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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内地与澳门是我国主权范围内两个地位平等的不同法域,由于网络犯罪模糊的犯罪空间和特殊的犯罪手段,使得两地在跨区域网络犯罪管辖上产生冲突。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45-01
澳门回归十年来,内地和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趋频繁,由此加速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但是,随着大量跨区域犯罪的发生,有关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尤为复杂的是新型区际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
1 区际网络犯罪管辖现状概述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今已是网络的时代,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与快捷的同时,大量网络犯罪也随之发生。例如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洗钱、网络知识产权等犯罪。区际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跨区域犯罪,指以互联网作为犯罪对象,或以互联网作为犯罪手段和犯罪空间从而使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涉及我国主权范围内不同法域(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犯罪。这些网络犯罪的特点就是地域界限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对我国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来说是一种挑战。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犯罪管辖权是以犯罪地为主确定的,无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或是犯罪结果发生地都是发生在真实的空间中。然而,随着网络这种高科技的介入,犯罪地就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网络覆盖全球,使得网络犯罪可能涉及不同区域及国家,冲击着不同区域及国家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制度。比如在区际网络犯罪中,行为人可以在不同法域同时通过网络实行犯罪,且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在不同法域,可是当多个这样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出现在不同法域时,管辖权的冲突就不言而喻了。那么应以何地为犯罪地来确定刑事管辖权呢?有学者提出有限制地扩大属地原则,体现为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服务器设立地,网上作案侵入的系统区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地,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终端所在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这四个地点是否可以作为网络犯罪地来认定,在实践和理论中一直饱受争议。因此,网络是虚拟的世界,这也是网络区域无限制而引起以网路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手段和空间的区际网络犯罪很难确定犯罪地之原因所在。
2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立法规定在网络犯罪管辖中的冲突
中國内地、澳门的刑事管辖权分别通过内地刑法的6—11条和澳门刑法的4—7条有关刑法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表现出来。下面从域内和域外来阐述两地在区际网络犯罪管辖中的冲突:
首先,两地域内管辖的立法规定及冲突。内地刑法第6条3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又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澳门刑法第4条内规定“澳门刑法适用于在下列空间作出之事实,但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a)在澳门内,不论行为人属何国籍;或b)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内。”第7条规定“行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为之地,即使系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为者,或如属不作为之情况,行为人应作出行为之地,均视为作出事实之地;产生符合罪状之结果之地,亦视为作出事实之地。”从两地域内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可看出在刑事管辖上均采用行为或结果的“遍地说”。但是内地刑法第6条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规定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导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内地刑法适用的排斥,内地刑法亦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而引起两地在域内适用法律的冲突。最常出现的情况如区际网络犯罪行为或结果分别发生在澳门或内地,两地均以犯罪发生地要求行使管辖权,那么管辖权冲突就成为必然。在此,网络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通过什么来确定?至今仍无定论。内地刑法仅规定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即适用本法的“遍地说”,却没有在立法中明确何为网络犯罪行为地,何为网络犯罪结果地。澳门刑法也是如此。
其次,两地域外管辖的立法规定及冲突。内地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澳门刑法的域外管辖规定在第5条。通过对两地刑法域外适用规定的解读可知域外管辖亦即对人的管辖。在区际网络犯罪中,内地刑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实质上可指在特别行政区犯罪的内地居民(既特别行政区之间、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任一区域犯罪后,逃到其他区域的犯罪人)。否则澳门或香港将成为内地居民犯罪的避风港,出现同一内地居民犯有内地刑法规定为犯罪而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的同一行为,若犯罪地在澳门,内地没有管辖权;若犯罪地在国外,内地刑法有管辖权的冲突局面。而区际网络犯罪将因为这种管辖冲突的漏洞犯让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得不到应有惩治。
3 解决内地与澳门区际网络犯罪管辖冲突的思考
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区际网络犯罪,减少因管辖冲突而产生的犯罪黑数,笔者认为对于内地与澳门区际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问题应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从管辖原则来看,两地刑事管辖均采取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那么能否直接适用于我国主权内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不同法域的区际刑事管辖冲突来说,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不能适用,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不可直接、机械的引用。因此笔者比较赞同高铭暄教授和王秀梅教授提出的将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演绎为犯罪地原则和居所地原则的观点 。
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犯罪地的确定,有很多人提出了许多新的不同主张如:扩大属地管辖理论、网址来源国理论、网络自治论、有限管辖原则、新主权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虽都产生于国际网络犯罪管辖理论的背景下,但对我国领域内的网络犯罪地确定具有很大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实际操作计算机的地点为犯罪行为地已是毋庸置疑,因此作为可以确定的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应认为是犯罪行为地。据此,网络犯罪所入侵的系统区域网或者终端设备地、行为人下载或浏览网上作案结果的终端所在地亦应为犯罪结果地。
综上,我国内地与澳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是我国主权范围内不同法域之间基于网络犯罪地的不确定和刑法适用范围的不同规定而形成的管辖冲突。所以只有采取与我国特殊现状和法律体制相结合的冲突解决原则才具有现实可行性。此外,澳门和内地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法域不同但是各个法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司法权是独立的,我们应在“一国两制”指导思想下维护国家的协调和统一,加强内地与澳门法域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司法协助,共同协力使不同法域在网络刑事管辖权上的冲突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
中图分类号:K82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5-0245-01
澳门回归十年来,内地和澳门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日趋频繁,由此加速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但是,随着大量跨区域犯罪的发生,有关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尤为复杂的是新型区际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
1 区际网络犯罪管辖现状概述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今已是网络的时代,人们在享受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与快捷的同时,大量网络犯罪也随之发生。例如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洗钱、网络知识产权等犯罪。区际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跨区域犯罪,指以互联网作为犯罪对象,或以互联网作为犯罪手段和犯罪空间从而使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涉及我国主权范围内不同法域(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犯罪。这些网络犯罪的特点就是地域界限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对我国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来说是一种挑战。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犯罪管辖权是以犯罪地为主确定的,无论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或是犯罪结果发生地都是发生在真实的空间中。然而,随着网络这种高科技的介入,犯罪地就变得更加复杂,特别是网络覆盖全球,使得网络犯罪可能涉及不同区域及国家,冲击着不同区域及国家的司法主权和法律制度。比如在区际网络犯罪中,行为人可以在不同法域同时通过网络实行犯罪,且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在不同法域,可是当多个这样的行为地或结果地出现在不同法域时,管辖权的冲突就不言而喻了。那么应以何地为犯罪地来确定刑事管辖权呢?有学者提出有限制地扩大属地原则,体现为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服务器设立地,网上作案侵入的系统区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地,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终端所在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这四个地点是否可以作为网络犯罪地来认定,在实践和理论中一直饱受争议。因此,网络是虚拟的世界,这也是网络区域无限制而引起以网路作为犯罪对象或犯罪手段和空间的区际网络犯罪很难确定犯罪地之原因所在。
2 内地与澳门刑事管辖立法规定在网络犯罪管辖中的冲突
中國内地、澳门的刑事管辖权分别通过内地刑法的6—11条和澳门刑法的4—7条有关刑法适用范围的具体规定表现出来。下面从域内和域外来阐述两地在区际网络犯罪管辖中的冲突:
首先,两地域内管辖的立法规定及冲突。内地刑法第6条3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又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澳门刑法第4条内规定“澳门刑法适用于在下列空间作出之事实,但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a)在澳门内,不论行为人属何国籍;或b)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内。”第7条规定“行为人作出全部或部分行为之地,即使系以共同犯罪之任一方式作出行为者,或如属不作为之情况,行为人应作出行为之地,均视为作出事实之地;产生符合罪状之结果之地,亦视为作出事实之地。”从两地域内空间适用范围的规定可看出在刑事管辖上均采用行为或结果的“遍地说”。但是内地刑法第6条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的规定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导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内地刑法适用的排斥,内地刑法亦不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从而引起两地在域内适用法律的冲突。最常出现的情况如区际网络犯罪行为或结果分别发生在澳门或内地,两地均以犯罪发生地要求行使管辖权,那么管辖权冲突就成为必然。在此,网络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通过什么来确定?至今仍无定论。内地刑法仅规定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即适用本法的“遍地说”,却没有在立法中明确何为网络犯罪行为地,何为网络犯罪结果地。澳门刑法也是如此。
其次,两地域外管辖的立法规定及冲突。内地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澳门刑法的域外管辖规定在第5条。通过对两地刑法域外适用规定的解读可知域外管辖亦即对人的管辖。在区际网络犯罪中,内地刑法规定的“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实质上可指在特别行政区犯罪的内地居民(既特别行政区之间、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任一区域犯罪后,逃到其他区域的犯罪人)。否则澳门或香港将成为内地居民犯罪的避风港,出现同一内地居民犯有内地刑法规定为犯罪而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的同一行为,若犯罪地在澳门,内地没有管辖权;若犯罪地在国外,内地刑法有管辖权的冲突局面。而区际网络犯罪将因为这种管辖冲突的漏洞犯让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得不到应有惩治。
3 解决内地与澳门区际网络犯罪管辖冲突的思考
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区际网络犯罪,减少因管辖冲突而产生的犯罪黑数,笔者认为对于内地与澳门区际网络犯罪的管辖冲突问题应从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从管辖原则来看,两地刑事管辖均采取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那么能否直接适用于我国主权内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主权范围内的不同法域的区际刑事管辖冲突来说,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不能适用,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不可直接、机械的引用。因此笔者比较赞同高铭暄教授和王秀梅教授提出的将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演绎为犯罪地原则和居所地原则的观点 。
另一方面,对于网络犯罪地的确定,有很多人提出了许多新的不同主张如:扩大属地管辖理论、网址来源国理论、网络自治论、有限管辖原则、新主权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虽都产生于国际网络犯罪管辖理论的背景下,但对我国领域内的网络犯罪地确定具有很大参考价值。笔者认为实际操作计算机的地点为犯罪行为地已是毋庸置疑,因此作为可以确定的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应认为是犯罪行为地。据此,网络犯罪所入侵的系统区域网或者终端设备地、行为人下载或浏览网上作案结果的终端所在地亦应为犯罪结果地。
综上,我国内地与澳门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是我国主权范围内不同法域之间基于网络犯罪地的不确定和刑法适用范围的不同规定而形成的管辖冲突。所以只有采取与我国特殊现状和法律体制相结合的冲突解决原则才具有现实可行性。此外,澳门和内地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虽然法域不同但是各个法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司法权是独立的,我们应在“一国两制”指导思想下维护国家的协调和统一,加强内地与澳门法域之间的平等协商和司法协助,共同协力使不同法域在网络刑事管辖权上的冲突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