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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公司法》修订,该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做了有益的探索,首次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名纳入。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并不能达到立法者的根本目的。在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应有的法律属性。本文共有两个部分:第一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概述文章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定义以及在其它一些国家的立法状况出发进行叙述。第二章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进行的反思同时就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笔者的建议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