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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基于我国大陆法系立法背景和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特点,着重对理论解析教学法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性质、特征及法律渊源进行了比较分析,由此认为: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虽然对我们有所启示,但无法全盘照搬,只能是从我国法制的特点出发有分析地借鉴、吸收。由此提出有别于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适应在以大陆法系特征为背景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基础上,探索和创立与中国法制相适应的“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进而指出,从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出发,在探索和创建“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过程中,应注意澄清认识,明确功能,找准“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定位;应注意比较分析方法在案例解析教学法中的应用。其中,特别是注意本国法案例与外国法案例、国内法案例与国际法案例、实体法案例与诉讼法案例及知识产权法内不同部门法案例等的比较分析方法。把“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引入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将会对知识产权教学内容的丰富和深化、对教学方法的创新和开拓产生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 案例; 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7)01-0065-07
一、东西方法律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方法的背景差异
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得到普遍重视,正确认识和借鉴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判例分析教学法,成为当前法学教学法改革中应予重视的问题。就世界范围而言,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各种法学课堂教学方法,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以成文法的立法体系为对象,以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为内容的理论解析教学法;二是以对判例分析为中心的判例分析教学法。具体说,所谓判例分析教学法,是指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律体系为对象,以典型或经典的法院判例为内容,通过对这些具体判例的分析,从具体到抽象地阐明相关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教学方法。随着我国法律教学改革的兴起,判例分析教学法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日益显示出了其有别于单纯的理论教学法的直观、具体、灵活的特色。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实践中注意到了判例教学法的特点,并积极尝试了两种法学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融合和运用,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形态、立法体例以及法律适用上的根本性的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的探索和试验并未取得有效的成果和明显的进展。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方式是与其法律制度的渊源形式紧密联系的。由于其在立法上突出的是以判例法为主,所以其法学教育的方式也主要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即使是对成文法的教学,由于受习惯的影响,也往往是通过引用大量典型判例来解说法律条文和在此基础上归纳与抽象出法学理论。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明显地表现出其重视司法实务、突出判例应用的倾向,而且其法学理论的进步也是紧密地同实务中的司法判决制度的发展相联系的。反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则恰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反。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特征是以成文法为主,即把一系列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通过严密的逻辑关系把它们联结成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成文的法律条文、抽象的法律概念,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和逻辑缜密的法学理论成为了大陆法系法学教学的主要对象和内容。由此,在法学教学方式上自然也就形成了以对法律概念的严谨定义、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解说、对法律原则的深入阐发和对法学理论的系统论证与分析为核心和基本特征的理论解析教学法。
从理论上看,判例教学法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旨在进行归纳。这与它发源于英美法系相关,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为此,必须将先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与本案对比,以突破灰色地带,寻求对本案的合理判决。所以,这种判例教学法的功能就在于训练学生的归纳整理能力。 而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立法上又主要是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用资料和成功经验,司法上又并不实行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所以在法学教学上自然就接受和形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相同的方法。当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也正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这种后发状态使我们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接受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判例分析教学法的独特作用。所以,多年以来,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和教师都试图在大陆法系的理论解析教学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分析教学法中寻求一条创新的道路,或者用判例解析教学法取代现有的理论分析教学法,或者在二者基础上构造一种融合或折中,形成一种超脱两大法系差别的独立的第三种教学方法。本文作者作为法学教师、知识产权教学队伍中的一个成员,同样也对案例教学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有所探索和思考。本人认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必然的,对案例教学法的关注也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教学方法是要服从于教学内容的,法学的教学内容是要以立法形态和法律体系为根据和基础的,所以探索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一定不能脱离本国特定的法律制度,否则,只能是无谓的空想和徒劳。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的冲突与问题
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法应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总体上还仍然是处在以理论解析法为主的状态。虽然实务中多有案例分析的运用,但其主要还是用于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学理论的解析起辅助性的解释、说明的补充作用,并未成为一种有别于理論解析法的独立的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为什么在这样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甚至某些声音极力鼓吹搬用英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情况下,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并没有在我们的法学教学过程中被直接应用呢?我们认为这恰恰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研究的问题,显然事情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教学和研究者的个人偏好,而是应该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之间的无法回避的差别去考察。
(一)立法体制、体系差别的影响
大陆法的立法体制强调法律规范的外在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明确而刚性的,法律制度自身要求一以贯之,原则上排除法外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与这种立法体制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均无例外地形成了结构完整、分工明确、规范严谨的成文法体系。由此自然就决定了对法律的学习、宣传、解释和说明不能脱离成文的法律规范本身,这些要求,首当其冲就会集中体现在法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显然那种为英美法热衷的、通过对典型判例分析,上升为原则性规范,再以之解析实际案件的案例解析教学方式无法适应这一要求。所以,我们无法回避不同法系立法体制、体系上的差别对法律教育乃至教学方法的这种直接影响。 (二)法律思维方式差别的影响
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决定着不同法律制度的构建,反之,不同的法律制度又促成了不同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截然相反,前者是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以归纳的思维方式来诠释法律;而后者则是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的思维方式来运用法律。正如我国的著名法学家谢怀式先生所言:判例教学法的归纳思维方式不适应成文法系的演绎思维的法律适用方式,案例教学法无法胜任对法律理论体系进行全面阐释的任务。这是因为案例所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某门法律科目的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其理论全面包容; 由于这两种法律思维方式上的相逆而行,天然地、非人为地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这里无从评价谁优谁劣,也不存在孰高孰低,只能是到法律实践中去检验这种法律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是否与其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制度的构建相适应。
(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差别的影响
在哲学上,人类社会的基本范畴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里的核心要素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学教育方法深深根植于这些要素之中,其功能在于为这些要素服务,且当然地要接受这些要素的制约和影响。法律制度、法学教育虽然有其共通性,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并非相同,有的则是千差万别,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和法律教育方法与他國的差异性。案例法教学的实践表明:法的适用性往往会受到社会各方面其他因素的影响,学生们经常会发现在大量本国案例中,影响案情走向和法律判决结果的除了法律本身之外,更多地还有若干其他社会因素,由此也自然产生了对法律本身的若干困惑。所以,在案例教学法的设计和选择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社会制度因素的影响。
综上,无论是立法体制、体系上的差别,法律思维方式上的差别,还是社会制度方面的差别,都决定了现实中我们的法学教育制度不可能逾越两大法系在制度、体制、观念、意识等方面的这些带根本性的差别而并行不悖,自然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无法全盘照搬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这里不是优劣的问题,而是是否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结构和现实要求相适应的问题。可以说,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陆法系法律教学中的作用更多体现的是对法条运用的技巧与弹性,而并非是对案件本身的判断和裁量。因此,如何基于我国法律的大陆法系背景和中国法律的特色设计、创新案例教学方法,恰当地发挥案例教学在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有作用,应该是当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方法改革中值得高度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方式的改进方向与对策
基于两大法系从法律思维,到立法、司法制度的无可回避的差别,我们在法学教育方法上直接搬用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而面对法学教育、教学法改革的要求,当然地提出了在完善大陆法系固有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创新与之相适应的案例教学方法的任务。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注意的问题是:
(一)澄清认识,明确功能,找准案例教学法的定位。
基于前面的分析和近年来教学法探索、改革的实践,对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其原因并不是它形式繁杂或理论零散,而是它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因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是一个以特定的法律价值体系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为核心和指导建构起来的整体的法律秩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遵行的不是对以往某个典型判决的结论的推演,而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与之保持内在紧密逻辑联系的具体法律规范。而案例解析教学法只能帮助学生建立起片断知识和获取解决个别案件的法律方法,这种缺少体系完整和逻辑联系保障的法律思维和教学方法,潜藏着在法律适用中对整体法律秩序割裂的危险。
作为具有大陆法系特质的中国法律制度,当然地在法学教学上选择了理论分析教学方法,这是基础的、根本性的要求。但这种方法本身并不是绝对和排他的,随着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其自身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同时,它也并不排斥新的教学法的适用。引进案例教学就是这一发展、改革的表现之一。现实中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对于大陆法的法学教学来说,案例教学方法永远不可能取代理论分析教学法的地位,尽管其内容和形式可以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但其在功能上始终应是理论分析教学法的辅助与补充。明确了这个定位,澄清了这个认识,我们也就清晰了法学教学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那种脱离实际的全盘照搬英美法系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思路只能是一种误导和歧途。
(二)实事求是,实践创新,探索“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可行性。
在较长期的教学过程中,经过反复的教学实践检验,笔者感受到在法学教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可行的。但它绝不应是对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照搬,也不是当前理论分析教学方法中一般性地对个别案例的引用,而应是从大陆法系成文化法律逻辑体系的特点出发,在已有的理论分析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应阐释理论体系和法律实际应用的需要,从司法角度出发,把成文化、抽象化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具体化、形象化、应用化,为学生更为具体、生动地把握成文化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开辟一条新的研习路径。为与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和当前理论教学中一般地案例列举相区别,笔者主张称之为“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
关于“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性质,前面已经强调,它不是英美法系判例分析教学法的翻版,而是在大陆法系框架下,对成文化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从司法适用角度进行的的解析。“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与理论解析教学法虽然都属于成文化法律制度下特有的法律教学方法,但二者间并不能互相替代,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各自独立的教学方法。“司法案例解析法”不同于理论解析教学中的一般性的案件举例,通过案例对相关的理论进行佐证和解析,而是立足于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对成文化的法律规范和抽象、概括性的法律制度进行实证性的阐释和应用性的说明。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或功能,主要不是在于从立法角度阐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而是在于从司法角度,通过教学过程,提高学生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能力。所以,在我们的法律教学中,应该将理论解析教学法与“司法案例解析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别从立法解析与司法应用两个方面丰富我们的教学手段和提高我们的教学效果,从而共同实现培养具备深厚法律理论素养和熟练法律应用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 (三)拓展思路、积极探索,重视比较分析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应用。
作为理论分析教学法和“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这两种并行的法学教学方法,其在教学过程中各有其优势,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理论分析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从立法角度出发,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得出个案的判决结论。其侧重的是从价值评价和完整体系的层面去考察问题。而“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从司法的角度出发,运用实例验证的方法,在具体的司法案例中检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规则的正确确性和适用的规律性。其侧重的是从实务运用和归纳、概括中去提升法律运用的能力。“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提出使当前我们的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获得了更为清晰、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创新路径。这方面许多同行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诸多可喜的成果,笔者在与同行们共同学习、探索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特点,认为在探索与大陆法系理论解析教学法相适应的“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提出的有关性质、特征、相互差别之外,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应注意比较分析方法在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1.注意本国法案例与外国法案例的比较分析。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思维及立法、司法体系上的巨大差别,在运用司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过程中,对于案例的选择、拮取及解析,一定要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甚至某些是带有本质性的差别,对之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和具体说明,以避免学生产生误解。另外,即使在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由于国家的性質和法律制度上的不同,司法案例同样可能存在重大差别。所以,只有在深入的比较分析中,才可能认清本质、把握特征、分清差别,在对具体案例的解析中,提升我们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2.注意国内法案例与国际法案例的比较分析。国际法是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为各国普遍遵行的法律规范,它与国内法共同成为人们一体遵行的法律规则。但由在于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的不同,经常会出现面对同一法律案件而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法律判决结果上的不同。如何认识这一不同?根源在哪里?应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实现客观的公平、公正?这些只有在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认真地比较分析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显得尤为突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遵循,其内容丰富,制度健全,规则适用性强,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影响。但毕竟由于存在着国家性质和立法体系上的差别,所以如不加分析地将这两类法律混为一谈也难免发生错误。因此,在运用司法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对国内法案例与国际法案例的比较分析是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在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中,寻找完善我国国内法的路径。例如在教学中我们就经常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与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它国际法律文件及欧盟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
3.注意实体法案例与诉讼法案例的比较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实体法主要是以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物质和精神利益为中心,规定和确认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等。诉讼法则是规定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功能主要是通过维护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公平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法上的权益的实现。所以通常人们又分别把二者称为“主法”和“助法”。由于这两类法律在性质、功能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它们各自的司法案例上的差别,对此,我们在案例教学中当然不能忽视。即使是对于同为诉讼案例,由于实体法规范的多样性和部分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知识产权法中在管辖权、举证责任、诉讼保全、制止侵权(即禁令)、赔偿损失、以及相关法律制裁规定等方面均会出现差别。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注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巩固基础理论,准确、灵活理解和运用法律,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实务能力。
4.注意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不同部门法之间案例的比较分析。知识产权法是围绕确认和保护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该法律部门较之其他部门法律多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在调整对象上,知识产权法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既涉及公开的智力成果,又涉及秘密的智力创造;既含盖对创造关系的确认,又含盖对使用权利的维护。再如在结构上,知识产权法内部又包含多个独成体系的具体部门法,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这些具体部门法既呈现出知识产权法的共性,又独具各自的特性,具体如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方面;在权利的获取和维护方面;在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方面;在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甚至在诉讼救济与行政保护方面等等均表现出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必然地导致了它们各自案例的诸多的差别和特殊性。我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自然不可能脱离对它们的比较分析。甚至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把握特点,比较分析”这也恰恰就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深刻与精要之处,研习法律的要旨就在于对特殊性的把握,学习法律的根本途径就是比较分析方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大学本科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方法,是深化教学改革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大陆法系背景及这种背景衍生的相关法律与实践,指出我们引入案例教学方法,不是对英美法系判例分析法的照搬,也不是理论分析教学中简单地对案例的引证,而应该是创立一种独立的、新的案例教学方法:其基础在于从司法角度出发,其结构在于以立法体例为依托的真实、典型案例的解析汇编,其功能在于对成文化的法律规范和抽象的法律规则进行实证性、应用性的阐释和解析,其与“理论分析教学法”的关系在于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为此我们将其称之为“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我们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探讨和创建,能够对深化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有所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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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 案例; 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7)01-0065-07
一、东西方法律与知识产权案例教学方法的背景差异
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得到普遍重视,正确认识和借鉴为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判例分析教学法,成为当前法学教学法改革中应予重视的问题。就世界范围而言,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各种法学课堂教学方法,基本上可概括为两种形式,一是以成文法的立法体系为对象,以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理论为内容的理论解析教学法;二是以对判例分析为中心的判例分析教学法。具体说,所谓判例分析教学法,是指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律体系为对象,以典型或经典的法院判例为内容,通过对这些具体判例的分析,从具体到抽象地阐明相关法学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教学方法。随着我国法律教学改革的兴起,判例分析教学法逐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日益显示出了其有别于单纯的理论教学法的直观、具体、灵活的特色。虽然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实践中注意到了判例教学法的特点,并积极尝试了两种法学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融合和运用,但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形态、立法体例以及法律适用上的根本性的不同,导致了长期以来的探索和试验并未取得有效的成果和明显的进展。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学教育方式是与其法律制度的渊源形式紧密联系的。由于其在立法上突出的是以判例法为主,所以其法学教育的方式也主要是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即使是对成文法的教学,由于受习惯的影响,也往往是通过引用大量典型判例来解说法律条文和在此基础上归纳与抽象出法学理论。所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明显地表现出其重视司法实务、突出判例应用的倾向,而且其法学理论的进步也是紧密地同实务中的司法判决制度的发展相联系的。反观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学则恰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反。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特征是以成文法为主,即把一系列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通过严密的逻辑关系把它们联结成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成文的法律条文、抽象的法律概念,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和逻辑缜密的法学理论成为了大陆法系法学教学的主要对象和内容。由此,在法学教学方式上自然也就形成了以对法律概念的严谨定义、对法律规范的具体解说、对法律原则的深入阐发和对法学理论的系统论证与分析为核心和基本特征的理论解析教学法。
从理论上看,判例教学法是一个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旨在进行归纳。这与它发源于英美法系相关,英美法系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为此,必须将先例所产生的所有问题归纳整理出来,与本案对比,以突破灰色地带,寻求对本案的合理判决。所以,这种判例教学法的功能就在于训练学生的归纳整理能力。 而我国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立法上又主要是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有用资料和成功经验,司法上又并不实行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所以在法学教学上自然就接受和形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相同的方法。当然,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也正是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起步较晚,这种后发状态使我们在法学教学方法上接受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判例分析教学法的独特作用。所以,多年以来,许多法学专家、学者和教师都试图在大陆法系的理论解析教学法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分析教学法中寻求一条创新的道路,或者用判例解析教学法取代现有的理论分析教学法,或者在二者基础上构造一种融合或折中,形成一种超脱两大法系差别的独立的第三种教学方法。本文作者作为法学教师、知识产权教学队伍中的一个成员,同样也对案例教学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有所探索和思考。本人认为: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必然的,对案例教学法的关注也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教学方法是要服从于教学内容的,法学的教学内容是要以立法形态和法律体系为根据和基础的,所以探索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一定不能脱离本国特定的法律制度,否则,只能是无谓的空想和徒劳。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律教学实践中的冲突与问题
就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教学法应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总体上还仍然是处在以理论解析法为主的状态。虽然实务中多有案例分析的运用,但其主要还是用于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学理论的解析起辅助性的解释、说明的补充作用,并未成为一种有别于理論解析法的独立的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为什么在这样推进教学方法改革,甚至某些声音极力鼓吹搬用英美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情况下,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并没有在我们的法学教学过程中被直接应用呢?我们认为这恰恰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研究的问题,显然事情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教学和研究者的个人偏好,而是应该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之间的无法回避的差别去考察。
(一)立法体制、体系差别的影响
大陆法的立法体制强调法律规范的外在统一性和内在的协调性,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明确而刚性的,法律制度自身要求一以贯之,原则上排除法外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与这种立法体制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均无例外地形成了结构完整、分工明确、规范严谨的成文法体系。由此自然就决定了对法律的学习、宣传、解释和说明不能脱离成文的法律规范本身,这些要求,首当其冲就会集中体现在法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中。显然那种为英美法热衷的、通过对典型判例分析,上升为原则性规范,再以之解析实际案件的案例解析教学方式无法适应这一要求。所以,我们无法回避不同法系立法体制、体系上的差别对法律教育乃至教学方法的这种直接影响。 (二)法律思维方式差别的影响
不同的法律思维方式决定着不同法律制度的构建,反之,不同的法律制度又促成了不同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方式可以说截然相反,前者是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以归纳的思维方式来诠释法律;而后者则是从一般到个别,从抽象到具体,运用严密的逻辑推理的思维方式来运用法律。正如我国的著名法学家谢怀式先生所言:判例教学法的归纳思维方式不适应成文法系的演绎思维的法律适用方式,案例教学法无法胜任对法律理论体系进行全面阐释的任务。这是因为案例所涉及的理论不会包罗某门法律科目的全部,因而仅靠阐释案例,并不能把其理论全面包容; 由于这两种法律思维方式上的相逆而行,天然地、非人为地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这里无从评价谁优谁劣,也不存在孰高孰低,只能是到法律实践中去检验这种法律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是否与其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制度的构建相适应。
(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差别的影响
在哲学上,人类社会的基本范畴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里的核心要素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学教育方法深深根植于这些要素之中,其功能在于为这些要素服务,且当然地要接受这些要素的制约和影响。法律制度、法学教育虽然有其共通性,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并非相同,有的则是千差万别,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和法律教育方法与他國的差异性。案例法教学的实践表明:法的适用性往往会受到社会各方面其他因素的影响,学生们经常会发现在大量本国案例中,影响案情走向和法律判决结果的除了法律本身之外,更多地还有若干其他社会因素,由此也自然产生了对法律本身的若干困惑。所以,在案例教学法的设计和选择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社会制度因素的影响。
综上,无论是立法体制、体系上的差别,法律思维方式上的差别,还是社会制度方面的差别,都决定了现实中我们的法学教育制度不可能逾越两大法系在制度、体制、观念、意识等方面的这些带根本性的差别而并行不悖,自然在法学教育方法上也无法全盘照搬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这里不是优劣的问题,而是是否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结构和现实要求相适应的问题。可以说,目前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大陆法系法律教学中的作用更多体现的是对法条运用的技巧与弹性,而并非是对案件本身的判断和裁量。因此,如何基于我国法律的大陆法系背景和中国法律的特色设计、创新案例教学方法,恰当地发挥案例教学在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应有作用,应该是当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方法改革中值得高度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法案例教学方式的改进方向与对策
基于两大法系从法律思维,到立法、司法制度的无可回避的差别,我们在法学教育方法上直接搬用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显然是行不通的。而面对法学教育、教学法改革的要求,当然地提出了在完善大陆法系固有的理论解析教学法的基础上,如何构建、创新与之相适应的案例教学方法的任务。笔者认为,对此我们应注意的问题是:
(一)澄清认识,明确功能,找准案例教学法的定位。
基于前面的分析和近年来教学法探索、改革的实践,对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显然是不可取的。其原因并不是它形式繁杂或理论零散,而是它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因为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是一个以特定的法律价值体系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为核心和指导建构起来的整体的法律秩序,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遵行的不是对以往某个典型判决的结论的推演,而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寻找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与之保持内在紧密逻辑联系的具体法律规范。而案例解析教学法只能帮助学生建立起片断知识和获取解决个别案件的法律方法,这种缺少体系完整和逻辑联系保障的法律思维和教学方法,潜藏着在法律适用中对整体法律秩序割裂的危险。
作为具有大陆法系特质的中国法律制度,当然地在法学教学上选择了理论分析教学方法,这是基础的、根本性的要求。但这种方法本身并不是绝对和排他的,随着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其自身也在不断地丰富和完善,同时,它也并不排斥新的教学法的适用。引进案例教学就是这一发展、改革的表现之一。现实中的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对于大陆法的法学教学来说,案例教学方法永远不可能取代理论分析教学法的地位,尽管其内容和形式可以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但其在功能上始终应是理论分析教学法的辅助与补充。明确了这个定位,澄清了这个认识,我们也就清晰了法学教学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那种脱离实际的全盘照搬英美法系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思路只能是一种误导和歧途。
(二)实事求是,实践创新,探索“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可行性。
在较长期的教学过程中,经过反复的教学实践检验,笔者感受到在法学教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是可行的。但它绝不应是对英美法系案例分析教学法的照搬,也不是当前理论分析教学方法中一般性地对个别案例的引用,而应是从大陆法系成文化法律逻辑体系的特点出发,在已有的理论分析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应阐释理论体系和法律实际应用的需要,从司法角度出发,把成文化、抽象化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具体化、形象化、应用化,为学生更为具体、生动地把握成文化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开辟一条新的研习路径。为与英美法系的案例分析教学法和当前理论教学中一般地案例列举相区别,笔者主张称之为“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
关于“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性质,前面已经强调,它不是英美法系判例分析教学法的翻版,而是在大陆法系框架下,对成文化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从司法适用角度进行的的解析。“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与理论解析教学法虽然都属于成文化法律制度下特有的法律教学方法,但二者间并不能互相替代,而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各自独立的教学方法。“司法案例解析法”不同于理论解析教学中的一般性的案件举例,通过案例对相关的理论进行佐证和解析,而是立足于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对成文化的法律规范和抽象、概括性的法律制度进行实证性的阐释和应用性的说明。这种教学方法的作用或功能,主要不是在于从立法角度阐释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而是在于从司法角度,通过教学过程,提高学生对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续造的能力。所以,在我们的法律教学中,应该将理论解析教学法与“司法案例解析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分别从立法解析与司法应用两个方面丰富我们的教学手段和提高我们的教学效果,从而共同实现培养具备深厚法律理论素养和熟练法律应用能力的法律专门人才的目标。 (三)拓展思路、积极探索,重视比较分析方法在案例教学中的应用。
作为理论分析教学法和“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这两种并行的法学教学方法,其在教学过程中各有其优势,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理论分析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从立法角度出发,运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得出个案的判决结论。其侧重的是从价值评价和完整体系的层面去考察问题。而“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特点在于从司法的角度出发,运用实例验证的方法,在具体的司法案例中检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规则的正确确性和适用的规律性。其侧重的是从实务运用和归纳、概括中去提升法律运用的能力。“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提出使当前我们的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获得了更为清晰、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创新路径。这方面许多同行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诸多可喜的成果,笔者在与同行们共同学习、探索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特点,认为在探索与大陆法系理论解析教学法相适应的“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提出的有关性质、特征、相互差别之外,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应注意比较分析方法在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1.注意本国法案例与外国法案例的比较分析。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律思维及立法、司法体系上的巨大差别,在运用司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过程中,对于案例的选择、拮取及解析,一定要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甚至某些是带有本质性的差别,对之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和具体说明,以避免学生产生误解。另外,即使在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由于国家的性質和法律制度上的不同,司法案例同样可能存在重大差别。所以,只有在深入的比较分析中,才可能认清本质、把握特征、分清差别,在对具体案例的解析中,提升我们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
2.注意国内法案例与国际法案例的比较分析。国际法是以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为各国普遍遵行的法律规范,它与国内法共同成为人们一体遵行的法律规则。但由在于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规则等方面的不同,经常会出现面对同一法律案件而国内法与国际法在法律判决结果上的不同。如何认识这一不同?根源在哪里?应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以实现客观的公平、公正?这些只有在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认真地比较分析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一点在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中显得尤为突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遵循,其内容丰富,制度健全,规则适用性强,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影响。但毕竟由于存在着国家性质和立法体系上的差别,所以如不加分析地将这两类法律混为一谈也难免发生错误。因此,在运用司法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对国内法案例与国际法案例的比较分析是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在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中,寻找完善我国国内法的路径。例如在教学中我们就经常将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与以TRIPs协议为代表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它国际法律文件及欧盟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借鉴其成功的经验,为我所用。
3.注意实体法案例与诉讼法案例的比较分析。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内,实体法与程序法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实体法主要是以维护法律关系主体物质和精神利益为中心,规定和确认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等。诉讼法则是规定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功能主要是通过维护诉讼过程中的程序公平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法上的权益的实现。所以通常人们又分别把二者称为“主法”和“助法”。由于这两类法律在性质、功能上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它们各自的司法案例上的差别,对此,我们在案例教学中当然不能忽视。即使是对于同为诉讼案例,由于实体法规范的多样性和部分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在适用法律时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比如知识产权法中在管辖权、举证责任、诉讼保全、制止侵权(即禁令)、赔偿损失、以及相关法律制裁规定等方面均会出现差别。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注意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学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巩固基础理论,准确、灵活理解和运用法律,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实务能力。
4.注意知识产权法体系中不同部门法之间案例的比较分析。知识产权法是围绕确认和保护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该法律部门较之其他部门法律多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在调整对象上,知识产权法既包括财产关系又包括人身关系;既涉及公开的智力成果,又涉及秘密的智力创造;既含盖对创造关系的确认,又含盖对使用权利的维护。再如在结构上,知识产权法内部又包含多个独成体系的具体部门法,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这些具体部门法既呈现出知识产权法的共性,又独具各自的特性,具体如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方面;在权利的获取和维护方面;在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方面;在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方面,甚至在诉讼救济与行政保护方面等等均表现出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必然地导致了它们各自案例的诸多的差别和特殊性。我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自然不可能脱离对它们的比较分析。甚至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把握特点,比较分析”这也恰恰就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深刻与精要之处,研习法律的要旨就在于对特殊性的把握,学习法律的根本途径就是比较分析方法的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大学本科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方法,是深化教学改革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大陆法系背景及这种背景衍生的相关法律与实践,指出我们引入案例教学方法,不是对英美法系判例分析法的照搬,也不是理论分析教学中简单地对案例的引证,而应该是创立一种独立的、新的案例教学方法:其基础在于从司法角度出发,其结构在于以立法体例为依托的真实、典型案例的解析汇编,其功能在于对成文化的法律规范和抽象的法律规则进行实证性、应用性的阐释和解析,其与“理论分析教学法”的关系在于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为此我们将其称之为“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我们希望通过对“司法案例解析教学法”的探讨和创建,能够对深化法学、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有所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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