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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认为,PE企业属于金融服务业,“营改增”以后,由于大部分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就面临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问题。特别是在集团化运作下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两者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的损益影响较大。该文仅就这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了PE企业“营改增”后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核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准确测算评估增值率,减少投资决策中的税收支出;准确研判市场走向,合理配置业务权重;)组建专业团队,研究分析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