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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要求和态度,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是比较淡薄的。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正是针对当前农民法律意识观念淡薄的现实提出来的,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是受到了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法律与农民的亲和力不足,法律秩序与乡土社会的冲突,法律运行中的权威性受损、可信赖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制约。因此,探求如何培育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从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找历史动力,避免单一的“路径依赖”,多维度、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
一、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核心所在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必须培育新型农民,这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将农民这个法律主体培育好,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创造更优的主体性因素。
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依靠外在强制力的压制而形成的,它是一个自发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日常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不是单靠灌输等方式就能被动产生,它必须在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中,在相关行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的实效,并对法律产生信任和依赖心理的过程中逐步长成起来。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行变化的过程。只有农民在其长期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带给他们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是法律的朝令夕改或因人而异等不稳定的情况,人们才能在长期的信任和信赖的心理作用下逐渐产生健康的法律意识,进而自觉遵从法律规范和维护法律秩序。因此,在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要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将自上而下的宣传和灌输与自下而上的接纳和认同结合起来。
二、增强国家立法的亲和力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当务之急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做出了著名的论断:“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律要想获得农民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农民的利益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据此,必须完善农村、农业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农民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以农民地位和权利作为农村法制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认和自主性的肯定,有助于农民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观念的培养,进而可以强化农民的法律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
在当前农村大传统、小传统和国家法并存,农民畏法、厌讼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增强国家立法的亲和力,是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当务之急。完善农村、农业立法,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的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真正反映出农民的诉求。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农民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定势相吻合。具体言之,应当尽快制定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与条例,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力度。针对当前村规民约存在内容过于原则化,具体规定有欠规范,甚至有的违反法律等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在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出模范、合法的村规民约,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加强对农村管理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县乡(镇)对农村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组织法的建设,从而形成农村社会有序发展的成套制度体系。可以想见,一旦立法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释放渠道,法律成为农民自身权益的象征和保护神,它必然无需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便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运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
三、改善农村的司法、执法状况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环节
除立法外,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者,莫过于国家机关的司法、执法状况,因为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和情感最直观地来自于司法、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可直观感受的法律运行实践,是农民克服传统人治观念,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特别是法律信仰不可替代的方式。因此,要在农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养成健康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改善目前农村的司法、执法状况,杜绝不规范的司法、执法行为,保障法律的良性运转。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改革现有司法、执法体制。可以考虑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可以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员,加强纠纷的尽快解决。第二,加强司法、执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从内部遏制司法、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以及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加强法律宣传,坚持“送法下乡”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方式
尽管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送法下乡”或运动式的各种普法看上去效果不大,然而笔者认为,它却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现代法治知识,那么根本无法在农村着手建构现代法治的图式,更不能奢谈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需要改进的是,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把重点放在送法律思想、送法律观念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上。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我们注意到,在当前农村的法治宣传中,仍然盛行着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主导的理论,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忽略法律对人们更多的意味着保护和权利。因此,必须全面宣传法的价值,尤其突出法对人们的权利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念。
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要特别注意:第一,注重培养农民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即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思想。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普通百姓为统治权力的客体,因此,农民的权利思想非常淡薄,相应地义务观念十分浓厚,这些妨碍了农民对于法律的亲近感和认同感。第二,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农民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他们及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信息。第三,在普法形式上,要力求灵活多样,要选择与农民相适应和易于接受的形式。第四,在时间跨度上,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不能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把普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长期化。
五、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渠道
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是用来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当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往往难以应付。因而,有必要设立健全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上级政府购买,辅之以农民自己购买法律中介服务的方式,使农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专业机构和人员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法律的好处。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承包、制假售假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收费乱摊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能够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让他们从内心里接纳法律、依赖法律,在潜移默化中养成牢固的法律意识,这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的、但实际上没有得到重视或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保障的渠道。
如果不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农民虽然通过国家的普法活动掌握了一些法律的常识,但在实际运用法律的时候却不知如何着手,而法律程序的繁琐更是让人们常常无法理清头绪,这是当前农村难以建构起有力的法律秩序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农村中经常出现的基层行政机关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农民之所以敢怒不敢言,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政府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自己若交不上相关费用是否就属于违法;另一方面他们又不知道上告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行得通,害怕最后输了官司又得罪了人,以后的日子更不好过。针对这种现象,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给农民讲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援助农民利用法律武器来抵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这样就能让农民通过身边事例体认到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效力,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结果,从而提升农民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并巩固他们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一、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核心所在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们必须培育新型农民,这是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更要将农民这个法律主体培育好,这样才能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创造更优的主体性因素。
意识的形成并不是依靠外在强制力的压制而形成的,它是一个自发的潜移默化的过程,或者说是在一系列日常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而达到的“皈依”。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也不是单靠灌输等方式就能被动产生,它必须在实际的法律运作过程中,在相关行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的实效,并对法律产生信任和依赖心理的过程中逐步长成起来。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行变化的过程。只有农民在其长期的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带给他们的利益和权利,而不是法律的朝令夕改或因人而异等不稳定的情况,人们才能在长期的信任和信赖的心理作用下逐渐产生健康的法律意识,进而自觉遵从法律规范和维护法律秩序。因此,在农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要突出农民的主体意识,将自上而下的宣传和灌输与自下而上的接纳和认同结合起来。
二、增强国家立法的亲和力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当务之急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做出了著名的论断:“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法律要想获得农民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农民的利益并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据此,必须完善农村、农业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农民的地位和合法权益。以农民地位和权利作为农村法制的价值取向,意味着对农民主体地位的确认和自主性的肯定,有助于农民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观念的培养,进而可以强化农民的法律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当民众从现行法律中找到公平、安全和归属感时,就会对法律充满信任、尊重,认为自己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他就会自觉守法、衷心拥护法甚至以身捍卫法”。
在当前农村大传统、小传统和国家法并存,农民畏法、厌讼比较普遍的情况下,增强国家立法的亲和力,是农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当务之急。完善农村、农业立法,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在指导思想上一定要树立起农民权利保护的意识,在立法程序上要贯彻群众路线,让立法真正反映出农民的诉求。在立法技术上,必须考虑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是否与农民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定势相吻合。具体言之,应当尽快制定农民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法规与条例,制定农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要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力度。针对当前村规民约存在内容过于原则化,具体规定有欠规范,甚至有的违反法律等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在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范围内,制定出模范、合法的村规民约,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加强对农村管理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县乡(镇)对农村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组织法的建设,从而形成农村社会有序发展的成套制度体系。可以想见,一旦立法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释放渠道,法律成为农民自身权益的象征和保护神,它必然无需国家通过强制的力量去普及,便会成为农民努力学习、自觉运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
三、改善农村的司法、执法状况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环节
除立法外,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者,莫过于国家机关的司法、执法状况,因为农民的法律认知、观念和情感最直观地来自于司法、执法机关的具体行为。可直观感受的法律运行实践,是农民克服传统人治观念,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特别是法律信仰不可替代的方式。因此,要在农民心中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养成健康的法律信仰,就必须改善目前农村的司法、执法状况,杜绝不规范的司法、执法行为,保障法律的良性运转。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改革现有司法、执法体制。可以考虑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可以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员,加强纠纷的尽快解决。第二,加强司法、执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从内部遏制司法、执法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以及违法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并进行相应的监督。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的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加强法律宣传,坚持“送法下乡”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方式
尽管如许多学者指出的,“送法下乡”或运动式的各种普法看上去效果不大,然而笔者认为,它却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现代法治知识,那么根本无法在农村着手建构现代法治的图式,更不能奢谈培育农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需要改进的是,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把重点放在送法律思想、送法律观念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上。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律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在农村具体的普法过程中,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哪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等等。我们注意到,在当前农村的法治宣传中,仍然盛行着以法律工具主义为主导的理论,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服从,忽略法律对人们更多的意味着保护和权利。因此,必须全面宣传法的价值,尤其突出法对人们的权利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培育人们对法律的坚定信念。
对农民进行普法教育,要特别注意:第一,注重培养农民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即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思想。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普通百姓为统治权力的客体,因此,农民的权利思想非常淡薄,相应地义务观念十分浓厚,这些妨碍了农民对于法律的亲近感和认同感。第二,在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要逐步引导农民掌握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向他们及时提供一些相关法律信息。第三,在普法形式上,要力求灵活多样,要选择与农民相适应和易于接受的形式。第四,在时间跨度上,要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不能搞形式主义,作表面文章,把普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长期化。
五、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是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渠道
法律中介服务机构是用来帮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当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时,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往往难以应付。因而,有必要设立健全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上级政府购买,辅之以农民自己购买法律中介服务的方式,使农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专业机构和人员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法律的好处。特别是在有关土地承包、制假售假行为、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乱收费乱摊派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援助,能够让农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让他们从内心里接纳法律、依赖法律,在潜移默化中养成牢固的法律意识,这是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的、但实际上没有得到重视或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保障的渠道。
如果不设立法律服务机构,农民虽然通过国家的普法活动掌握了一些法律的常识,但在实际运用法律的时候却不知如何着手,而法律程序的繁琐更是让人们常常无法理清头绪,这是当前农村难以建构起有力的法律秩序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农村中经常出现的基层行政机关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农民之所以敢怒不敢言,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并不知道政府的这一行为是否合法,自己若交不上相关费用是否就属于违法;另一方面他们又不知道上告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行得通,害怕最后输了官司又得罪了人,以后的日子更不好过。针对这种现象,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给农民讲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援助农民利用法律武器来抵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这样就能让农民通过身边事例体认到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效力,使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结果,从而提升农民对法律的信仰,提高并巩固他们的法律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