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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宗教裁判所,是一种既具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的中世纪宗教性法庭。在中世纪世俗与教会并立的两元政治格局、治理结构与两元司法体系、管辖层级中,宗教裁判所作为重要的宗教法组织,承担着独立的司法功能,扮演着教会法中独立的司法角色。
关键词:两元司法体制;宗教裁判所;异端之药;异端之锤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3)01-0028-04
众所周知,中世纪时期的西欧是一个多元权力并存与竞争的政治格局。不同于当时的东方大帝国,世俗国家与政府不是中世纪唯一的权力独占者,教会也共享了世俗权力,西欧社会实现了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化,形成了政教二元化的权力体系。
世俗与教会两元权力分配所形成的政治格局决定了中世纪司法领域的权能及其机构设置,形成了中世纪的世俗国家司法机构与教会法庭的“并行司法管辖权”局面。于是,这就引出了一系列的发问,比如:中世纪何以形成并行司法管辖权问题?宗教裁判所作为独具特色的宗教司法机构何以产生?如何定位、评价这一作为历史事实的教会专门法庭?所以,藉此两元政治格局引发的“并行司法管辖权”的缘由为切入点展开,考察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两元司法体制背景下的宗教裁判所制度。这对理清人们对宗教裁判所的认识、破除对宗教裁判所的诸多误解及加深对宗教裁判所的多元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世纪两元政治格局及其二元司法体制的缘起
早期的中世纪,教会虽然在知识的话语权力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却受到神圣罗马、日耳曼等帝国世俗政权的控制。因此,教会通过加强教皇及其教会权力来发动一系列争取教会自由与权力的政治运动,不但把受制于世俗君主的地方教会和修道院完全纳入教皇的管辖,而且力图将教会塑造为一个完全独立于世俗政权的、以教皇为塔尖的权力等级体系。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政治运动“教皇革命”,是欧洲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正式形成的标志。从此,教会与世俗国家各自形成独立的权力层级,划分出相互分离的管辖权范围。通过这场革命运动,教皇得以控制教会,使教会获得所谓“自由”,即在教皇之下不受世俗权力的支配。伯尔曼指出,这场教皇革命,“使僧侣摆脱皇室、王室和封建的统治,并使他们统一在教皇的权威下”[1]。
与此同时,“教皇革命”之后,世俗君主不再是教会的至上领袖了。在被称作“属灵”的事物方面,教皇才是最高的权威。公众第一次认识到君主们仅仅是“世俗”的统治者,他们的主要任务只是维持各王国的社会秩序(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精神秩序)。至此,世俗领域与神圣领域的区分才明晰化。
总之,随着中世纪的到来,尤其是“教皇革命”的胜利,教会获得了至尊地位。自此,天主教会在思想上、政治上与组织上摆脱了世俗帝国,形成独立的权力中心,使西方各国建立起统一的超国家的教会组织。这标志着西欧社会实现了国家与教会的分化和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即形成了“天主的归天主,凯撒的归凯撒”的两元政治格局,这不仅决定着国法与教法的两元性,也成为中世纪二元司法体制形成的契机。
二、两元司法体制下宗教裁判所的诞生与流变
1.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诞生
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由罗马教廷主导,是侦查与审判异端的法庭,亦译作“异端裁判所”,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神圣权威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巫术和魔法等形式亦在其管辖范围。
在中世纪二元政治格局中,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力斗争中占据上风的基督教教会,开始建立区别于世俗国家的司法权力,主张对“精神案件和涉及精神案件”及异端案件的管辖权。他们施展其权威,建立教会法及其宗教法庭,而且“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建立基督教教会法庭的做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就是宗教裁判所”[2]。
目前,宗教裁判所建立的具体时间还无法确认。一般认为,宗教裁判所正式诞生于13 世纪上半叶,其实早在1179年教皇卢修斯三世在维罗那会议上,就发布了《反对异端通谕》,这是神圣法庭历史的第一页;1233 年,教皇格里戈利九世又发通谕“拉马之声”,这就意味着宗教裁判所作为真正的法庭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1252 年5月15 日,英诺森四世又发布了《论彻底根除异端》,“企图让世俗权力完全服从于宗教裁判所,把根除异端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这项教皇通谕有效地使意大利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警察国家,并从组织上正式批准建立宗教裁判所”[3]。
2.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兴盛与衰落
从14世纪开始,罗马教会开始由盛转衰,教皇卜尼法八世和克莱门特五世都在与当时世俗政权的权力斗争中惨败。伴随着教廷权威的下降,此时的宗教裁判所也逐渐衰落并异化。意大利、法国和德国的宗教裁判所气势最为微弱之时、巫术狂热的规模达到全盛之前,西班牙出现了一个与以往全然不同的宗教裁判所,以至成为中世纪晚期、乃至整个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象征符号。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虽然是在公元1478年由教皇西斯克特四世特别授权建立的,但是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宗教法庭,而是异化为一个西班牙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基本上不受罗马教廷的控制,且逐渐失去了其固有的机构属性。它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制裁宗教异端,而是压制犹太与伊斯兰皈依归化的基督徒及其科学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在种族矛盾、社会政治矛盾与时代精神的激化下产生的,它是以宗教为外衣的一种政治制裁机构,其直接服务的对象不是教会,而是世俗国家与世俗君主。
1808年,拿破仑大帝征服西班牙并将宗教裁判所废除,此时它已在西班牙存在了300余年。“在16、17世纪欧洲爆发了巫术狂热,其间被害的人在20万至100万之间,其中大部分是妇女”[4]。由此可知,衰落中的宗教裁判所在这其间所扮演的角色是十分消极的。 三、两元司法体制下宗教裁判所的制度定位
综上可以看出,宗教裁判所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历史作用与影响,同时也体现了不同的制度理解与期待。中世纪早期的宗教裁判所,在两元司法体制的制约下,其制度定位多在积极方面,主要是为了弥补世俗法庭的不足,发挥教会司法机构的积极价值;到了中世纪中后期,宗教改革等致使宗教地位下降,世俗权力地位上升。于是,末期的、行将消亡的异端审判所异化为主要起着消极作用的、给人们留下“异端之锤”历史回响的邪恶宗教组织。
(一)作为“异端之药”的前期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其产生缘由及契机并不是基于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动机,而是一种为了阻止不公正(世俗法庭)审判的尝试与努力。教会法庭建立在“爱你的神”和“爱你的邻人”信条之上,“教会颁布教规旨在引导教徒解脱原罪、发扬爱心,最终得到永恒的救赎。基督教国家律法虽然独立于教会法,但也还是通过遏制邪恶、维持社会秩序来帮助人们改邪归正、走向爱神爱邻人的完美境界”[5]。
异端裁判所之“异端”,在各国世俗法中被定为死罪。始终不渝地打击异端,是世俗和教会双重司法系统的共同神圣使命。在中世纪早期,被控为异端的人会被带到当地世俗君主那里接受审判,但很难认定被控告的人就是真的异端,因为要判断明白异端与否,首先得有人接受一些基本的神学训练。结果却是,欧洲各地有无数的人被世俗统治者处死了,无端地被处死,大多没有接受过公平的审判。天主教会在这个问题上的积极回应就是设置宗教裁判所,它的创设就是基于这样一种需要,即让被指控的异端分子得到公平的审判,这样的审判由知识丰富、价值中立的僧侣法官主持,并严格按照证据法的原则审理,并增设法律鉴定人、见证人、公证人等制度以保证审案的公正性。
在中世纪,世俗统治者专注于捍卫自己王国的稳定,而教会则在努力拯救灵魂。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群的方法。因此,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的人,而那些人本来可能会成为世俗君主或是暴民统治的牺牲品。此时的宗教裁判所更像是治愈异端分子灵魂疾病的一剂“良药”,目的就在于恢复其健康的灵魂与正教的信仰。
这是宗教裁判所在两元政治格局下,作为分割世俗司法管辖权的最初异端裁判者的形象描述,在当时有着积极的意义。宗教裁判所“背后有这样一个假定,那就是异端分子只不过是走错了路的迷途羔羊。但是,一旦审判官确定某只羊的离群是出于故意并且固执地永不悔改”[6],这样的异端分子就是“无药可救”,宗教裁判所就别无选择了。不知悔改的异端分子将被逐出教会并交由世俗统治者处理,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作为“异端之锤”的中后期宗教裁判所
在1530 年之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直受到普遍的赞扬,被认为是欧洲最好、最人道的法庭。事实上,“当今天的人们想到宗教裁判所的时候,他们脑海里浮现的实际上是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7]。
历史进入16世纪中叶,西班牙成了欧洲最富有也最强大的国家。一方面,从16 世纪开始,反对西班牙和天主教会的一些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家和历史学家写了大量著作来反映西班牙的残忍和不宽容,由此制造出了一个邪恶的西班牙形象,而其中以宗教裁判所最为臭名昭著,成为“黑色传奇”。另一方面,西欧国家王权日益强大,西班牙等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控制本国教会,与罗马教廷的冲突加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欧一些国家确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世俗政权与教会教权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天主教被迫放弃世俗统治权,教权受到严格限制,宗教裁判所的性质也因此发生异化。到17 世纪晚期,欧洲各地已经充满了宗教宽容的气氛,只有西班牙人还死守着自己的宗教裁判所,此时的宗教裁判所已沦为世俗政权的工具,丧失了宗教裁判所设立的初衷及其性质。
总之,宗教裁判所向来以严酷的刑罚闻名,但这主要是作为中世纪晚期的、已经发生变质的“世俗化”的宗教裁判所,为了彻底消灭“异端”而设置的烧死过诸如圣女贞德、科学先驱布鲁诺等最为臭名昭著的刑罚工具火刑柱,更为宗教裁判所打上了永远的罪恶烙印。因此,它便获得了“异端之锤”的历史恶名。
四、宗教裁判所述评及其影响
2000年5月12日,教皇保罗二世发表了一个公开声明,对历史上宗教裁判所犯下的罪恶深表忏悔,“我们犯了错,因此我们祈求宽恕”[8]。其实早在1998年,他就向来自世界各地的30位学者开放了罗马教会关于宗教裁判所的档案。学者们共同创作出了长达 800页的报告,报告的结论令人震惊:宗教裁判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恶劣。整个中世纪,在教会与世俗两元司法体制背景下,宗教裁判所的法治化程度远高于同时期的世俗法院。
因此,我们必须将宗教裁判所放在其本身产生、发展与终结的各个历史语境中,对它的功与过、得与失、优与劣进行评价才是符合探索真相与历史事实的科学态度与科学方法。宗教裁判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功能,因此承载着完全不同的价值评价与历史影响。
一方面,在初期两元司法体制下的宗教裁判所,并不是产生于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欲望,我们不妨说,它是一种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尝试,是宗教与教会在向世俗政权争取教化或拯救信徒的权力,在当时事实上保护了人们免受强大的世俗政权的压制与迫害,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中期与晚期的宗教裁判所这个词既代表一个机构,也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在很大程度上留下的是血腥与黑暗的记忆。因为在打破了教会世俗两元政治格局与两元司法体制前提下,走向末路的宗教裁判所和走向末路的天主教会一样,已经是荒淫、黑暗与腐化的代名词,都面临着改组或灭亡。
总之,我们在研究历史事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做必要的价值界定、影响评估的时候,要对这样的历史事件做出基于历史语境的“同情的理解”,不能先入为主地进行诠释与解读,更不能以现代人的尺度去剪裁“历史的大幕”,否则我们看到的不是整全的过去,而是一个个关于过去的记忆碎片,以至于我们对历史、传统产生误解,阻碍我们思想的解放与文化的进步。有人说,所有当代的事件必有历史的回声,每个时代的勇气都决定新的文明。所以,我们必须要有勇气来承担、肃清这样已被后人随意涂抹而近乎失去本来面目的历史真相,回到历史与事实本身。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4.
[2][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1.
[3]董进泉.西方文化与宗教裁判所[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59.
[4][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85.
[5]格兰西编.教会法汇要.注解:D.3,d.a.c.4;C.23,q.4,d.a.c.16;D.2 de penit.,d.p.c.14.
[6]宗教裁判所的真面目.中华读书报,2004-07-21.
[7][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37.
[8]frances DEmilio,“vatieanLooksBaekAtxnquisition”,VATICAN CITY-June16,2004 http://wwwebsnews.eom/stories/2004/6/15/worldjmain623253.shtml.
【责任编辑 罗 雪】
关键词:两元司法体制;宗教裁判所;异端之药;异端之锤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00-0129/K(2013)01-0028-04
众所周知,中世纪时期的西欧是一个多元权力并存与竞争的政治格局。不同于当时的东方大帝国,世俗国家与政府不是中世纪唯一的权力独占者,教会也共享了世俗权力,西欧社会实现了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化,形成了政教二元化的权力体系。
世俗与教会两元权力分配所形成的政治格局决定了中世纪司法领域的权能及其机构设置,形成了中世纪的世俗国家司法机构与教会法庭的“并行司法管辖权”局面。于是,这就引出了一系列的发问,比如:中世纪何以形成并行司法管辖权问题?宗教裁判所作为独具特色的宗教司法机构何以产生?如何定位、评价这一作为历史事实的教会专门法庭?所以,藉此两元政治格局引发的“并行司法管辖权”的缘由为切入点展开,考察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两元司法体制背景下的宗教裁判所制度。这对理清人们对宗教裁判所的认识、破除对宗教裁判所的诸多误解及加深对宗教裁判所的多元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世纪两元政治格局及其二元司法体制的缘起
早期的中世纪,教会虽然在知识的话语权力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但在政治上却受到神圣罗马、日耳曼等帝国世俗政权的控制。因此,教会通过加强教皇及其教会权力来发动一系列争取教会自由与权力的政治运动,不但把受制于世俗君主的地方教会和修道院完全纳入教皇的管辖,而且力图将教会塑造为一个完全独立于世俗政权的、以教皇为塔尖的权力等级体系。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政治运动“教皇革命”,是欧洲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正式形成的标志。从此,教会与世俗国家各自形成独立的权力层级,划分出相互分离的管辖权范围。通过这场革命运动,教皇得以控制教会,使教会获得所谓“自由”,即在教皇之下不受世俗权力的支配。伯尔曼指出,这场教皇革命,“使僧侣摆脱皇室、王室和封建的统治,并使他们统一在教皇的权威下”[1]。
与此同时,“教皇革命”之后,世俗君主不再是教会的至上领袖了。在被称作“属灵”的事物方面,教皇才是最高的权威。公众第一次认识到君主们仅仅是“世俗”的统治者,他们的主要任务只是维持各王国的社会秩序(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精神秩序)。至此,世俗领域与神圣领域的区分才明晰化。
总之,随着中世纪的到来,尤其是“教皇革命”的胜利,教会获得了至尊地位。自此,天主教会在思想上、政治上与组织上摆脱了世俗帝国,形成独立的权力中心,使西方各国建立起统一的超国家的教会组织。这标志着西欧社会实现了国家与教会的分化和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即形成了“天主的归天主,凯撒的归凯撒”的两元政治格局,这不仅决定着国法与教法的两元性,也成为中世纪二元司法体制形成的契机。
二、两元司法体制下宗教裁判所的诞生与流变
1.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诞生
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由罗马教廷主导,是侦查与审判异端的法庭,亦译作“异端裁判所”,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神圣权威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巫术和魔法等形式亦在其管辖范围。
在中世纪二元政治格局中,教会与世俗国家的权力斗争中占据上风的基督教教会,开始建立区别于世俗国家的司法权力,主张对“精神案件和涉及精神案件”及异端案件的管辖权。他们施展其权威,建立教会法及其宗教法庭,而且“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建立基督教教会法庭的做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这就是宗教裁判所”[2]。
目前,宗教裁判所建立的具体时间还无法确认。一般认为,宗教裁判所正式诞生于13 世纪上半叶,其实早在1179年教皇卢修斯三世在维罗那会议上,就发布了《反对异端通谕》,这是神圣法庭历史的第一页;1233 年,教皇格里戈利九世又发通谕“拉马之声”,这就意味着宗教裁判所作为真正的法庭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1252 年5月15 日,英诺森四世又发布了《论彻底根除异端》,“企图让世俗权力完全服从于宗教裁判所,把根除异端作为国家的首要任务。这项教皇通谕有效地使意大利变成了名副其实的警察国家,并从组织上正式批准建立宗教裁判所”[3]。
2.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兴盛与衰落
从14世纪开始,罗马教会开始由盛转衰,教皇卜尼法八世和克莱门特五世都在与当时世俗政权的权力斗争中惨败。伴随着教廷权威的下降,此时的宗教裁判所也逐渐衰落并异化。意大利、法国和德国的宗教裁判所气势最为微弱之时、巫术狂热的规模达到全盛之前,西班牙出现了一个与以往全然不同的宗教裁判所,以至成为中世纪晚期、乃至整个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象征符号。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虽然是在公元1478年由教皇西斯克特四世特别授权建立的,但是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宗教法庭,而是异化为一个西班牙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基本上不受罗马教廷的控制,且逐渐失去了其固有的机构属性。它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制裁宗教异端,而是压制犹太与伊斯兰皈依归化的基督徒及其科学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是在种族矛盾、社会政治矛盾与时代精神的激化下产生的,它是以宗教为外衣的一种政治制裁机构,其直接服务的对象不是教会,而是世俗国家与世俗君主。
1808年,拿破仑大帝征服西班牙并将宗教裁判所废除,此时它已在西班牙存在了300余年。“在16、17世纪欧洲爆发了巫术狂热,其间被害的人在20万至100万之间,其中大部分是妇女”[4]。由此可知,衰落中的宗教裁判所在这其间所扮演的角色是十分消极的。 三、两元司法体制下宗教裁判所的制度定位
综上可以看出,宗教裁判所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历史作用与影响,同时也体现了不同的制度理解与期待。中世纪早期的宗教裁判所,在两元司法体制的制约下,其制度定位多在积极方面,主要是为了弥补世俗法庭的不足,发挥教会司法机构的积极价值;到了中世纪中后期,宗教改革等致使宗教地位下降,世俗权力地位上升。于是,末期的、行将消亡的异端审判所异化为主要起着消极作用的、给人们留下“异端之锤”历史回响的邪恶宗教组织。
(一)作为“异端之药”的前期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其产生缘由及契机并不是基于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动机,而是一种为了阻止不公正(世俗法庭)审判的尝试与努力。教会法庭建立在“爱你的神”和“爱你的邻人”信条之上,“教会颁布教规旨在引导教徒解脱原罪、发扬爱心,最终得到永恒的救赎。基督教国家律法虽然独立于教会法,但也还是通过遏制邪恶、维持社会秩序来帮助人们改邪归正、走向爱神爱邻人的完美境界”[5]。
异端裁判所之“异端”,在各国世俗法中被定为死罪。始终不渝地打击异端,是世俗和教会双重司法系统的共同神圣使命。在中世纪早期,被控为异端的人会被带到当地世俗君主那里接受审判,但很难认定被控告的人就是真的异端,因为要判断明白异端与否,首先得有人接受一些基本的神学训练。结果却是,欧洲各地有无数的人被世俗统治者处死了,无端地被处死,大多没有接受过公平的审判。天主教会在这个问题上的积极回应就是设置宗教裁判所,它的创设就是基于这样一种需要,即让被指控的异端分子得到公平的审判,这样的审判由知识丰富、价值中立的僧侣法官主持,并严格按照证据法的原则审理,并增设法律鉴定人、见证人、公证人等制度以保证审案的公正性。
在中世纪,世俗统治者专注于捍卫自己王国的稳定,而教会则在努力拯救灵魂。宗教裁判所为异端分子提供了一种逃脱死刑并重返社群的方法。因此,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的人,而那些人本来可能会成为世俗君主或是暴民统治的牺牲品。此时的宗教裁判所更像是治愈异端分子灵魂疾病的一剂“良药”,目的就在于恢复其健康的灵魂与正教的信仰。
这是宗教裁判所在两元政治格局下,作为分割世俗司法管辖权的最初异端裁判者的形象描述,在当时有着积极的意义。宗教裁判所“背后有这样一个假定,那就是异端分子只不过是走错了路的迷途羔羊。但是,一旦审判官确定某只羊的离群是出于故意并且固执地永不悔改”[6],这样的异端分子就是“无药可救”,宗教裁判所就别无选择了。不知悔改的异端分子将被逐出教会并交由世俗统治者处理,其结果可想而知。
(二)作为“异端之锤”的中后期宗教裁判所
在1530 年之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直受到普遍的赞扬,被认为是欧洲最好、最人道的法庭。事实上,“当今天的人们想到宗教裁判所的时候,他们脑海里浮现的实际上是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7]。
历史进入16世纪中叶,西班牙成了欧洲最富有也最强大的国家。一方面,从16 世纪开始,反对西班牙和天主教会的一些文艺复兴时期的作家和历史学家写了大量著作来反映西班牙的残忍和不宽容,由此制造出了一个邪恶的西班牙形象,而其中以宗教裁判所最为臭名昭著,成为“黑色传奇”。另一方面,西欧国家王权日益强大,西班牙等一些国家君主开始控制本国教会,与罗马教廷的冲突加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西欧一些国家确立了资产阶级统治,世俗政权与教会教权的政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天主教被迫放弃世俗统治权,教权受到严格限制,宗教裁判所的性质也因此发生异化。到17 世纪晚期,欧洲各地已经充满了宗教宽容的气氛,只有西班牙人还死守着自己的宗教裁判所,此时的宗教裁判所已沦为世俗政权的工具,丧失了宗教裁判所设立的初衷及其性质。
总之,宗教裁判所向来以严酷的刑罚闻名,但这主要是作为中世纪晚期的、已经发生变质的“世俗化”的宗教裁判所,为了彻底消灭“异端”而设置的烧死过诸如圣女贞德、科学先驱布鲁诺等最为臭名昭著的刑罚工具火刑柱,更为宗教裁判所打上了永远的罪恶烙印。因此,它便获得了“异端之锤”的历史恶名。
四、宗教裁判所述评及其影响
2000年5月12日,教皇保罗二世发表了一个公开声明,对历史上宗教裁判所犯下的罪恶深表忏悔,“我们犯了错,因此我们祈求宽恕”[8]。其实早在1998年,他就向来自世界各地的30位学者开放了罗马教会关于宗教裁判所的档案。学者们共同创作出了长达 800页的报告,报告的结论令人震惊:宗教裁判所并不像人们想的那么恶劣。整个中世纪,在教会与世俗两元司法体制背景下,宗教裁判所的法治化程度远高于同时期的世俗法院。
因此,我们必须将宗教裁判所放在其本身产生、发展与终结的各个历史语境中,对它的功与过、得与失、优与劣进行评价才是符合探索真相与历史事实的科学态度与科学方法。宗教裁判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历史功能,因此承载着完全不同的价值评价与历史影响。
一方面,在初期两元司法体制下的宗教裁判所,并不是产生于铲除异己或是压迫人民的欲望,我们不妨说,它是一种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尝试,是宗教与教会在向世俗政权争取教化或拯救信徒的权力,在当时事实上保护了人们免受强大的世俗政权的压制与迫害,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中期与晚期的宗教裁判所这个词既代表一个机构,也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在很大程度上留下的是血腥与黑暗的记忆。因为在打破了教会世俗两元政治格局与两元司法体制前提下,走向末路的宗教裁判所和走向末路的天主教会一样,已经是荒淫、黑暗与腐化的代名词,都面临着改组或灭亡。
总之,我们在研究历史事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做必要的价值界定、影响评估的时候,要对这样的历史事件做出基于历史语境的“同情的理解”,不能先入为主地进行诠释与解读,更不能以现代人的尺度去剪裁“历史的大幕”,否则我们看到的不是整全的过去,而是一个个关于过去的记忆碎片,以至于我们对历史、传统产生误解,阻碍我们思想的解放与文化的进步。有人说,所有当代的事件必有历史的回声,每个时代的勇气都决定新的文明。所以,我们必须要有勇气来承担、肃清这样已被后人随意涂抹而近乎失去本来面目的历史真相,回到历史与事实本身。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4.
[2][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1.
[3]董进泉.西方文化与宗教裁判所[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59.
[4][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85.
[5]格兰西编.教会法汇要.注解:D.3,d.a.c.4;C.23,q.4,d.a.c.16;D.2 de penit.,d.p.c.14.
[6]宗教裁判所的真面目.中华读书报,2004-07-21.
[7][英]爱德华·伯曼.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137.
[8]frances DEmilio,“vatieanLooksBaekAtxnquisition”,VATICAN CITY-June16,2004 http://wwwebsnews.eom/stories/2004/6/15/worldjmain623253.shtml.
【责任编辑 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