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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新公司法全文于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有重大影响。下文首先分析了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然后提出了企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财务会计;影响
引言
在实践中,新公司法的修订对于财务会计工作有多方面的影响,它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有重要影响,也与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工作人员的利益有密切联系。新公司法下的会计信息获得行为不仅需要在技术上保证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有效性,还需要在法律上保证。
1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1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杠杆
在实践中,资本杠杆效应运用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司大股东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够支撑一个资产规模数倍于其出资额的公司。普通股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愈小,则资本杠杆率就愈大。新《公司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杠杆,提高资本收益。对于无形资产占比较大的技术导向型企业、拥有预期良好的投资项目但资金不足的企业以及拥有好的投资机会但资金短缺的企业,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为其带来了利好,使其可以利用资本杠杆,实现投资。若企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就会导致其难以向银行借到资金。在新《公司法》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认缴出资额,自主约定出资期限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可以逐步引进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投资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总之,新《公司法》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方面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鼓励公司充分发挥资本杠杆的积极作用。
1.2减少并购风险
为了在激烈的市場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企业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促进自身长足,一般企业成长路径分为新建成长与并购成长两方面。从以往的管理控制与成长风险看,并购方式的潜在风险远远大于新建方式,主要存在战略风险、财务风险、整合风险和反向收购风险,尤其是整合风险贯穿并购的始终,甚至会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新《公司法》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大大降低了企业新建成长的成本,减少了对于新建成长资本投入的担忧。新公司法的规定降低了企业的并购风险,企业可能会重新考量新建成长和并购成长的综合关系,进而导致以往依赖于并购成长的企业向新建成长方向靠拢。
1.3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认缴资金
2005年版《公司法》要求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并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这样做并没有使资金投入与资金的使用匹配起来:一方面为了符合规章制度极力融资;另一方面却将资金闲置,造成了资金的冗余。这个规定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的浪费。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权利,使得企业可以按着自身的实际投资额或者业务进展来认缴资本金,降低公司创立期的筹资难度,减少资金冗余,进而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
1.4加大了外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首次出资比例,删除了营业执照中原有的“实收资本”这项内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外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还有待提高,信用体系也未健全,所以新公司法降低企业的设立门槛,可能会加大企业水平的差距,甚至可能导致出现类似于“皮包公司”的企业,这对外部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风险防范要求。长期以来,实收资本都作为一个信息传递的信号。在外部投资者看来,进行投资决策时实收资本是一个明显的指标,高的实收资本往往意味着公司的质量较高,而投资实收资本低的公司则需要更加谨慎。同时,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影响到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问题、扩大了创始人利用股权进行融资和股权激励的操作空间以及区分“认缴出资额”和“实收资本”等财务问题。最后,新《公司法》删除了“实收资本”,也就意味着让市场来检验公司质量的高低,所以外部投资者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公司的内在信息来进行评价,以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
2企业应对措施
2.1完善企业信用管理
新公司法实施后,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宽进严管”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以提高企业对信用方面的重视程度。企业应该重视和不断建立自身的信用,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第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披露制度。将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股份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的共同监督。第二,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内部与信用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和口碑。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在采购、销售等环节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及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以及销售定价机制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2.2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在新形势下,相关部门应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公司的惩罚力度,不仅使其承担声誉损失的成本,还必须承担物质成本。这便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大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起到防范和威慑的效应,提高法律的实际效力。
2.3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虽然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但是公司为了保证其综合效益,应当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鉴定者、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等角色,因此,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的监管作用势在必行。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保证执业质量,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审计服务。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上市公司实行隔离制,在实质上进行彻底脱钩,以保证其独立性。
2.4完善诚信文化建设
在新时期,公司应不断完善其治理体系,加强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建设,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首先,建立公司的董事问责机制。问责失职的董事,惩罚不称职的董事,约束和监督公司的行为;同时建立股东诉讼机制,如果有董事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可以依据诉讼机制来进行投诉。其次,加强监事会的权威,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让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和金融工作者来担任监事会成员,以提高监事会的专业水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和指导作用。如果企业违反新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增加其法律风险。在企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阶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只有综合分析新公司法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的具体内涵,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胡西霞.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实践问题[J].法制博览,2017,(14):211.
[2]刘婷.资本信用≠公司信用:弱资本化理念主导下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06):98-104.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财务会计;影响
引言
在实践中,新公司法的修订对于财务会计工作有多方面的影响,它对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有重要影响,也与公司的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工作人员的利益有密切联系。新公司法下的会计信息获得行为不仅需要在技术上保证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有效性,还需要在法律上保证。
1新《公司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1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杠杆
在实践中,资本杠杆效应运用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公司大股东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够支撑一个资产规模数倍于其出资额的公司。普通股在资金来源中所占比例愈小,则资本杠杆率就愈大。新《公司法》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这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杠杆,提高资本收益。对于无形资产占比较大的技术导向型企业、拥有预期良好的投资项目但资金不足的企业以及拥有好的投资机会但资金短缺的企业,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为其带来了利好,使其可以利用资本杠杆,实现投资。若企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就会导致其难以向银行借到资金。在新《公司法》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认缴出资额,自主约定出资期限设立公司。公司成立后可以逐步引进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投资人,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总之,新《公司法》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方面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鼓励公司充分发挥资本杠杆的积极作用。
1.2减少并购风险
为了在激烈的市場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企业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促进自身长足,一般企业成长路径分为新建成长与并购成长两方面。从以往的管理控制与成长风险看,并购方式的潜在风险远远大于新建方式,主要存在战略风险、财务风险、整合风险和反向收购风险,尤其是整合风险贯穿并购的始终,甚至会导致企业业绩下滑。新《公司法》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大大降低了企业新建成长的成本,减少了对于新建成长资本投入的担忧。新公司法的规定降低了企业的并购风险,企业可能会重新考量新建成长和并购成长的综合关系,进而导致以往依赖于并购成长的企业向新建成长方向靠拢。
1.3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投资额认缴资金
2005年版《公司法》要求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并要求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这样做并没有使资金投入与资金的使用匹配起来:一方面为了符合规章制度极力融资;另一方面却将资金闲置,造成了资金的冗余。这个规定不仅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的浪费。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权利,使得企业可以按着自身的实际投资额或者业务进展来认缴资本金,降低公司创立期的筹资难度,减少资金冗余,进而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
1.4加大了外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和首次出资比例,删除了营业执照中原有的“实收资本”这项内容,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外部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性还有待提高,信用体系也未健全,所以新公司法降低企业的设立门槛,可能会加大企业水平的差距,甚至可能导致出现类似于“皮包公司”的企业,这对外部投资者提出了更高的风险防范要求。长期以来,实收资本都作为一个信息传递的信号。在外部投资者看来,进行投资决策时实收资本是一个明显的指标,高的实收资本往往意味着公司的质量较高,而投资实收资本低的公司则需要更加谨慎。同时,新《公司法》的实施将影响到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问题、扩大了创始人利用股权进行融资和股权激励的操作空间以及区分“认缴出资额”和“实收资本”等财务问题。最后,新《公司法》删除了“实收资本”,也就意味着让市场来检验公司质量的高低,所以外部投资者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公司的内在信息来进行评价,以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
2企业应对措施
2.1完善企业信用管理
新公司法实施后,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宽进严管”原则,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并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以提高企业对信用方面的重视程度。企业应该重视和不断建立自身的信用,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共同监督。第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披露制度。将股东认缴出资额、认缴股份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的共同监督。第二,不断完善信用评级制度。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内部与信用管理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信用和口碑。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在采购、销售等环节建立集中采购制度及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度、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以及销售定价机制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2.2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在新形势下,相关部门应该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的公司的惩罚力度,不仅使其承担声誉损失的成本,还必须承担物质成本。这便要求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加大处罚力度,大力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以起到防范和威慑的效应,提高法律的实际效力。
2.3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虽然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但是公司为了保证其综合效益,应当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鉴定者、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评价者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者等角色,因此,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的监管作用势在必行。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道德水平,保证执业质量,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审计服务。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与上市公司实行隔离制,在实质上进行彻底脱钩,以保证其独立性。
2.4完善诚信文化建设
在新时期,公司应不断完善其治理体系,加强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建设,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关系。首先,建立公司的董事问责机制。问责失职的董事,惩罚不称职的董事,约束和监督公司的行为;同时建立股东诉讼机制,如果有董事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可以依据诉讼机制来进行投诉。其次,加强监事会的权威,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让监事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和金融工作者来担任监事会成员,以提高监事会的专业水准。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有很强的约束作用和指导作用。如果企业违反新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会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还会增加其法律风险。在企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阶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只有综合分析新公司法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的具体内涵,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1]胡西霞.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实践问题[J].法制博览,2017,(14):211.
[2]刘婷.资本信用≠公司信用:弱资本化理念主导下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5,(06):98-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