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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不可避免的刑法规范供给不足现象,刑法适用解释大有可为。但是通过适用解释扩充刑法规范的供给,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厘清其与类推适用之间的界限,在此问题上,迄今为止的主流努力虽瞄准了正确的方向,但仍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立足于刑罚积极主义的立场,根据社会一般人是否会对某种解释结论产生"明显突兀感"来区分类推适用和扩大解释,有助于刑法在调整社会矛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