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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众筹作为一种融资形式,在互联网推动下,发展越来越迅速,以至于超前于法律,在优化市场资本配置的同时,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文章从论述“互联网+众筹”在刑法层面的考量出发,结合美国《工商初创企业促进法》(JOBS法案),提出一些合理化意见,期待完善我国“互联网+众筹”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融资便利和保护投资者目的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