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物权法》占有之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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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财产的所有是基于占有取得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更不用说财产的处分和收益了,单此一点,占有概念可谓为物权法中的统领。占有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物权呈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在经济市场中无所不在。因此,明晰地了解有关占有的基本理论是十分必要的,在占有之中,无权占有又是许多纠纷产生的起因,所以接下来我会根据对《物权法占有篇》等书的学习来对占有及无权占有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和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占有的界定;无权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实益
  一、占有的界定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占有给出定义。一般认为,占有是主体对于物进行实际控制的一种事实状态。按照18世纪伟大的罗马法学家、法国民法典之父波蒂埃的说法,占有是“我们以我们的力量对物所进行的保有”。因此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一种权利。证明占有的存在,主体仅需证明其此前对物进行的管领和控制的事实,而无需证明其本权的存在。
  对占有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事实状态和秩序的保护;这种保护并不必然是直接出于保护本权的目的——虽然对占有进行保护能够间接保护所有权。自罗马法以降,各国法律之所以都保护占有这种事实状态,是因为占有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法律事实,是能产生多重法律效果的事实:占有人可以获得诉讼主体资格、占有人可以援引占有保护、占有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主张时效取得而获得所有权、善意占有人有权收取孳息、占有构成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等。
  对占有进行保护,可能会涉及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占有人本身亦是所有人。在此情况下,对占有进行保护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占有人毋需就其享有所有权进行举证;所有权的举证显然比较复杂,所有权本身常常就是争议之所在;对于占有人,他仅需主张占有的事实即可援引占有保护。另外,对于动产而言,占有由于是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式,因此,对于动产的占有可以使占有人享受“所有权推定”的利益。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对于动产而言,占有相当于所有权证书。”由此,耶林将占有形容为“所有权的前沿阵地和桥头堡”。
  第二种情形是,占有人虽然以所有人的身份行事但其却非为所有人;其占有为无权占有。对于无权占有人,法律是否应给予保护?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于:首先,对无权占有进行保护有利于避免本权人自行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尤其在于避免权利人自行采取暴力措施实现其个别正义,损害社会秩序的平和;其次,对无权占有进行保护有助于保护对此产生合理信赖的善意第三方,保护法律安全。此外,保护无权占有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促进物的效用的最大可能实现,避免物因所有人的长期闲置而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二、无权占有
  在占有中,以有无占有的权源,即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中无权占有指非基于本权或者说是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例如盗窃人占有赃物,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后继续占有租赁物等。由于许多有关占有的纠纷皆是因无权占有而起,所以下面我们就来了解无权占有的相关知识。
  以无权占有人是否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为标准,可将无权占有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其无占有的权利而误信其有正当权利且无怀疑地占有,如盗赃物的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所有权而买受并且占有。恶意占有指占有人对物明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或对于该物自己是否有权占有存有怀疑而仍为占有,如盗赃物的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所有权而买受并且占有即属此类。
  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具有重要意义,这其中的实益主要有三点,接下面我就依据我国法律相关的法条以及自己的看法,逐一对这三方面的实益进行阐述。
  1.收取占有物孳息上的不同
  对善意占有而言,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的权利。据此,善意占有人在善意占有期间有权使用收益占有物。在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善意占有人没有返还已经收取的收益的义务,因为如果要求善意占有人返还历年取得的收益,必将使其遭受不测的损害,对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极为不利。
  而对恶意占有人而言,其并不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而是负有将占有物的孳息返还给请求权人的义务,因为恶意的占有人不能被推定为适法的对占有物享有权利的人,其所收取的孳息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物的权利人。如果该孳息已经被恶意占有人消费、收取后因其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孳息毁损灭失,或者本该收取并能够收取而恶意占有人怠于收取,恶意占有人应当向物的权利人偿还孳息的价金。
  我国《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据此,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及孳息的义务。不过,该条没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而是一概不允许占有人收取占有物的孳息。我认为,较妥当的做法是对该条做出限制解释,使得善意占有人享有收取孳息的权利,而仅使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孳息的义务。不仅如此,当恶意占有人处于过错致使孳息毁损灭失时,该恶意占有人还应当偿还该孳息的价金。
  2.赔偿责任范围的不同
  善意占有人正常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动产受到损害的,该占有人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该物毕竟在法律上不属于占有人所有,如果造成占有物损毁灭失,占有人即应对物的权利予以赔偿,以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应当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以贯彻保护善意占有人的意旨。我国《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损毁、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该条即不问占有物的损毁、灭失是何种原因所致,只要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取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善意占有人就应当在该所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恶意占有的情形,占有物因可归责于恶意占有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恶意占有人应向权利人赔偿全部损害。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仍然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证据,而且也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法律没有必要保护。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我国法上,恶意占有人要对占有物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造成了对占有物的侵犯;第二,占有人具有恶意;第三,存在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第四,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导致了占有物的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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