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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政府组织(NGO)迅猛发展,然而,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NGO的发展成长由于其先天不足面临着许多困境,如:行政依附性,资金人才短缺等。因此,通过对其面临的困境进行全面的分析,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进NGO更好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发展困境 公民社会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NGO)以迅雷之势在世界各地涌现,其发展速度之快,涉及领域之多,影响范围之大,令人震惊。
一、NGO慨念
“非政府组织”又称“非营利性组织”,“第三部门”等。“第三部门”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莱维特使用的,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莱维特认为这种分法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他们所从事的都是政府或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非政府组织44.6万个。
二、发展困境
NGO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在其发展过程总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学者王名指出我国NGO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政社不分、经费、能力不足、法制缺陷。
(一)、过度依赖政府,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政府本位意识的影响,政府不肯向社会放权,加上,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界限模糊,因此,对政府依赖性比较大,缺乏本应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我国NGO和西方国家的NGO依然存在着一些差别。学者王名就曾指出,有必要将NGO划分为“自上而下NGO”和“自下而上NGO”,而我国由于特殊的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历史,大部分的NGO都是属于自上而下的NGO,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也是与中国政治改革的政策密切相关的,因此,这些NGO大部分都会或多或少的受到政府的照顾,受政府的控制。
一方面,一部分NGO是政府的“代言人”,派出机构,与政府不可避免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部分NGO,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自身活动的展开,或者由于自身种种因素的限制,不得不主动地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而不惜丧失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活动的能力。现实正如照王名等人所言,在中国社团从政府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矛盾。NGO要想保持自身独立性,不断地完善自身组织机构设置,就应该清楚自身定位,但在NGO的发展初期,其发展各个方面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技术支持。
(二)、资金人才严重不足,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
资金困乏成为制约我国NGO发展的头号因素。一些地方民间草根组织,民间社团等,其出发点是为了社会的更好的有序发展,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其继续发展就尤为困难。另外,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第三部门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其次,大部分机构的成员都是政府机构在改革过程中裁汰的冗员,或者离退休人员,年轻人赋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所占比例极少。最后,很多NGO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摆脱不了官僚色彩,自身内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合法性。
由于NGO是近几十年才开始发展壮大,加上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有新的问题出现,因此,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不完善。这不仅不利于NGO的发展,法律的漏洞还会造成NGO行为活动的不规范,以及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
西方各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框架与制度建设尽管各不相同,但都有着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和制度。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美国的联邦税法501C3中规定,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以获得税收优惠。“无论是在具有悠久的结社传统的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尊崇国家权力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大都为拥有法人资格之外的非营利组织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且这一空间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还会对NGO的合法性提出挑战。林戈·奥斯维尔德指出,INGO的合法性来源于四个方面:规范合法性、管理监管合法性、产出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这其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依附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违章操作盛行。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NGO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因此,我国NGO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监督不力,从而导致违规、违章操作频繁的现象。另外,不管是NGO自身组织内部还是外部政府,社会,媒体的监督都是相当缺乏不到位的。2002年被《财经》杂志揭发的银广厦事件引爆了中国会计师行业的信誉危机就是此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
(五)、公众间认知度低,公信度低。
我国现今社会已经发展到公众信任严重缺乏的一个阶段。就NGO而言,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NGO行政官僚色彩浓厚,因此,民众一般不信任NGO,将NGO视为第二政府对待。而对于那些与政府关联少的民间草根组织而言,由于其实力弱小,在社会上地位低,民众一般都持怀疑态度,从而导致忽视他们的存在,对其不信任。
【参考文献】
[1] 王名:《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上),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5).
[2] RingoOssewaared:DynamicsofNGOLegitimacy:HowOrganisingBetraysCoreMissionofINGOs[J].PublishAdministrationandDevelopment.28,42-53(2008).
作者简介:杨娟(1993.8),女,汉,四川广安,硕士,苏州大学,公共管理。
【关键词】 非政府组织 发展困境 公民社会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NGO)以迅雷之势在世界各地涌现,其发展速度之快,涉及领域之多,影响范围之大,令人震惊。
一、NGO慨念
“非政府组织”又称“非营利性组织”,“第三部门”等。“第三部门”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莱维特使用的,在此之前人们往往将社会组织一分为二,非公即私。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莱维特认为这种分法忽略了一大批处于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社会组织。他们所从事的都是政府或私营部门“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情。他将这类组织统称为“第三部门”。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国共有非政府组织44.6万个。
二、发展困境
NGO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在其发展过程总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学者王名指出我国NGO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政社不分、经费、能力不足、法制缺陷。
(一)、过度依赖政府,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政府本位意识的影响,政府不肯向社会放权,加上,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关系界限模糊,因此,对政府依赖性比较大,缺乏本应该有的独立性和自主活动能力。我国NGO和西方国家的NGO依然存在着一些差别。学者王名就曾指出,有必要将NGO划分为“自上而下NGO”和“自下而上NGO”,而我国由于特殊的中国国情和政治发展历史,大部分的NGO都是属于自上而下的NGO,而这一现象的出现也是与中国政治改革的政策密切相关的,因此,这些NGO大部分都会或多或少的受到政府的照顾,受政府的控制。
一方面,一部分NGO是政府的“代言人”,派出机构,与政府不可避免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部分NGO,为了自身的发展,为了自身活动的展开,或者由于自身种种因素的限制,不得不主动地与政府保持密切的联系而不惜丧失自身的独立性和自主活动的能力。现实正如照王名等人所言,在中国社团从政府选择过渡到社会选择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矛盾。NGO要想保持自身独立性,不断地完善自身组织机构设置,就应该清楚自身定位,但在NGO的发展初期,其发展各个方面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技术支持。
(二)、资金人才严重不足,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
资金困乏成为制约我国NGO发展的头号因素。一些地方民间草根组织,民间社团等,其出发点是为了社会的更好的有序发展,但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出现了许多问题,如果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其继续发展就尤为困难。另外,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第三部门专业人才培训机构,其次,大部分机构的成员都是政府机构在改革过程中裁汰的冗员,或者离退休人员,年轻人赋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所占比例极少。最后,很多NGO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摆脱不了官僚色彩,自身内部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合法性。
由于NGO是近几十年才开始发展壮大,加上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有新的问题出现,因此,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不完善。这不仅不利于NGO的发展,法律的漏洞还会造成NGO行为活动的不规范,以及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
西方各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框架与制度建设尽管各不相同,但都有着适合自己国情的法律和制度。英国1601年出台的《慈善法》和《救济法》,是世界上较早的专门规范非营利组织和非营利行为的法规。美国的联邦税法501C3中规定,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以获得税收优惠。“无论是在具有悠久的结社传统的欧美法系国家,还是尊崇国家权力的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大都为拥有法人资格之外的非营利组织留有一定的法律空间,且这一空间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还会对NGO的合法性提出挑战。林戈·奥斯维尔德指出,INGO的合法性来源于四个方面:规范合法性、管理监管合法性、产出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这其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依附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违章操作盛行。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NGO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因此,我国NGO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监督不力,从而导致违规、违章操作频繁的现象。另外,不管是NGO自身组织内部还是外部政府,社会,媒体的监督都是相当缺乏不到位的。2002年被《财经》杂志揭发的银广厦事件引爆了中国会计师行业的信誉危机就是此问题的一个典型案例。
(五)、公众间认知度低,公信度低。
我国现今社会已经发展到公众信任严重缺乏的一个阶段。就NGO而言,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我国NGO行政官僚色彩浓厚,因此,民众一般不信任NGO,将NGO视为第二政府对待。而对于那些与政府关联少的民间草根组织而言,由于其实力弱小,在社会上地位低,民众一般都持怀疑态度,从而导致忽视他们的存在,对其不信任。
【参考文献】
[1] 王名:《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上),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5).
[2] RingoOssewaared:DynamicsofNGOLegitimacy:HowOrganisingBetraysCoreMissionofINGOs[J].PublishAdministrationandDevelopment.28,42-53(2008).
作者简介:杨娟(1993.8),女,汉,四川广安,硕士,苏州大学,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