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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各国的医疗纠纷发生率逐渐上升,如何有效预防和解决医患矛盾,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处理医患矛盾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其经验或教训都可供我们借鉴。
日本:医患纠纷多和解
日本处理医患纠纷,提倡法治之下的“以和为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大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纷纷诞生,一般每过一年就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对所有医院和在职医生进行综合评分,对评估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则提出各种不同级别的警告,并在网上公布或向媒体公示。由此,患者在看病之前,对哪个医院哪个医生值得信任心里基本有数,从而能方便准确地做出理性选择,那些常常“犯事”的医院和医生便少有人问津。那些职业道德操守或医术较差的医生,随时有可能丢掉饭碗。
二是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为了让医院、医生通过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研讨会,着重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论证今后如何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随着医疗事故的明显减少,医患纠纷自然也随之大大减少。
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在政府的监督下,院方大多已为医生购买了事故保险,大多数中小纠纷可通过保险公司解决,避免了发展成更大的医患矛盾。
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医患关系。按相关法规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汇报。如果确认是院方的失误,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做到尽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达成共识,也可诉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以帮助那些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
美国:法律禁医闹
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美国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同时,也明智地认识到法律手段虽然重要,但并非是唯一途径,有时甚至还不是最好途径。实际上,医患纠纷并非纯法律问题,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许多复杂的因素。
鉴于此,美国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的双管齐下。所有医院都须设立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牧师、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者、教师、律师等等,这些人中许多还是志愿者,不收任何报酬。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两个:
一是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一旦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便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
二是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的角色。由于医患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医患双方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此时委员会就得出面,负责协调双方的紧张关系,说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双方达到理解或谅解。不过,仲裁委员会仅仅是咨询服务机构,只是提供建议给医生、病人和家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无门,受害患者或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并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能再行医。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为确保患者利益增添了一道保障。
相反,要是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
德国:医院效率超过法庭
在德国,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家属一般直接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之后,医疗事故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当事医生从事相同的专业,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但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同意后才能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事故调解处的好处主要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尽可能免去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不过,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摘编自《羊城晚报》)
编辑 陈陟 [email protected]
日本:医患纠纷多和解
日本处理医患纠纷,提倡法治之下的“以和为贵”,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大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纷纷诞生,一般每过一年就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对所有医院和在职医生进行综合评分,对评估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则提出各种不同级别的警告,并在网上公布或向媒体公示。由此,患者在看病之前,对哪个医院哪个医生值得信任心里基本有数,从而能方便准确地做出理性选择,那些常常“犯事”的医院和医生便少有人问津。那些职业道德操守或医术较差的医生,随时有可能丢掉饭碗。
二是从失败中吸取教训。为了让医院、医生通过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研讨会,着重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论证今后如何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随着医疗事故的明显减少,医患纠纷自然也随之大大减少。
三是利用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化解矛盾。在政府的监督下,院方大多已为医生购买了事故保险,大多数中小纠纷可通过保险公司解决,避免了发展成更大的医患矛盾。
四是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医患关系。按相关法规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汇报。如果确认是院方的失误,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做到尽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达成共识,也可诉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以帮助那些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
美国:法律禁医闹
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美国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同时,也明智地认识到法律手段虽然重要,但并非是唯一途径,有时甚至还不是最好途径。实际上,医患纠纷并非纯法律问题,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许多复杂的因素。
鉴于此,美国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的双管齐下。所有医院都须设立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牧师、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者、教师、律师等等,这些人中许多还是志愿者,不收任何报酬。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两个:
一是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一旦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便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
二是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的角色。由于医患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医患双方发生冲突在所难免,此时委员会就得出面,负责协调双方的紧张关系,说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双方达到理解或谅解。不过,仲裁委员会仅仅是咨询服务机构,只是提供建议给医生、病人和家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无门,受害患者或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并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能再行医。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为确保患者利益增添了一道保障。
相反,要是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
德国:医院效率超过法庭
在德国,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或者家属一般直接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接触以确认事实,并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如果这一措施没有达到效果,病人可以向医疗事故调解处求助。之后,医疗事故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当事医生从事相同的专业,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但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同意后才能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事故调解处的好处主要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尽可能免去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不过,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摘编自《羊城晚报》)
编辑 陈陟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