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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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现状rn从立法上看,我国小额诉讼程序首次出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是在2012年新修后的民事诉讼162条中,但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仅就一条,对于如何运行并没有规定,因此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出现了,却没有真正地、独立地建立起来,针对我国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初规定,我国学者齐数洁认为关于小额诉讼的法律规定仅仅只有一个条文,且只涉及到小额诉讼的审级和适用范围,缺乏完善的运行体系和具体运行规则,同时小额诉讼程序被规定在简易程序之中,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尚未被真正地独立地建立起来,只能说它是一项制度,甚或一种理念1,2015年,我国最高法院在听取理论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出台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我国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级、数额的确定、管辖异议、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转换、以及相关裁判文书的简化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解释.而关于适用范围,第二百七十五条采用积极性列举,一共列举了八类纠纷,同时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则采用了消极列举,对一定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纠纷类别进行了规定.2015年的民事司法解释对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更加具体、丰富的规定,基本上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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