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反腐败的成功与否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人民福祉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着力甚深,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创新巡视工作,改进监察体制。经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官场风气得到净化,腐败现象的发生得到有力遏制,人民群众对此高度称赞。为了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更多实效,需要不断推进制度建设,将党纪和司法融入到反腐全过程中,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发展。
关键词:党纪反腐 司法反腐 监察体制改革
一、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特征分析
党纪反腐顾名思义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若违反党的纪律就会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的纪律是政党理念、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评价一个党员行为是否符合相应要求的重要指标。党纪反腐具有以下重要的特征:首先,党纪反腐有利于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体现了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我们当下正处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也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只有严明党纪,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才能建设好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实现好我们的共产主义理想。其次,党纪反腐是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学习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的很多党员干部知识渊博,甚至有不少专家型官员、学者型官员。但是,知识的渊博只是评价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指标。这里的素质必须包括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首先就反映在遵守党纪上。党纪是党对各级党员提出的底线要求。只有切实遵守好这些党的纪律,才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人。我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如果不能坚守党的纪律,将可能危及我们的事业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司法反腐指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腐败现象进行打击。我国的《刑法》中,对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性质、量刑期限等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可以说触犯了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能是自己面临刑事制裁,用民间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蹲大牢”。司法反腐也具有如下重要特征:首先,司法反腐为反腐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程度较轻,适用党纪处分就能达到相应的惩治效果;但是有的违纪情形恶劣,已经不能简单的用党纪处分就了事。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贪腐行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还要形成有力震慑,使其它各级党员干部充分了解到法治反腐的严肃性。目前各地都建立大大小小的反腐基地,不少党员干部也都现场观看。腐败分子收到了法律的制裁相信会对党员干部的内心世界产生一定的积极触动。其次,司法反腐是腐败现象治理的重要一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宣传法律,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许多贪腐分子也都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教育,法律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的行为要求他们是了解的。通过刑罚的实施,以前他们可能会有个相对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但到了监狱,他们的待遇肯定是大不如以前。同时,刑罚的实施,也体现了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对他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在道德上给予他最严厉的惩罚。因而,司法反腐在整个腐败治理体系中还是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的。
二、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紧密联系
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查处了一大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中央的“八项规定”不是对法律的翻版规定,而是响应从严治党的要求。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经常出入高端会所,这种奢靡之风的兴起,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十八大以后,全国很多高级会所停业关闭,有的也迫于压力进行转型改造。这也充分说明了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奢侈、浪费、拜金主义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党纪反腐的成效得到了充分的检验。
(一)党纪不同于司法
党纪针对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全国8000多万党员应当遵守的规范准则。为了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我们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党纪针对的对象是党员,特别是高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而法律则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不仅党员要模范遵守,其它非中共党员的人民群众也要遵守,是全体中国人都应切实遵守的准则规范。第二、二者的惩罚的方式不同。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党员的处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从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贪污腐败属于性质恶劣的行为,一般分情况加以对待。对于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已经严重违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触犯刑法的党员干部一般是开除党籍。这些处分都很严厉,是对党员在政治上的否定。法律对于贪腐行为的打击也毫不手软。在检察院依法对贪腐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侦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相关贪腐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也会根据其涉案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来做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二)党纪严于国法
通過阅读党内法规中涉及到党纪部分的条款。我们能真正的感受到党对于党员是高标准、严要求。很多条文的规定都是明显严于法律规定。中央之所以这样规定的旨在增强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防微杜渐以真正体现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例如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出入高档会所,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都与中央规定不相符。虽然法律上并未禁止这些行为,但作为公职人员仍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行事,否则就是违纪。
三、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共同推进我国的反腐制度化建设
反腐制度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程。在这项工程中,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腐败现象依旧多发、频发。因而我们需要在腐败高发领域加强治理,下大力气解决好这一影响党群关系的痼疾。
首先,执政党统筹布局推动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党是有历史责任的。腐败现象严重侵蚀了党的形象、恶化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同时也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党以从严治党为目标,必须严格要求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这将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积极推动作用。通过统筹布局反腐工作,强化各级党委的主体意识,要求各地各部门系统性安排反腐工作,建立反腐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摒弃“运动式反腐”,严厉打击可能滋生腐败的团团伙伙行为、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对于反腐可能因触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会受到一些阻力的情况,这就更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动反腐工程的全面持久的开展,破除利益团体的干扰。最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规依法办案,在实践中推动反腐制度化建设。党纪国法是评价党员行为的重要标准,公正办案、严格办案就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认真查处官员的贪腐行为,在新闻栏目中广泛播出,不仅可以震撼党员干部的内心,更会让广大群众领会到我们党是严格要求党员的、对贪腐行为是零容忍的。这样就会产生积极正面的社会效果,反腐也会得到群众的衷心支持。同时,纪检干部也要以身作则,不可违背党纪国法,严防“灯下黑”,否则其也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总之,通过反腐的制度化建设一定能够营造出不想腐、不敢腐的社会氛围,党纪与司法的协同运作也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5
其次,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反腐败斗争的长效机制。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更加高效完备的反腐败体系,将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制度化,法制化。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充分体现出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的有机统一。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使纪检工作规范化、反腐败斗争常态化。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纪检工作,对于侵蚀党的群众基础、破坏党的形象的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监察体制改革并不单纯将分散于各个机构的反腐职能整合成一个权力庞大的机关,而是在纪检工作中始终面临着各方阻力,需要强有力的机构贯彻中央反腐败的大政方针,弛而不息推动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党纪与司法在反腐斗争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二者在反腐败线索搜集、案件查处、腐败预防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可实现无缝对接,有利于对腐败案件的把控,提高防腐、查腐、惩腐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徐喜林、徐栋:《法治反腐:中国反腐新常态》,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2期。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党纪反腐 司法反腐 监察体制改革
一、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特征分析
党纪反腐顾名思义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若违反党的纪律就会受到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党的纪律是政党理念、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评价一个党员行为是否符合相应要求的重要指标。党纪反腐具有以下重要的特征:首先,党纪反腐有利于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体现了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我们当下正处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也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只有严明党纪,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才能建设好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实现好我们的共产主义理想。其次,党纪反腐是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学习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的很多党员干部知识渊博,甚至有不少专家型官员、学者型官员。但是,知识的渊博只是评价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指标。这里的素质必须包括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首先就反映在遵守党纪上。党纪是党对各级党员提出的底线要求。只有切实遵守好这些党的纪律,才能称之为一个真正的共产党人。我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如果不能坚守党的纪律,将可能危及我们的事业发展、最终也会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司法反腐指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腐败现象进行打击。我国的《刑法》中,对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行为的性质、量刑期限等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可以说触犯了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可能是自己面临刑事制裁,用民间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蹲大牢”。司法反腐也具有如下重要特征:首先,司法反腐为反腐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程度较轻,适用党纪处分就能达到相应的惩治效果;但是有的违纪情形恶劣,已经不能简单的用党纪处分就了事。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贪腐行为,老百姓深恶痛绝、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还要形成有力震慑,使其它各级党员干部充分了解到法治反腐的严肃性。目前各地都建立大大小小的反腐基地,不少党员干部也都现场观看。腐败分子收到了法律的制裁相信会对党员干部的内心世界产生一定的积极触动。其次,司法反腐是腐败现象治理的重要一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宣传法律,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许多贪腐分子也都接受过相关的法律教育,法律上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的行为要求他们是了解的。通过刑罚的实施,以前他们可能会有个相对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但到了监狱,他们的待遇肯定是大不如以前。同时,刑罚的实施,也体现了国家、社会以及人民对他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在道德上给予他最严厉的惩罚。因而,司法反腐在整个腐败治理体系中还是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的。
二、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的紧密联系
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查处了一大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行为。中央的“八项规定”不是对法律的翻版规定,而是响应从严治党的要求。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经常出入高端会所,这种奢靡之风的兴起,引起了群众的不满,也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十八大以后,全国很多高级会所停业关闭,有的也迫于压力进行转型改造。这也充分说明了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奢侈、浪费、拜金主义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党纪反腐的成效得到了充分的检验。
(一)党纪不同于司法
党纪针对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全国8000多万党员应当遵守的规范准则。为了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我们必须要严明党的纪律。第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党纪针对的对象是党员,特别是高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而法律则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不仅党员要模范遵守,其它非中共党员的人民群众也要遵守,是全体中国人都应切实遵守的准则规范。第二、二者的惩罚的方式不同。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对违规党员的处理规定有明确规定:从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贪污腐败属于性质恶劣的行为,一般分情况加以对待。对于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已经严重违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触犯刑法的党员干部一般是开除党籍。这些处分都很严厉,是对党员在政治上的否定。法律对于贪腐行为的打击也毫不手软。在检察院依法对贪腐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侦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追究相关贪腐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也会根据其涉案的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来做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二)党纪严于国法
通過阅读党内法规中涉及到党纪部分的条款。我们能真正的感受到党对于党员是高标准、严要求。很多条文的规定都是明显严于法律规定。中央之所以这样规定的旨在增强党员的拒腐防变能力,防微杜渐以真正体现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例如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党员领导干部出入高档会所,大操大办红白喜事都与中央规定不相符。虽然法律上并未禁止这些行为,但作为公职人员仍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行事,否则就是违纪。
三、党纪反腐与司法反腐共同推进我国的反腐制度化建设
反腐制度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的工程。在这项工程中,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腐败现象依旧多发、频发。因而我们需要在腐败高发领域加强治理,下大力气解决好这一影响党群关系的痼疾。
首先,执政党统筹布局推动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党是有历史责任的。腐败现象严重侵蚀了党的形象、恶化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同时也损害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党以从严治党为目标,必须严格要求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这将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积极推动作用。通过统筹布局反腐工作,强化各级党委的主体意识,要求各地各部门系统性安排反腐工作,建立反腐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摒弃“运动式反腐”,严厉打击可能滋生腐败的团团伙伙行为、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教育、纪律教育、法律教育。对于反腐可能因触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会受到一些阻力的情况,这就更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动反腐工程的全面持久的开展,破除利益团体的干扰。最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规依法办案,在实践中推动反腐制度化建设。党纪国法是评价党员行为的重要标准,公正办案、严格办案就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认真查处官员的贪腐行为,在新闻栏目中广泛播出,不仅可以震撼党员干部的内心,更会让广大群众领会到我们党是严格要求党员的、对贪腐行为是零容忍的。这样就会产生积极正面的社会效果,反腐也会得到群众的衷心支持。同时,纪检干部也要以身作则,不可违背党纪国法,严防“灯下黑”,否则其也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总之,通过反腐的制度化建设一定能够营造出不想腐、不敢腐的社会氛围,党纪与司法的协同运作也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5
其次,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反腐败斗争的长效机制。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更加高效完备的反腐败体系,将反腐败斗争的经验制度化,法制化。制定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充分体现出党纪反腐和司法反腐的有机统一。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使纪检工作规范化、反腐败斗争常态化。党在各个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纪检工作,对于侵蚀党的群众基础、破坏党的形象的腐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监察体制改革并不单纯将分散于各个机构的反腐职能整合成一个权力庞大的机关,而是在纪检工作中始终面临着各方阻力,需要强有力的机构贯彻中央反腐败的大政方针,弛而不息推动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体现了党纪与司法在反腐斗争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二者在反腐败线索搜集、案件查处、腐败预防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可实现无缝对接,有利于对腐败案件的把控,提高防腐、查腐、惩腐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徐喜林、徐栋:《法治反腐:中国反腐新常态》,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2期。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