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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与阶级性、人权主体的个体性与集体性角度分析,《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宪法在人权主体问题上的宪政理念存有差异。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和个体性是《公约》主流的人权宪政理念,我国宪法与宪政实践在强调人权主体普遍性和个体性的同时,对人权阶级性和集体性的强调可以为《公约》的这一主流的人权理念所包容与协调,关键在于建立起一种可以对个人自由权利与集体权利以及个人、群体和社会的目标加以协调的普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