的积极性,曾七次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鼓励民间投资教育事业,营造社会积极参与教育的氛围,这对推动私立中学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1913年7月,教育部公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1918年重新修正公布,规定凡人民以私财创立学校或捐入学校,准由地方长官开列事实表册详请褒奖,并具体规定了褒奖的等差和授奖方式。1941年,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奖励捐资办理国民教育暂行办法案》称:“经济基础未臻至筹,百端待举,尤见私人捐资之必要”,并重新规定奖励办法,捐资50元以下者由乡镇公所报请县市政府榜示姓名并登报公布;捐资100元以下者还须于捐资办理之学校纪念册中题名或于捐资办学纪念碑上刊刻姓名;捐资百元以上者除照上两条办理外,并由县府报省授予奖章等,还规定授奖章或奖状须举行公开之仪式。按捐资多少分别给予金奖、银奖或授予奖状。成都地区历来就有捐资办学之风,1932年,洪玉磷为私立树德中学及小学捐资6.2万元。1944年1月,国民政府明令规定:四川简阳县刘淑清捐助成都私立华美女子中学校建筑费15万元,除由部各授予一等奖状外,应予明令嘉奖。这种精神方面的嘉奖,对鼓励私人捐资或办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政府对私立中学管理的现代启示
民国时期,政府对成都私立中学实施的管理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私立中学的迅猛发展。1934年,成都28所中学中有20所是私立中学,到1948年,成都市有中学38所,其中私立中学有30所,私立中学的学生人数几乎是公立中学的学生数量的4倍。但新中国成立后,成都的私立中学全部由人民政府接办,改为了公立中学。今天,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私立中学重新蓬勃发展起来,政府应该如何来确立自己对私立中学的管理政策,借鉴民国时期政府对成都私立中学教育管理的经验,有如下启示:
1. 政府应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对私立中学进行管理与规范,确保私立中学有序发展。我国近代有关私立中学的法令是比较丰富的,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对管理私立中学非常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私立中学的发展必须以完备的法令作保障。今天,政府对私立学校也应加强宏观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来保障和规范私立学校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审批与备案制度,依法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方针以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要通过立法创造一个私立中学能够与公立中学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等教育事业发展。
2. 民国时期,私立中学的办学主体是民间个人而不是政府,其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而不是由政府任命,学校拥有真正的办学所需的一切实权,比如招生,专业设置,人事管理等等。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对私立中学进行管理,而不是借助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这就保证了私立中学的办学自主性和独立性。当今的私立中学教育也应大力借鉴这种做法,建立起规范的董事会和以校长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在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导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校正常健康的发展。
3. 政府应鼓励私人投资兴学,并给私立中学以适度的经济补助。民国时期,政府曾给予私立中学经济补助,引导、规范和保障了私立中学的发展。今天,私立中学的发展同样面临着经费问题,我们同样提倡政府应给予私立中学以制度化的补助,来扶持私立中学教育的持续发展,但政府对补助经费应该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指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除了经济补助外,同样也可在精神方面大力表彰私立办学,为鼓励私人投资办学创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皆木. 四川教育的今昔觀. 四川教育评论第一卷第二期.
[2]四川教育公报(第2卷第1期). 1928(2):87.
[3]华美女中校刊(第1期). 1933(6):3.
[4]四川教育创刊号. 1937(1):102.
[5]四川教育第1卷. 1937(9).
[6]四川教育第1卷. 1937(12):106.
[7]私立华西协合中学校董会简章. 华西协合中学校二十五周年纪念刊.
[8]本部委托李文熙视察四川省学务报告. 教育公报第3年第6期.
[9]四川省私立各校及其他教育事项补助费一览表. 教育杂志第18卷11号,1926(11).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619-620.
[11]温江地区教育局编. 温江地区教育志,1983(12):106-107.
[12]成都市志·教育志下册.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1464.
[13]新华日报. 1944-01-11.
【关键词】民国时期 私立中学 管理 启示
民国时期是成都私立中学发展特别繁盛的历史时期,由于民国政府对民间私人办学采取引导和鼓励的政策,特别是在四川防区时代,军阀中有不少人都积极捐资兴办中学,可谓“风声所播,全省景从”,以至于“成都方面,私立中学之多,竟占公立中学两倍以上。”私立中学能够获得这样的发展,除了因为民间私人的办学热情和社会的需要之外,更重要的是得益于政府对其实施的管理。在转型社会的影响之下,政府通过法律法规这一现代社会关系赖以维系的基本手段,对私立中学给予了前所未有的提倡、鼓励、资助、引导与规范,使私立中学的发展焕发出了勃勃生机。本文试图通过挖掘民国时期政府对成都地区私立中学实施的管理办法,以期对今天方兴未艾的私立中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与借鉴的东西。
一 、对私立中学的规范与制约
(一)对私立中学立案认可
立案认可是指政府首先设定私立中学的办学经费、师资、设备、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以承认其合法性为驱动力,来促使私立中学努力筹集办学经费,提高师资水平,扩充与充实校舍设备与设施,从而达到提高私立中学整体办学质量的目的。
民国成立以后,为了加强对私立中学的管理,政府开始要求私立中学向政府立案,“凡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须经省区教育行政机关立案,凡已核准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须由省区教育行政机关转呈“中华民国”大学院备案”。政府实施立案政策,对于是否允许私立中学开办,主要还是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足够的办学经费,必须是“资产或资金之租息,连同其他确定收入(学费收入除外)足以维持其每年經常费者”,以杜绝以学敛财现象的发生。立案的条件,除经费设备外,还注重私立学校遵章守法情况、教职员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学的质量等。这主要体现在1929年国家颁布的《私立学校规程》中,为立案资格提供了明确的和可供操作的立案资格标准。在实施立案管理的过程中,对不同情况的学校实施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对积极申请立案,办学条件好的准予立案;对愿意立案但未达到立案资格的,准予试办或准予改良;而对立案管理置若罔闻则采取强硬措施,规定“凡未立案之私立中等学校及小学其肄业及毕业生不得与已立案之学生受同等待遇。”成都私立华美女子中学立案的文件中就指出:“本校若不立案不特无他校同等待遇,且恐于文化事业亦无立场,此为本校计不得不立案者一也,况未经立案之学生即受考升高级学府之限制,本校毕业学生欲求高之学识必感无路之困难,且官吏之考试,学校之任职俱必另受检定,对于他校何以自处,此为学校计不得不立案者二也。”这种观点反映了私立中学接受政府立案的普遍心态。对那些拒不立案的私立中学,政府则直接饬令停止招生或勒令停闭。《四川省政府二十五年度教育施政纲要》中就强调:私立学校……其有立案手续未具或未呈请立案者,分别予以取缔。
(二)视导制度
对私立中学的行政和教学管理,民国时期的政府还通过视导制度来进行,一般由教育主管机关委派视学官或视察员,检查和监督学校执行教育法令及办学的情形,这是政府控制私立中学质量的另一种重要手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成都私立中学的行政管理和课程与教学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的视察,1937年,教育部派督学许逢熙视察四川省的教育,就指出:“私立南岸初中,私立大成初中及私立蓉城女子初中等,设备过于简陋,管教亦未合法,应即令其改进或勒令停办。”四川省政府也要求这三所学校“对于管教,应即切实改善,并应克速转商校董会,增筹经费,务于本年度内完成应有最低限度之设备,并先拟设备计划,连同增筹经费情形具报候核。”四川省教育厅为了督饬四川省私立中等学校逐渐改进,组织了一个私立中等学校督导团,每一学期,该督导团都会对成都市的私立中学督导一次,教育厅根据督导团报告,提出一些应兴应革事项,指令学校办理。对在视察中发现问题的私立中学,政府会以停办和取缔作为惩戒手段,迫使其改进存在的问题,保证办学质量。
(三)对私立中学的间接管理
民国时期,私立中学的具体事务由校董会和校长全权负责,校董会主要负责学校经营和校长人选这两件大事,校长则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事务。像华西协合中学董事会在学校财务方面负有:经费之筹划、预算及决算审核、校产之保管、财务之监察、其他财务事业;在学校行政方面,由董事会选任校长,呈请四川省教育厅认可后负校内全责,如校长失职校董会得随时改选,凡学校一切行政事宜概归校长管辖,校董会会员不得过问。这是典型的私立学校二权分立的模式,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学校具体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以法规形式将私立中学这种二权分立的自发的内部管理行为合法化和制度化。而且为了防止私立中学滥设校董,办学者营私舞弊,1933年的《私立学校规程》规定,董事会名额不得超过15人,由他们推举1人为董事长,推3~5人为常务董事,管理学校事务。校董中至少须有1/4的人由曾经研究教育或办理教育者充任,在特殊情况下聘请外国人作校董,其名额不得超过校董总数的1/3;现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其直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人员,不得兼任校董。正是借助于法律法规对私立中学的直接管理者进行管理,政府实现了对私立中学的间接管理,极大节约了教育行政的管理成本。
二 、对私立中学发展的资助与扶持
(一)对私立中学的经济支持
经济支持是政府对私立中学扶持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手段,它能为私立中学规范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成都多数私立中学都不同程度地得到过政府的物质帮助,而且从民国初年到南京政府时期这种物质支持不断地在规范化,力度也在逐渐强化。 川省政府对私立中学的经费补助,主要是补助学校的经常费和办学设施与设备等。民国建立以来,政府就一直对私立中学进行资助,1915年,教育部李文熙视察四川省学务后,要求川省政府对济川公学每月补助300元,对益州女校每月补助200元。1926年,政府对锦江公学、成都公学、宾萌公学、蓉城女学、益州女学、培英中学、四川公学补助1680元,对储才中学补助1200元。这一时期,政府对私立中学的补助不固定,补助面也不大,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1935年,防区制结束,川政得到统一,对私立中学的经费补助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补助的范围也有较大的扩展。1935年12月,川省政府颁布了《四川省政府补助私立学校及文化团体暂行规则》,规定了接受补助的私立中学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补助费用的明确用途。并且这种补助也是动态的,要视各受补助学校的办学成绩优劣,来决定下一年是增加还是减少,甚至取消补助。这就迫使私立中学必须改善和加强自身的办学成效,以后才能从政府获得这种经济资助。因此,政府对私立中学的补助从实施效果看,一方面加强了对私立中学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对改善私立中学的办学条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大力表彰私立办学
大力表彰私人和团体捐资办学,是中国近代政府鼓励私立中学发展的又一种方式和手段。继承中国古代政府鼓励私人兴学的传统,民国时期政府非常注重调动民间兴学的积极性,曾七次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鼓励民间投资教育事业,营造社会积极参与教育的氛围,这对推动私立中学的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1913年7月,教育部公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1918年重新修正公布,规定凡人民以私财创立学校或捐入学校,准由地方长官开列事实表册详请褒奖,并具体规定了褒奖的等差和授奖方式。1941年,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奖励捐资办理国民教育暂行办法案》称:“经济基础未臻至筹,百端待举,尤见私人捐资之必要”,并重新规定奖励办法,捐资50元以下者由乡镇公所报请县市政府榜示姓名并登报公布;捐资100元以下者还须于捐资办理之学校纪念册中题名或于捐资办学纪念碑上刊刻姓名;捐资百元以上者除照上两条办理外,并由县府报省授予奖章等,还规定授奖章或奖状须举行公开之仪式。按捐资多少分别给予金奖、银奖或授予奖状。成都地区历来就有捐资办学之风,1932年,洪玉磷为私立树德中学及小学捐资6.2万元。1944年1月,国民政府明令规定:四川简阳县刘淑清捐助成都私立华美女子中学校建筑费15万元,除由部各授予一等奖状外,应予明令嘉奖。这种精神方面的嘉奖,对鼓励私人捐资或办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政府对私立中学管理的现代启示
民国时期,政府对成都私立中学实施的管理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私立中学的迅猛发展。1934年,成都28所中学中有20所是私立中学,到1948年,成都市有中学38所,其中私立中学有30所,私立中学的学生人数几乎是公立中学的学生数量的4倍。但新中国成立后,成都的私立中学全部由人民政府接办,改为了公立中学。今天,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私立中学重新蓬勃发展起来,政府应该如何来确立自己对私立中学的管理政策,借鉴民国时期政府对成都私立中学教育管理的经验,有如下启示:
1. 政府应主要以法律为依据对私立中学进行管理与规范,确保私立中学有序发展。我国近代有关私立中学的法令是比较丰富的,一方面反映了当时对管理私立中学非常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私立中学的发展必须以完备的法令作保障。今天,政府对私立学校也应加强宏观管理,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来保障和规范私立学校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建立相应的审批与备案制度,依法对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方针以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要通过立法创造一个私立中学能够与公立中学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等教育事业发展。
2. 民国时期,私立中学的办学主体是民间个人而不是政府,其管理体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而不是由政府任命,学校拥有真正的办学所需的一切实权,比如招生,专业设置,人事管理等等。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对私立中学进行管理,而不是借助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干预,这就保证了私立中学的办学自主性和独立性。当今的私立中学教育也应大力借鉴这种做法,建立起规范的董事会和以校长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在政府的宏观政策指导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校正常健康的发展。
3. 政府应鼓励私人投资兴学,并给私立中学以适度的经济补助。民国时期,政府曾给予私立中学经济补助,引导、规范和保障了私立中学的发展。今天,私立中学的发展同样面临着经费问题,我们同样提倡政府应给予私立中学以制度化的补助,来扶持私立中学教育的持续发展,但政府对补助经费应该明确规定其使用范围,指定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除了经济补助外,同样也可在精神方面大力表彰私立办学,为鼓励私人投资办学创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皆木. 四川教育的今昔觀. 四川教育评论第一卷第二期.
[2]四川教育公报(第2卷第1期). 1928(2):87.
[3]华美女中校刊(第1期). 1933(6):3.
[4]四川教育创刊号. 1937(1):102.
[5]四川教育第1卷. 1937(9).
[6]四川教育第1卷. 1937(12):106.
[7]私立华西协合中学校董会简章. 华西协合中学校二十五周年纪念刊.
[8]本部委托李文熙视察四川省学务报告. 教育公报第3年第6期.
[9]四川省私立各校及其他教育事项补助费一览表. 教育杂志第18卷11号,1926(11).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 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619-620.
[11]温江地区教育局编. 温江地区教育志,1983(12):106-107.
[12]成都市志·教育志下册.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1464.
[13]新华日报. 194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