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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春节开始,北京等一些地方相继出台规定,奖励一些尚未服完刑期但表现良好的人员回家过年。在这一创新举措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司法机关浓浓的人情味儿,回家的犯罪人当然会更加积极地改造;而对于其他犯罪人来说,回家过年则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意义,有利于激励他们努力服刑改造,争取回家探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