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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特殊群体,大多集中于采矿、建筑、冶金、纺织等行业。这些行业劳动强度高、工作环境差、危险性大,使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的高发群体。为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需要扩大农民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确定工伤赔偿为主的建制取向,逐步加强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普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知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劳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难以被完全纳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除面临“劳动者”身份界定、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其在索賠时面临适用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工伤赔偿程序中劳动仲裁、行政、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剧了农民工工伤索赔的难度。因此,立法应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摈弃非法用工单位概念,同时改革现行工伤索偿模式,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索赔难题。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从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条例》中没有清晰界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解决主体等,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领域基本上属于一片空白。而且参照城镇职工稳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标准这一规定从文字上将农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我国农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纽带和经济联系,农民工的职业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表现为随着农业季节变化而流动的特点,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点,和城市稳定的职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农民工保险赔偿的标准制定是参照城市职工稳定工作和相对固定的薪酬体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自身随季节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其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与城市职工有明显的偏差,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
2、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
我国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临时工和季节工都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虽然此后政府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但仅仅强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忽视了农民工内部又可以划分为临时工、季节工和长期工等类型,不同类型应区别对待的特征。对于多数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而言,由于务工时间短,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实际上,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农民工在农民工群体中所占比例较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身份限制,使许多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保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942万人,比2007年增加了962万人,增幅为24.2%;2009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5587万人,比2008年增加了645万人,增幅为13.1%;2010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6300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713万人,增幅为12.8%;2011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6828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528万人,增幅为8.4%。2012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7179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351万人,增幅为5.1%。虽然近年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参保率也在逐年提高,但相对于2亿多的农民工总人数而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仍然较低。2008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为21.9%,2009年升至24.3%,2010年升至26.0%,2011年升至27.0%,2012年升至27.3%。但即使是参保率最高的2012年,也有72.7%的农民工并未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农民工因工伤而致贫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3、劳动关系认定难和工伤责任复杂
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自身缺少法律知识,不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在出现工伤后缺少自身权益维护的有效保障。同时由于企业或者项目之间存在着承包、转包、分包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也使得农民工在工伤责任认定上容易出现层层推诿、互相推卸责任的客观现象、这样为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收集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一方面劳动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配合,互相踢皮球,层层推卸; 另一方面受害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4、社会排斥导致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社会排斥是指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二级劳动力结构体系下和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歧视,而逐渐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孤立无助缺少维权途径,并且这种排挤可以通过社会“再造”而进一步累积并传递下去。农民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条件恶劣,休息时间少,劳动强度高,获得劳动报酬不稳定,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对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护,在现实中农民工如果出现工伤伤害,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城乡二级社会制度为城市人和农村人贴上的标签,使得即使农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样的工作,身份的差异依然将农民工划在正式劳动力市场之外,这种分割就产生歧视。农民工在非正式劳动市场寻找到的就业机会,自然缺少种种应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上缺少维护利益的诉求机制。
二、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劳动法应打破身份、户籍限制
将农民工纳入“劳动者”范畴,摈弃以“用人单位”或者以户籍为考量来界定的“劳动者”身份的做法,使农民工群体真正获得工伤保险保障。摈弃“非法用工单位”的提法,以“雇主”来替代现行劳动法使用的用人单位概念,以求最大限度地把各类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是以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为界定标准,而不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依据。其《劳工保险条例》围绕劳动者为核心进行立法,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单位、行业以及劳动者的特殊情形进行立法,即使对于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的劳动者,也通过规定由职业工会代为参保的方式,最大限度覆盖应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2、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要求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而农民工群体中只有小部分的长期工具有稳定性,季节工和临时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这使季节工和临时工无法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可以先建立流动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省市统筹,农民工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跨省市转移时,工伤保险金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到另一个社会保障部门。此外,也可以推行工伤保险“一卡通”,即农民工可以持卡向流入地(在流出地遭受工伤,也应在流出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部门领取工伤保险。这样,既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应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权限,对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予以严惩。通过加大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有助于提高农民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3、预防为主,辅以保障
进一步挖掘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资金上的优势,结合社会其他机构资源,从上下游深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伤和职业病预防、事故防范等服务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特殊行业和岗位提供防护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普及和职业疾病预防知识的培训,与相关科技单位合作,提高风险防范和预防水平,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几率,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 - 预防的良性循环。
三、结束语
工伤保险是确保工伤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农民工具有文化程度低、处于边缘地带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民工属于工伤保险中参保率较低的群体。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开云,许国祥,李倩.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评价———基于对广州市农民工问卷调查的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10.
[2]张夜.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考古,2010(06).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劳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难以被完全纳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范围。农民工工伤索赔时除面临“劳动者”身份界定、劳动关系认定障碍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与分歧也使其在索賠时面临适用法律选择的困境,而工伤赔偿程序中劳动仲裁、行政、民事诉讼交叉问题更加剧了农民工工伤索赔的难度。因此,立法应明确把农民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摈弃非法用工单位概念,同时改革现行工伤索偿模式,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以解决农民工工伤索赔难题。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滞后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从立法角度初步建立,然而在《条例》中没有清晰界定农民工的工伤问题如何解决、解决主体等,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领域基本上属于一片空白。而且参照城镇职工稳定的月薪薪酬制度制定的支付标准这一规定从文字上将农民工利益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我国农民工由于和土地依然保持一定的纽带和经济联系,农民工的职业性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表现为随着农业季节变化而流动的特点,企业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的也有其自身特点,和城市稳定的职工有所不同。但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工伤保险条例》,针对农民工保险赔偿的标准制定是参照城市职工稳定工作和相对固定的薪酬体系而制定,因此并不能简单地应用于农民工群体。农民工自身随季节性流动性的特点,使得其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与城市职工有明显的偏差,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
2、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窄
我国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临时工和季节工都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虽然此后政府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农民工纳入保险范围,但仅仅强调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忽视了农民工内部又可以划分为临时工、季节工和长期工等类型,不同类型应区别对待的特征。对于多数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而言,由于务工时间短,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较低。实际上,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农民工在农民工群体中所占比例较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身份限制,使许多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保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942万人,比2007年增加了962万人,增幅为24.2%;2009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5587万人,比2008年增加了645万人,增幅为13.1%;2010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6300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713万人,增幅为12.8%;2011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6828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528万人,增幅为8.4%。2012年,农民工参保人数为7179万人,比2009年增加了351万人,增幅为5.1%。虽然近年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逐年增加,参保率也在逐年提高,但相对于2亿多的农民工总人数而言,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仍然较低。2008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为21.9%,2009年升至24.3%,2010年升至26.0%,2011年升至27.0%,2012年升至27.3%。但即使是参保率最高的2012年,也有72.7%的农民工并未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农民工因工伤而致贫的风险进一步加大。
3、劳动关系认定难和工伤责任复杂
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农民工自身缺少法律知识,不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在出现工伤后缺少自身权益维护的有效保障。同时由于企业或者项目之间存在着承包、转包、分包等错综复杂的关系,也使得农民工在工伤责任认定上容易出现层层推诿、互相推卸责任的客观现象、这样为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收集证据造成很大的困难,一方面劳动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时,用人单位不配合,互相踢皮球,层层推卸; 另一方面受害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4、社会排斥导致农民工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社会排斥是指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二级劳动力结构体系下和单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歧视,而逐渐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孤立无助缺少维权途径,并且这种排挤可以通过社会“再造”而进一步累积并传递下去。农民工所处的工作环境条件恶劣,休息时间少,劳动强度高,获得劳动报酬不稳定,社会缺乏对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也缺少安全和防范措施对人身安全提供有效保护,在现实中农民工如果出现工伤伤害,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赔偿。城乡二级社会制度为城市人和农村人贴上的标签,使得即使农民工和城市人做着同样的工作,身份的差异依然将农民工划在正式劳动力市场之外,这种分割就产生歧视。农民工在非正式劳动市场寻找到的就业机会,自然缺少种种应有的健康、福利、安全保障,在政治上缺少维护利益的诉求机制。
二、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1、劳动法应打破身份、户籍限制
将农民工纳入“劳动者”范畴,摈弃以“用人单位”或者以户籍为考量来界定的“劳动者”身份的做法,使农民工群体真正获得工伤保险保障。摈弃“非法用工单位”的提法,以“雇主”来替代现行劳动法使用的用人单位概念,以求最大限度地把各类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是以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为界定标准,而不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依据。其《劳工保险条例》围绕劳动者为核心进行立法,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单位、行业以及劳动者的特殊情形进行立法,即使对于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的劳动者,也通过规定由职业工会代为参保的方式,最大限度覆盖应参与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2、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要求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而农民工群体中只有小部分的长期工具有稳定性,季节工和临时工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这使季节工和临时工无法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可以先建立流动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省市统筹,农民工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跨省市转移时,工伤保险金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转移到另一个社会保障部门。此外,也可以推行工伤保险“一卡通”,即农民工可以持卡向流入地(在流出地遭受工伤,也应在流出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部门领取工伤保险。这样,既符合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此外,应加大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权限,对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予以严惩。通过加大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有助于提高农民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3、预防为主,辅以保障
进一步挖掘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的作用和功能,深入挖掘资金上的优势,结合社会其他机构资源,从上下游深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工伤和职业病预防、事故防范等服务措施,与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培训,对特殊行业和岗位提供防护措施。同时加大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普及和职业疾病预防知识的培训,与相关科技单位合作,提高风险防范和预防水平,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几率,逐步进入预防—减少事故—减少工伤赔付—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 - 预防的良性循环。
三、结束语
工伤保险是确保工伤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农民工具有文化程度低、处于边缘地带等特点,这决定了农民工属于工伤保险中参保率较低的群体。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张开云,许国祥,李倩.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评价———基于对广州市农民工问卷调查的分析[J].中国社会保障,2010.
[2]张夜.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考古,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