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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大幅提高侵权赔偿额上限、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
随着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侵权行为也呈多发态势。尽管相关职能部门不遗余力地依法予以打击,但恶意侵权行为的多发蔓延之势并未得到根本遏制。《意见》中突出强调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了以惩罚性赔偿守住知识产权保护底线的法治思维和坚强决心。
找准病根,才能对症下药。抽丝剥茧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多发的内在诱因,违法成本低无疑是关键症结。目前,我国除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外,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都没有引入惩罚性赔偿,显然难以从整体上对侵权行为形成全面性的强力震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恶意侵权行为难以确定侵权实际损失和侵权违法所得时,现行以法定赔偿标准酌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司法实践做法,更容易造成被侵权方获得补偿低、侵权方违法成本低的“双低”问题,不但不能对恶意侵权者产生切肤之痛的震慑作用,让其产生“好了伤疤忘了痛”的侥幸心态,也让权利人在维权时不可避免地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不得不“杀掉一头牛”的尴尬,更是助长了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嚣张气焰。
故此,要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侵权不法行为,就必须通过惩罚性赔偿来提高违法成本。此前,修正后的《专利法》将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从“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商标法》也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都在实践中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显而易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不仅有助于倒逼恶意侵权者面对得不偿失的沉重代价有所忌惮,也有助于破解权利人维权时所面临的成本高之困境,进一步激发他们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从而助力全面围剿知识产权侵权不法行为共治大格局的形成。
更应看到,对知识产权予以惩罚性赔偿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综观国外诸多发达国家这方面的做法,无不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处以最严厉的惩罚性赔偿。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客观存在没有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短板。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恶意侵权不法行为日益蔓延的语境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势在必行。
总而言之,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切中了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不失为实现全面保护知识产权最大公约数的上善之策。
◎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