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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论辩在出庭支持公诉中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法庭论辩的作法及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公诉人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公诉人只有紧密地将论据和论题有机地结合起来,有策略、有针对性地运用逻辑论证方法,论证控辩双方观点才能达到控诉犯罪的目的。以下,笔者就粗浅谈谈几种常用的逻辑论证方法,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法庭辩论;法律逻辑;运用
一、独立证明法
独立证明法就是通过确立证据的真实性,进而直接推导出论题的真实性的论证方法,即所谓的三段论。在法庭论辩中,我们可以用法律条文规定的罪状或者有关罪名的概念定义为大前提,用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小前提,并将两者加以对照,从而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结论。例如:在押犯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因被告人在劳动中不服管教,看守人员打了被告臀部一下,过后,被告持锹将看守人员砍伤。庭审中,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人当即引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指出: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对于对方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及已经停止的侵害行为,都不能采用正当防卫的合法进攻手段。该案中,看守人员只是在管教被告人,不存在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且被告人是在“过后”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砍伤对方,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实属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这一发言结构严谨,掷地有声,完全批驳了被告人的辩解。
二、反证法
反证法是用论据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假,再根据排中律,进而推出论题真。
反证法证明过程,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求证:P真
设:非P真
证明:如果非P真,那么Q真;
并且:Q不真
所以:非P不真(即非P假)
根据排中律:所以P真。
如一强奸案,被告人某天晚上乘邻居某女丈夫不在家,从窗户侵入某女室内,利用某女熟睡之机将其强奸。经查证,某女短裤及阴道内精液系被告所留,因某女系在熟睡中被奸,不能叙述被奸的具体情节,而被告又拒不供认强奸事实,辩称自己与某女是通奸,并且与某女是事先约好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即运用了反证法,先假设了被告与某女通奸,据此设定了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如果被告人与某女为通奸且事先有约,那么某女必然为被告留门(这是规律也是常理)。然后,公诉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证明被告人系翻窗而入,窗棱被扳断,某女家中门锁着,得出了某女根本没留门,所以公诉人推出被告与某女不是通奸的结论。该案要么为通奸,要么为强奸,两者必有一真,根据排中定律,推出了被告人系强奸。
三、淘汰法
淘汰法,又叫选言证法。这种方法是把论题断定的情况作为可能情况中的一种,与其余可能情况并列构成选言判断,然后用论据证明论题之外的其余那些选言均不能成立,通过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进而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淘汰法的证明过程,可用公式表述为:
求证:P真
证明:或者P真,或者Q真,或者Y真
已知:Q假,并且Y假
所以P真。
例如某伤害案,辩护人指出有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仅认定被告人致被害人重伤是毫无道理的。公诉人巧妙地运用了淘汰法,指出:这起故意伤害案中,确实有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因此造成被害人重伤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被害人自伤。第二,其他造成。第三,被告人故意用水果刀致被害人重伤。而根据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排除了被害人自伤的情况,并且根据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是用锐器刺中肺部所致,经调查,除被告人使用锐器(水果刀)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都是使用木棒之类钝器,不可能造成锐器伤,因此,也排除了其他人造成的情况,仅剩下被告人故意用水果刀致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从而有力地批驳了辩护人的观点。
四、直接反驳法
直接反驳法就是引用论据直接确定某个判断虚假或真实性可疑的论证方法。运用这一方法要认真分析对方观点错误的实质,直接反驳的力量在于抓住实质,攻其要害,切忌无的放矢或乱扣帽子。例如李某抢劫案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没有实施暴力,紧紧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将物品留下了,故李某不构成抢劫罪。显然,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此案的实质即被告人李某是否使用了暴力。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指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司财务抢走的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就是一种暴力胁迫的一种行为表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疑,辩护人哑口无言。
五、归谬法
归谬法是先假定被反驳的判断为真,并且以这一被反驳的判断作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由此引出推断,而此推断又明显荒谬或推断与已知事实或科学原理相矛盾,说明推断不能成立,从而证明了被反驳的判断假。例如:李女与陈男通奸,被李的婆婆发现,陈为灭口,当即将李的婆婆掐死。李协助陈伪造现场后将陈放走,李被指控有包庇罪。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李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刑法未将伪造现场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针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伪造现场只是一种具体的犯罪方式,按照辩护人的逻辑,某种具体行为只要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认定有罪,那么,用手掐死人是什么行为在法律中也没有规定,难道陈就不构成杀人罪吗?这里公诉人用的就是“以退为进,引人荒谬”的归谬法,使辩护人的观点不攻自破。
以上介绍的各种逻辑论证方法,法庭辩护中常常是综合应用,对同一案件的论证,往往是先运用独立证明法,从正面直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同时又运用反证法、淘汰法或归谬法,证明某些辩护意见的不能成立,进而反面间接证明了公诉人指控的真实性。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官,应对各种逻辑论证方法多有所闻,多有所用,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法庭辩论水平,从而出色地完成公诉任务。
[作者简介]高世民,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法庭辩论;法律逻辑;运用
一、独立证明法
独立证明法就是通过确立证据的真实性,进而直接推导出论题的真实性的论证方法,即所谓的三段论。在法庭论辩中,我们可以用法律条文规定的罪状或者有关罪名的概念定义为大前提,用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为小前提,并将两者加以对照,从而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该罪的结论。例如:在押犯王某故意伤害一案,因被告人在劳动中不服管教,看守人员打了被告臀部一下,过后,被告持锹将看守人员砍伤。庭审中,被告人辩解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人当即引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指出: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对于对方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及已经停止的侵害行为,都不能采用正当防卫的合法进攻手段。该案中,看守人员只是在管教被告人,不存在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且被告人是在“过后”出于泄愤报复的动机砍伤对方,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实属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这一发言结构严谨,掷地有声,完全批驳了被告人的辩解。
二、反证法
反证法是用论据证明与论题相矛盾的判断假,再根据排中律,进而推出论题真。
反证法证明过程,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求证:P真
设:非P真
证明:如果非P真,那么Q真;
并且:Q不真
所以:非P不真(即非P假)
根据排中律:所以P真。
如一强奸案,被告人某天晚上乘邻居某女丈夫不在家,从窗户侵入某女室内,利用某女熟睡之机将其强奸。经查证,某女短裤及阴道内精液系被告所留,因某女系在熟睡中被奸,不能叙述被奸的具体情节,而被告又拒不供认强奸事实,辩称自己与某女是通奸,并且与某女是事先约好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即运用了反证法,先假设了被告与某女通奸,据此设定了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如果被告人与某女为通奸且事先有约,那么某女必然为被告留门(这是规律也是常理)。然后,公诉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证明被告人系翻窗而入,窗棱被扳断,某女家中门锁着,得出了某女根本没留门,所以公诉人推出被告与某女不是通奸的结论。该案要么为通奸,要么为强奸,两者必有一真,根据排中定律,推出了被告人系强奸。
三、淘汰法
淘汰法,又叫选言证法。这种方法是把论题断定的情况作为可能情况中的一种,与其余可能情况并列构成选言判断,然后用论据证明论题之外的其余那些选言均不能成立,通过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进而确定论题的真实性。
淘汰法的证明过程,可用公式表述为:
求证:P真
证明:或者P真,或者Q真,或者Y真
已知:Q假,并且Y假
所以P真。
例如某伤害案,辩护人指出有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仅认定被告人致被害人重伤是毫无道理的。公诉人巧妙地运用了淘汰法,指出:这起故意伤害案中,确实有多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因此造成被害人重伤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被害人自伤。第二,其他造成。第三,被告人故意用水果刀致被害人重伤。而根据证人证言和法医鉴定,排除了被害人自伤的情况,并且根据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原因是用锐器刺中肺部所致,经调查,除被告人使用锐器(水果刀)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都是使用木棒之类钝器,不可能造成锐器伤,因此,也排除了其他人造成的情况,仅剩下被告人故意用水果刀致被害人重伤的情况,从而有力地批驳了辩护人的观点。
四、直接反驳法
直接反驳法就是引用论据直接确定某个判断虚假或真实性可疑的论证方法。运用这一方法要认真分析对方观点错误的实质,直接反驳的力量在于抓住实质,攻其要害,切忌无的放矢或乱扣帽子。例如李某抢劫案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没有实施暴力,紧紧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将物品留下了,故李某不构成抢劫罪。显然,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此案的实质即被告人李某是否使用了暴力。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指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司财务抢走的行为。被告人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就是一种暴力胁迫的一种行为表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此,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疑,辩护人哑口无言。
五、归谬法
归谬法是先假定被反驳的判断为真,并且以这一被反驳的判断作为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件,由此引出推断,而此推断又明显荒谬或推断与已知事实或科学原理相矛盾,说明推断不能成立,从而证明了被反驳的判断假。例如:李女与陈男通奸,被李的婆婆发现,陈为灭口,当即将李的婆婆掐死。李协助陈伪造现场后将陈放走,李被指控有包庇罪。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李的行为不构成包庇罪。因为刑法未将伪造现场的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针对这一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伪造现场只是一种具体的犯罪方式,按照辩护人的逻辑,某种具体行为只要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认定有罪,那么,用手掐死人是什么行为在法律中也没有规定,难道陈就不构成杀人罪吗?这里公诉人用的就是“以退为进,引人荒谬”的归谬法,使辩护人的观点不攻自破。
以上介绍的各种逻辑论证方法,法庭辩护中常常是综合应用,对同一案件的论证,往往是先运用独立证明法,从正面直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同时又运用反证法、淘汰法或归谬法,证明某些辩护意见的不能成立,进而反面间接证明了公诉人指控的真实性。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官,应对各种逻辑论证方法多有所闻,多有所用,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法庭辩论水平,从而出色地完成公诉任务。
[作者简介]高世民,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