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er of intent使用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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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国际建筑工程中,尤其是英美法系下,业主或者总包为了早日开工等原因,经常会使用Letter of intent要求总包或分包商开始工作,本文结合案例对Letter of intent的法律意义、使用方法等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说明。
  关键词:Letter of intent;法律;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Letter of intent”并非专门法律术语。“Letter of intent”在汉语翻译中通常情况下翻译为“意向书”,但也有其他各种翻译,比如“草约”、“合同草约”、“合同意愿书”等,在国内法律词汇中没有专门一词来规定“Letter of intent”的意义。本文中取通用翻译,即:意向书。
  元照英美法词典把“Letter of intent”翻译为:“指当事人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之前,就各自的初步意愿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合同意向书对双方当事人均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妨碍其各自与第三方进行磋商;法院通常也不强制执行之,但法院有时会认为双方已作出一定的承诺。简作LOI,有时亦称为合同意向备忘录〔memorandum of intent〕。”《building contract dictionary》 解释为 “在合同签订前发出的文件。它通常表明签订合同的强烈意愿,有时需要立即开始工作。通常,意向书只是表明在未来签订合同的意向。这类意向书通常是由业主发给潜在的承包商、指定分包商或指定供应商。若果是建筑师所发,意向书必须注明其发送是代表客户的利益。否则,如果合同没能实施,则建筑师会承担财务责任。客户必须见到和同意该意向书的内容,最好是书面形式。对每份意向书进行法律审查是明智的,因为每个判例都有其特殊性。”
  关于Letter of intent的概念,在Turriff Construction Ltd v Regalia Knitting Mills Ltd [1971] 9 BLR 20一案,法官Fay解释道: Letter of intent只是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将在某一天签订合同的意向。除特殊情况外,它没有约束力。Letter of intent具有两个主要特征,其一是,只是表达将在未来签订合同的意向,其二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特殊情况除外。
  在国际工程中,尤其英美法系的建筑和工程行业使用Letter of intent的做法仍是受欢迎的,因为业主或总包者可以确保工作能够早日开始,而正式合同的谈判及定稿的繁琐耗时的活动,可以同时进行。
  但是对Letter of intent的效力和作用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论。有些专家和法官并不看好意向书,认为其产生的问题远大于其解决的问题。
  在ERDC v Brunel University一案中,Humphrey Lloyd法官总结 “Letter of intent分为不同的种类。有的仅仅是意向的表达;有的则是意向清晰明确但是声明并不发生法律效果;有的Letter of intent本身预示一个契约且可能类同于一项受合同约束的协议;有的则不具备订立完整合同的所有特征;有的意向书在现实中有名无实。”另外Letter of intent也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具法律约束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待执行的”合同——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3、“有条件”或“单方面”合同——工作依照承包人意愿进行
  4、“有限制条件”合同——由承包人决定开始工作,但一旦开始工作,就必须继续下去。
  二、Letter of intent的法律意义
  在British Steel Corpn v Cleveland Bridge and Engineering Co. Ltd.,Queen’s Bench Division,(1981) 24 B.L.R.94案中,被告Clevelang(CBE)在一个项目中需要铸铁节点的供货,CBE与原告 British Steel Corp(BSC)对此项供货合同进行了谈判。1979年2月1日,CBE向BSC发出了如下Letter of intent:
   “我们高兴地通知贵方,我方有意与贵司签署分包合同,由贵方供货,贵方,贵方已进行了详细设计,请立即开始准备工作,知道我方提供正式的合同。”根据Letter of intent,BSC开始工作。1979年2月27日,CBE向BSC发出电传,电传中列明了项目所需节点的交货顺序,这也是第一次CBE要求按照特定交货顺序制造所需节点。CBE没有向BSC提供正式分包合同,当事人双方仅就价格和交货日期达成一致。最终,CBE也没有向BSC支付已交付的货物价款。
  BSC要求支付货物制造费用,为保险起见,BSC提出两个理由,一个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按劳付酬(quantum meruit)原则。CBE承认这些货物已经出售并交付给他们,并且承认承担部分费用。但是该项承认是以反诉为基础的,CBE以BSC违反合同规定,延迟交货和未按次序交货为由反诉BSC。
  BSC的主要论点是他有权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得到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有约束力的合同,那么CBE的反诉就没有法律依据。CBE辩称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在letter of intent中成立,而且交货顺序也在电传中说明,BSC也进行了节点的制造。
  法院判决:根据BSC和CBE之间的意向书和BSC向CBE交货的法律行为,BSC和CBE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根据quantum meruit的法律原则,BSC有权得到合理价格的支付。
  在本案中,BSC和CBE是有信心在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在此种情形下,为加快对预期合同的实施,一方要求另一方开始合同工作,而另一方遵守该项要求。如果今后合同如期签订,那么已经履行的工作将被视为合同项下的工作。如果未能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涉及需确定合同条款内容的事情,而且法律简明规定了提出要求的乙方需要向履约的乙方支付合理价格的义务,这种义务我们成为准合同(quasi contract)或恢复原状(restitutio in integrum)。
  关于本案中這个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交流的真实意思,以及依据这些交流所从事行为的效果决定。对于Letter of intent到底能不能构成一个合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Letter of intent内容要求进行的工作,无论是否构成合同,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按照要求从事工作的人只是简单地要求给付,通常他可以依据按劳付酬原则进行索偿。但是在本案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违约为由索偿,那么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由Letter of intent形成的合同(如有)的成立可能是下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或者可能是一般有效合同,每一方当事人都向另一方承担了相互义务;或者可能是一种被称为“有条件”的合同。第二种情况所述的交易只不过是一项标准的要约,如果一方在其失效或合法撤回之前已经履约,则将构成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
  现在分析本案中CBE意向书中的条款,在这封意向书中,要求BSC立即开始工作的表述为“we request you proceed immediately with the works pending the preparation and issuing of the official form of subcontract。”,明白无误地是是使合同处于谈判状态,而没有涉及价格、交货日期和适用条款。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从BSC的履约行为得出这种行为使得意向书变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同,是比较困难的。
  三、从“if” contracts and “limited if” contracts分析意向书中的“最高价”
  多数意向书都会约定最高价,若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超过最高价和/或在双方准备达成最后文件已达到最高价,该如何处理呢?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区分“有条件”合同和“有限制条件”合同。
  在A C Controls Limited V.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一案中,BBC对一项工程进行招标,ACC作为投标人参与了这项招标,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BBC在没有准备好正式合同的情况下,要求ACC先开始进行工作,开始工作的约定在BBC和ACC双方1999年6月签署的一份文件中体现,该文件从法律意义讲是一份意向书。1999年7月,BBC向ACC公司发函,明确它有签署合同的意愿,并规定了意向书“开始的工作”最高价为500,000英镑。最终,未等ACC工作全面展开之前,该项目被BBC终止。
  在此案中,法院判决, ACC要求的他从事的工作的合理价格被支持。由此我们通过上述案情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除非BBC终止意向书,否则承包人有义务继续工作。BBC未终止意向书;
  2、只有当BBC确定其“不会”签署合同的情况下,才适用有关最高付款额的规定(当BBC只是决定雇用其他承包人,则不应适用有关最高付款额的规定);
  3、因此,承包人有权要求获得超过最高付款额的付款。
   “有条件”合同,在 Mowlem plc诉Stena Line Ports Limited一案中:
  1、假定承包人在最高价范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承包人可停止工作,并离开工地;
  2、若意向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在最高价范围内完成具体指定工作,则其必须完成该项工作,否则就构成违约;
  3、当合同约定付款的,则不存在“合理金额”
  4、除非依照约定清楚的“有条件”合同,否则承包人应当谨慎对待离场;
  因此,每种情况下均取决于事实以及意向书的措辞。“有条件”合同和“有限制条件”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至关重要。
  四、LETTER OF INTENT的使用及后果
  A、业主或总包在正式合同文本准备好之前,要求分包商进行工作,往往会发送给总包或分包商一份LETTER OF INTENT。在排除签字盖章属于合同成立的特殊要求外,LETTER OF INTENT具有达成协议的效力。
  B、LETTER OF INTENT是对总包或分包一种给付的请求,给付的对价是开始工作或者至少开始准备工作。这个给付在没有开工或者没有开始工作的情况下,可能只是总包或分包的实际工作成本价。
  C、LETTER OF INTENT只表明业主或总包对某种工作,如报价或方案等,仍然有兴趣,但是仅仅表明兴趣,这种意愿的程度没有到要签订合同,使双方处于合同的约束之下。
  在A情形下,如果双方对LETTER OF INTENT没有进一步的修改或约定,则构成一种承诺,这种承诺形成了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B情形下,LETTER OF INTENT就是法理上的要约,一旦受要约人接受该要约,双方就得遵守该LETTER OF INTENT的规定。
  在C情形下,LETTER OF INTENT没有法律效力,只是一种意向性声明。
  五、LETTER OF INTENT无法律效力时的补救措施
  如果LETTER OF INTENT在没有合同效力的情况下,该怎么补救?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可以通过不当得利、恢复原状等原则请求支付成本。在普通法系,一般是通过quantum meruit(按合理价格支付原则)。quantum meruit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用于合同没有约定价格或者约定了价格但因各种原因价格不再适用。在普通法系中有四种情况可以适用quantum meruit索赔:
  1、工作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但是合同没有关于价格的明示条款;
  2、明示协议只约定支付合理价格或合理金额;
  3、工作已经根据合同完成,双方都相信该合同是有效的,但实际上该合同是无效的;
  4、工作已经按照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但是没有明示的合同。例如工作在LETTER OF INTENT之下完成。
  六、结语
  在英美法系下,LETTER OF INTENT作为一种便利的工具,不管其作用或者实际效果的好坏,它仍然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学习和研究LETTER OF INTENT对我们走向国际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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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牛永宏,于东温.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程序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183-203.
  
  作者簡介:张印祥(1983—),男,山东省菏泽市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主要研究建筑工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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