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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指导全省中小学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化教育改革,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指导中小学依法治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激励学校加快建设步伐,比进步、上档次、求发展、创先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2]8号)。
三、基本原则
1. 方向性原则。指导思想、指标设定、结果处理等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 民主性原则。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督导机构、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过程。
3. 实效性原则。注重学校发展和变化过程,以评促建,建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激发内部活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4. 全面性原则。坚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整体部署,本着成熟一所评估一所和全面推进的原则,2011年前全面完成一轮对辖区中小学的评估,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5. 动态性原则。对通过评估获得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荣誉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学校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学校称号。
四、评估对象
全省所有公办完小、独立初中、普通高(完)中。
五、评估实施
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由学校自评自建、学校申请评估认定、教育督导部门评估核定、公布评估结果等环节组成。
1. 学校自评。学校是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做好自评自建工作。要建立有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自评自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全校师生员工按照评估标准和细则要求落实各项指标的达标建设和资料建设;学校自评自建工作计划应广泛征询教职工意见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学校自评应组织教职工全员参与,并有学生、家长和社区、校外教育机构、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自评结论应获得教代会审议通过。
2. 县级督导评估。县级教育督导评估是实施《指导方案》的关键环节。主要任务是:按照三年一轮的全面性原则与要求,统筹规划辖区内中小学督导评估的周期与数量,具体安排中小学自评和县级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对学校开展自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提供教育评价理论和教育评估技术方面的帮助;开展过程性的随机督查,指导(参与)学校自评,了解学校自评过程和结论的依据,纠正工作偏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合格学校和县级示范学校的评估与认定,每完成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反映评估过程、描述评估结果、说明评估结论的事实依据,指明成绩与经验、问题与建议和重大问题整改的期限等,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3. 市级督导评估。实施《指导方案》,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发挥“下情上达”和“上下沟通”的作用。主要任务是:对县(区)级督导评估提出指导意见,为县级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教育评价理论和教育评估技术方面的帮助;对县级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调研,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全面;负责市直属学校的督导评估;对申报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实施评估认定与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复查结果。
六、合格学校与示范学校的评估认定与管理
1. 时间安排。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于2008年开始启动并试评一批省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用三年时间,2011年前基本完成首轮评估。
2. 等级管理。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分为县级、市级、省级三个层次;实施素质教育合格学校由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由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3. 申报资格。申报市级示范学校,须在县级示范学校中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学校,须在市级示范学校中推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申报示范学校资格:
① 违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不正当手段跨区域“掐尖”招生。
②近二年内发生校舍倒塌、触电、火灾、溺水、中毒、传染病流行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 申报程序。县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中学由学校申报,小学由中心小学申报;市级示范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级示范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级示范学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市、县级示范学校的申报时间由设区市教育督导室自行规定。
5. 申报事项。申报县、市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事项由评估确认机关自行规定。申报省级示范学校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①设区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省级评估的申请报告(请示);
②申报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③申报当年设区市督导评估报告和评估验收表;
④申报学校推进素质教育、课程改革的典型经验材料。
上述4种材料各一式三份。
6. 评估确认。县、市级示范学校(含实施素质教育合格学校)的评估标准,由县、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江西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自行制定。县级示范学校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级示范学校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评估工作结束后,须形成书面督导评估报告,正式通知被评学校。经省教育厅评估、认定的省级示范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授予“江西省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挂牌;省级评估按《江西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评定,量化得分须达到900分及以上,省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应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产生示范辐射作用。省级评估确认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12月。
7. 跟踪督查。已获得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由确认机关组织跟踪督查,县级示范学校每年接受跟踪督查一次,市级示范学校每二年接受跟踪督查一次,省级示范学校每三年接受跟踪督查一次。跟踪督查结束,应形成书面报告,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公布名单,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报送上级教育督导室备案。对学校办学问题较多的,予以警示,限期一年内整改到位,届时重新核查确认;限期内整改无法到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8. 结果运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奖评学校、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获得省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作为评选重点中学与重点建设中学的重要依据。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指导中小学依法治教,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政策,规范办学行为;激励学校加快建设步伐,比进步、上档次、求发展、创先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2]8号)。
三、基本原则
1. 方向性原则。指导思想、指标设定、结果处理等适应推进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 民主性原则。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督导机构、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过程。
3. 实效性原则。注重学校发展和变化过程,以评促建,建立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激发内部活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
4. 全面性原则。坚持面向每一所中小学,各市、县(区)应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和整体部署,本着成熟一所评估一所和全面推进的原则,2011年前全面完成一轮对辖区中小学的评估,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5. 动态性原则。对通过评估获得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荣誉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学校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较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学校称号。
四、评估对象
全省所有公办完小、独立初中、普通高(完)中。
五、评估实施
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基本程序由学校自评自建、学校申请评估认定、教育督导部门评估核定、公布评估结果等环节组成。
1. 学校自评。学校是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做好自评自建工作。要建立有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评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自评自建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全校师生员工按照评估标准和细则要求落实各项指标的达标建设和资料建设;学校自评自建工作计划应广泛征询教职工意见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学校自评应组织教职工全员参与,并有学生、家长和社区、校外教育机构、共建单位的代表参加,自评结论应获得教代会审议通过。
2. 县级督导评估。县级教育督导评估是实施《指导方案》的关键环节。主要任务是:按照三年一轮的全面性原则与要求,统筹规划辖区内中小学督导评估的周期与数量,具体安排中小学自评和县级督导评估的年度计划;对学校开展自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提供教育评价理论和教育评估技术方面的帮助;开展过程性的随机督查,指导(参与)学校自评,了解学校自评过程和结论的依据,纠正工作偏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合格学校和县级示范学校的评估与认定,每完成对一所学校的督导评估,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反映评估过程、描述评估结果、说明评估结论的事实依据,指明成绩与经验、问题与建议和重大问题整改的期限等,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3. 市级督导评估。实施《指导方案》,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发挥“下情上达”和“上下沟通”的作用。主要任务是:对县(区)级督导评估提出指导意见,为县级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提供教育评价理论和教育评估技术方面的帮助;对县级开展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调研,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全面;负责市直属学校的督导评估;对申报市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实施评估认定与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与复查结果。
六、合格学校与示范学校的评估认定与管理
1. 时间安排。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于2008年开始启动并试评一批省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用三年时间,2011年前基本完成首轮评估。
2. 等级管理。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分为县级、市级、省级三个层次;实施素质教育合格学校由县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由设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评估认定后向社会公布。
3. 申报资格。申报市级示范学校,须在县级示范学校中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学校,须在市级示范学校中推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申报示范学校资格:
① 违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以不正当手段跨区域“掐尖”招生。
②近二年内发生校舍倒塌、触电、火灾、溺水、中毒、传染病流行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 申报程序。县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中学由学校申报,小学由中心小学申报;市级示范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级示范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级示范学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市、县级示范学校的申报时间由设区市教育督导室自行规定。
5. 申报事项。申报县、市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及相关事项由评估确认机关自行规定。申报省级示范学校须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①设区市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提出省级评估的申请报告(请示);
②申报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③申报当年设区市督导评估报告和评估验收表;
④申报学校推进素质教育、课程改革的典型经验材料。
上述4种材料各一式三份。
6. 评估确认。县、市级示范学校(含实施素质教育合格学校)的评估标准,由县、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依据《江西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自行制定。县级示范学校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级示范学校由同级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评估工作结束后,须形成书面督导评估报告,正式通知被评学校。经省教育厅评估、认定的省级示范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授予“江西省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并挂牌;省级评估按《江西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评定,量化得分须达到900分及以上,省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应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产生示范辐射作用。省级评估确认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12月。
7. 跟踪督查。已获得示范学校称号的学校,由确认机关组织跟踪督查,县级示范学校每年接受跟踪督查一次,市级示范学校每二年接受跟踪督查一次,省级示范学校每三年接受跟踪督查一次。跟踪督查结束,应形成书面报告,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公布名单,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报送上级教育督导室备案。对学校办学问题较多的,予以警示,限期一年内整改到位,届时重新核查确认;限期内整改无法到位的,取消其示范称号。
8. 结果运用。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本依据,同时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奖评学校、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获得省级实施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作为评选重点中学与重点建设中学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