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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与科研单位之间主体及利益关系的分离尚未获得彻底解决,在我国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下级科研机构之间订立的“纵向”技术合同中,政府部门不是以法人的身份行使委托权,委托经费与国库财产之间没有明确界限,人们还不能用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契约纽带来取代先前在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这种行政依附关系。因此,业己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还不能适用“纵向”技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