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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信仰是当今影响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树立人民对法律的信仰显得尤为重要。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本文将从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以及如何树立法律信仰进行阐述。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14-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信仰以人民对法律认知为前提,随着法律意识观念的强化,使之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自觉追求和心理认同,法律信仰才能得以树立。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也道出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他进而言道:“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这番话也道出了法律的无可替代和神圣地位,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和基础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确认和心理认同,对法律崇敬、敬仰的态度,并自觉接受法律统治的心理态度,是一种对自由、公平、正义的信赖,并将这种信赖铭记于心,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
人民对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我们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良法提出了新颖的观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能够被人们从内心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其体现和反应的是人民利益和意志,并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就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本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因此我们说法律信仰的基础是良法。
二、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能够有法可依,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几年的典型案例有“公民非法上访”、“暴力强制拆迁”。
(一)公民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信访和上访问题普遍存在,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量不断增加。首先,信访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群体性明显。其次,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容的趋向性比较突出。从复杂性看,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问题不断加深,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利益矛盾,也有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从反映的内容来看,涉及到社会生活各方面,无理上访增多。再次,信访活动呈现出组织性和对抗性,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上访者居多,越级信访呈上升趋势。其原因在于公民“厌诉”心理的存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并没有在公民心中树立起来,没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机关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依法裁判,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以及行政机关的党政领导甚至有些一把手乱批示,置法律于不顾。
(二)强制暴力拆迁的问题
我国处于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中,拆迁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如何解决好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的关系是拆迁工作的核心。近几年出现了很多暴力拆迁的事件,例如发生在2010年11月太原晋源区因拆迁导致的命案,被拆迁者被殴身亡。还有发生在成都的“唐某某自杀式维权”。强制暴力拆迁给被拆迁者带来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导致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司法的不认同,不利于与政府行政职能的良好履行。
三、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古代儒家思想的“无讼”、“厌讼”、“息讼”思想,直至清朝末期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中不仅没有融入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经验,甚至与我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相违背。
(一)从立法机关的角度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关乎人们各方面利益。“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因此只有良法才是国家治理的依据。我国坚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在立法程序上,以宪法为主导,坚持科学、民主的程序,用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的正义;在立法原则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从行政机关的角度
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树立法律信仰首先意味着严格执法,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好的维护。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法律的规定不可能是面面俱到,因此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坚持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尤其是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的程序正义原则,其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是确保执法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其次,应当是文明行政,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观念。近几年我国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也辜负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律的不相信。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要尽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树立服务、形象、效率、程序意识。
最后,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我国自1986年以来已经完成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通过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让民众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从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转变,进而最终达到自觉守法最高境界,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全社会的法治观念的进步有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律信仰;良法;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114-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信仰以人民对法律认知为前提,随着法律意识观念的强化,使之对法律的信仰形成自觉追求和心理认同,法律信仰才能得以树立。著名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也道出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他进而言道:“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这番话也道出了法律的无可替代和神圣地位,值得我们深思。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和基础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的内心确认和心理认同,对法律崇敬、敬仰的态度,并自觉接受法律统治的心理态度,是一种对自由、公平、正义的信赖,并将这种信赖铭记于心,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法律信仰的基础
人民对法律信仰的基础是法律,究竟什么样的法才能够被信仰?我们认为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良法提出了新颖的观点:“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能够被人们从内心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良法,其体现和反应的是人民利益和意志,并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就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有本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因此我们说法律信仰的基础是良法。
二、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
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能够有法可依,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在法治化进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近几年的典型案例有“公民非法上访”、“暴力强制拆迁”。
(一)公民信访不信法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信访和上访问题普遍存在,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量不断增加。首先,信访主体的广泛性和规模的群体性明显。其次,信访问题的复杂性和内容的趋向性比较突出。从复杂性看,信访问题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问题不断加深,既有社会矛盾、经济利益矛盾,也有体制矛盾、思想观念矛盾,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从反映的内容来看,涉及到社会生活各方面,无理上访增多。再次,信访活动呈现出组织性和对抗性,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上访者居多,越级信访呈上升趋势。其原因在于公民“厌诉”心理的存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并没有在公民心中树立起来,没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司法机关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依法裁判,损害的法律的权威,以及行政机关的党政领导甚至有些一把手乱批示,置法律于不顾。
(二)强制暴力拆迁的问题
我国处于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中,拆迁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如何解决好被拆迁方与拆迁方的关系是拆迁工作的核心。近几年出现了很多暴力拆迁的事件,例如发生在2010年11月太原晋源区因拆迁导致的命案,被拆迁者被殴身亡。还有发生在成都的“唐某某自杀式维权”。强制暴力拆迁给被拆迁者带来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导致社会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司法的不认同,不利于与政府行政职能的良好履行。
三、如何树立法律信仰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古代儒家思想的“无讼”、“厌讼”、“息讼”思想,直至清朝末期仍然存在。因此我国在法治建设中不仅没有融入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经验,甚至与我国固有的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相违背。
(一)从立法机关的角度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关乎人们各方面利益。“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因此只有良法才是国家治理的依据。我国坚持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因此,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在立法程序上,以宪法为主导,坚持科学、民主的程序,用程序公正来保证实体的正义;在立法原则上,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从行政机关的角度
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树立法律信仰首先意味着严格执法,这是对法律权威最好的维护。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法律的规定不可能是面面俱到,因此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时必须坚持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尤其是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的程序正义原则,其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是确保执法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其次,应当是文明行政,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法观念。近几年我国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也辜负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律的不相信。因此,在行政执法中要尽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树立服务、形象、效率、程序意识。
最后,作为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我国自1986年以来已经完成了六个五年普法规划,通过法治宣传和普法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让民众真正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从消极守法向积极守法转变,进而最终达到自觉守法最高境界,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全社会的法治观念的进步有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