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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与劳动法作为同一位阶的法律,法律效力具有平等性。在调整对象发生重合时,无法适用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理原则,且我国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并未就公司法与劳动法发生冲突做出特别规定。理清这两种不同领域的企业高管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在进行具体问题处理时,既能保证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又能更好的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