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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