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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数字化转型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在新技术新应用层出不穷,个人信息的处理已成为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新的驱动力。与此同时,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文明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指针。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多个层面设计和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框架,反映了立法者吸收接轨国际立法、探索开创中国路径的制度努力,特别是在制度安排上呈现出多个特色。”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说。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贯彻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双重立法目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告知-同意”机制为核心逻辑构建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规则框架,强化保障自然人的自主权利,同时注重与其他重要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等的平衡协调,针对各类不同的具体场景设定告知或者同意的例外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映了立法对于个人权益的着重保护,以及对于各利益相关方多样诉求的兼容权衡,并通过系统的个人权利内容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相关规定予以全面的细化落实。”吴沈括说。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权限分工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水平。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赋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以及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等执法权限,同时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现场调查以及查封、扣押等措施,两者共同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治化、机制化监管。“这些对职责内容与执法方式等的细化规定将有力推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监管机制的革新完善。” 吴沈括说。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注重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这些规定都将为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奠定坚实的、可持续的生态基础。”吴沈括说。
吴沈括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之下,未来,随着监管执法举措的不懈推进、司法裁判规则的不断丰富、多方参与共治的持续培育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置身代码世界的广大人民群众将长久拥抱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受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规范、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受促进的数字治理新生態。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多个层面设计和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框架,反映了立法者吸收接轨国际立法、探索开创中国路径的制度努力,特别是在制度安排上呈现出多个特色。”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说。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贯彻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与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双重立法目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告知-同意”机制为核心逻辑构建覆盖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规则框架,强化保障自然人的自主权利,同时注重与其他重要利益包括国家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等的平衡协调,针对各类不同的具体场景设定告知或者同意的例外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反映了立法对于个人权益的着重保护,以及对于各利益相关方多样诉求的兼容权衡,并通过系统的个人权利内容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义务相关规定予以全面的细化落实。”吴沈括说。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权限分工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水平。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赋予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以及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等执法权限,同时规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现场调查以及查封、扣押等措施,两者共同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法治化、机制化监管。“这些对职责内容与执法方式等的细化规定将有力推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监管机制的革新完善。” 吴沈括说。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注重发挥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协同作用,打造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多方共享共治模式。“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强调国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预防和惩治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相关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良好环境。这些规定都将为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奠定坚实的、可持续的生态基础。”吴沈括说。
吴沈括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科学、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之下,未来,随着监管执法举措的不懈推进、司法裁判规则的不断丰富、多方参与共治的持续培育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深入开展,置身代码世界的广大人民群众将长久拥抱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受保护、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受规范、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受促进的数字治理新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