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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记者搞“舆论监督”是新闻,正牌记者搞“舆论监督”是不是新闻?
1月17日,3名男子因涉嫌敲诈被湖北十堰市检察院批捕。自2003年以来,3人打着“记者”的招牌,专作“批评报道”并以此要挟舆论监督对象出钱作“正面宣传”,先后敲诈了20多家单位。(2月1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另据报道,至去年年底,山西省已依法取缔非法期刊记者站21家,升对多名假记者进行刑事拘留。相关媒体称,假记者的泛滥已成为社会公害,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败坏了新闻记者的形象,也影响着媒体的公信力。
冒牌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是为了聚敛钱财,获取既得利益。对其曝光、打击是必要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按新闻价值要素中的时新性来判断,冒牌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但笔者又不免有些忧思,因为按新闻价值时新性的标准来判断,正牌记者搞“舆论监督”似乎已成了痼疾,已不是新闻。
注意,舆论监督被加上引号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未加引号的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媒体的权力。宪法规定:“新闻的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而舆论监督被加上引号,就成了形式上的舆论监督、带有功利性的舆论监督。
笔者曾在多家媒体供职,对一些记者的“舆论监督”有一些体会。一日,筆者与某省公安厅宣传处和某中央级杂志社的两位记者夫妇一起吃饭。席间,记者夫妇大谈自己的新闻报道的影响,令笔者十分仰慕。饭后,一位宣传科长却对记者夫妇破口大骂。原来,记者夫妇最近做了一篇某派出所的舆论监督报道。两人拿着写好的稿件来到该省公安厅谈判:若该厅给两人10万元“稿费”,另在该杂志上投20万元的广告,他们就可以不做这篇报道。
变味的“舆论监督”还有很多的隐蔽形式。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只要是批评报道,采访时,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常会笑脸相迎,递上“封口费”。记者还未回到报社,电话就打到了报社领导那里,让人觉得奇怪的是,一件事情常有多家媒体记者到场,而次日的报道中,这些媒体却往往是“不约而同”的集体“失语”。
较之“假记者”的打一抢换一个地方,这种集体“失语”或媒体权力的货币化其实更可怕。排除新闻纪律方面的原因,新闻稿件之所以被“枪毙”,有时是记者接受了“封口费”,有时是报社的有关领导给了责任单位“面子”。而面子的背后又往往牵涉到利益。与“假记者”之类的新闻相比,这类“旧闻”更具显著性和广泛性,危害性也就更大。
以政策、思想的宣传和大量的新闻报道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新闻媒体,以其独特的优势,无可争议地赢得了舆论监督主体的社会地位。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新闻媒体而言,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情,加以报道是其权利,更是义务。对批评报道,若媒体有意不报,或者被报道者行贿收买记者,或者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都是对宪法的一种玷污。
而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只有置身事外,才能做到“旁观者清”。一旦记者热衷于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媒体领导沉溺于“打招呼”,舆论监督不能超越现实功利性、谋求短期效益或眼前利益,媒体就难以担当“守望者”的角色,舆论监督也就成了口号。
舆论监督的社会制衡功能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权威和权力的设限和抗衡上。现代社会发展表明,权力不设限的滥用和没有抗衡的自由使用,只会导致权力的腐败。因此,社会权力的相互制约、求得权力平衡,已成为现代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舆论监督的社会权力制衡功能是极其特殊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舆论监督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是最民主、最符合民意的权力。新闻媒体及其传播系统作为实现监督功能,揭露腐败、反对官僚主义的主要途径,一旦将其舆论监督的权力滥用,沦为腐败的工具,就会打破权力的平衡,使得权力失去制约,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和破坏。若真记者中没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存在,新闻媒体坚守自己舆论监督的防线,假记者就无缝可钻,被批评者也无话可说。
编校:张红玲
1月17日,3名男子因涉嫌敲诈被湖北十堰市检察院批捕。自2003年以来,3人打着“记者”的招牌,专作“批评报道”并以此要挟舆论监督对象出钱作“正面宣传”,先后敲诈了20多家单位。(2月1日,《楚天都市报》报道)另据报道,至去年年底,山西省已依法取缔非法期刊记者站21家,升对多名假记者进行刑事拘留。相关媒体称,假记者的泛滥已成为社会公害,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败坏了新闻记者的形象,也影响着媒体的公信力。
冒牌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是为了聚敛钱财,获取既得利益。对其曝光、打击是必要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按新闻价值要素中的时新性来判断,冒牌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是新闻。但笔者又不免有些忧思,因为按新闻价值时新性的标准来判断,正牌记者搞“舆论监督”似乎已成了痼疾,已不是新闻。
注意,舆论监督被加上引号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未加引号的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媒体的权力。宪法规定:“新闻的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而舆论监督被加上引号,就成了形式上的舆论监督、带有功利性的舆论监督。
笔者曾在多家媒体供职,对一些记者的“舆论监督”有一些体会。一日,筆者与某省公安厅宣传处和某中央级杂志社的两位记者夫妇一起吃饭。席间,记者夫妇大谈自己的新闻报道的影响,令笔者十分仰慕。饭后,一位宣传科长却对记者夫妇破口大骂。原来,记者夫妇最近做了一篇某派出所的舆论监督报道。两人拿着写好的稿件来到该省公安厅谈判:若该厅给两人10万元“稿费”,另在该杂志上投20万元的广告,他们就可以不做这篇报道。
变味的“舆论监督”还有很多的隐蔽形式。笔者在采访中发现,只要是批评报道,采访时,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常会笑脸相迎,递上“封口费”。记者还未回到报社,电话就打到了报社领导那里,让人觉得奇怪的是,一件事情常有多家媒体记者到场,而次日的报道中,这些媒体却往往是“不约而同”的集体“失语”。
较之“假记者”的打一抢换一个地方,这种集体“失语”或媒体权力的货币化其实更可怕。排除新闻纪律方面的原因,新闻稿件之所以被“枪毙”,有时是记者接受了“封口费”,有时是报社的有关领导给了责任单位“面子”。而面子的背后又往往牵涉到利益。与“假记者”之类的新闻相比,这类“旧闻”更具显著性和广泛性,危害性也就更大。
以政策、思想的宣传和大量的新闻报道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新闻媒体,以其独特的优势,无可争议地赢得了舆论监督主体的社会地位。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新闻媒体而言,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事情,加以报道是其权利,更是义务。对批评报道,若媒体有意不报,或者被报道者行贿收买记者,或者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都是对宪法的一种玷污。
而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只有置身事外,才能做到“旁观者清”。一旦记者热衷于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媒体领导沉溺于“打招呼”,舆论监督不能超越现实功利性、谋求短期效益或眼前利益,媒体就难以担当“守望者”的角色,舆论监督也就成了口号。
舆论监督的社会制衡功能主要表现在对社会权威和权力的设限和抗衡上。现代社会发展表明,权力不设限的滥用和没有抗衡的自由使用,只会导致权力的腐败。因此,社会权力的相互制约、求得权力平衡,已成为现代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舆论监督的社会权力制衡功能是极其特殊的,因为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条件下,舆论监督代表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也是最民主、最符合民意的权力。新闻媒体及其传播系统作为实现监督功能,揭露腐败、反对官僚主义的主要途径,一旦将其舆论监督的权力滥用,沦为腐败的工具,就会打破权力的平衡,使得权力失去制约,造成社会秩序的紊乱和破坏。若真记者中没有“吃拿卡要”的现象存在,新闻媒体坚守自己舆论监督的防线,假记者就无缝可钻,被批评者也无话可说。
编校:张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