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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于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