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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妥善解决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