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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行政机关能对法院审判干预的一些原因,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浅薄之见。异地交叉管辖,即是笔者比较赞同的一个解决办法。
关键词:政府干预;公信力;异地管辖
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发挥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及时解决了行政纠纷,对公民、法人和公共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缺陷与不足仍然存在着,并且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例如,法外干预突出。下文分析了行政机关能对法院审判进行干预的原因。
一、行政机关能对行政审判形成干预的原因
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现实中“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为什么行政机关能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干预呢?
1.法院级别相对较低
我国法院在管理上套用的是行政级别,而地方各级法院的级别比相应的行政机关要低半级。法院系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副国级,而行政系统中,最高行政级别国务院总理却是正国级,比最高院院长要高半级。由此可见,法院与相应的政府机关在级别上就是不等的。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以及美国的政治体制,讲究的就是權力的制约与平衡。但权力制约的前提是三种权力的势均力敌,如果三种权力在级别上就是不等的,那又怎么能相互制约呢。“官大一级压死人”这是中国的至理名言。尽管法院与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国家系统,这种官大压人的表现没有同一系统内表现的明显。但毕竟官大了半级,这是不可否认的,这个半级对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预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在地域管辖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政府与相对的法院正好处于同一个地域内,级别正好高了半级,法外干预表现的就极为明显了。在学术界以及修正案中都建议提高一些案件的审级,应该就有这方面的考虑。
2.相应机关控制了法院的命脉
在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大致上是对应的,行政辖区与司法辖区基本相同。“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受同级人大控制,财政又被行政机关控制,在同级党组织中,法院的负责人要比地方政府的负责人低很多层次,在实质权力上要接受地方党委的指导。”可以说,政府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是很难在行政审判中抛开政府独立审判的。而政府在当被告时,为避免败诉,往往通过财政机关对法院进行施压。权力机关的一把手往往是政府的一把手,比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是县委书记,这样就使政府通过权力机关干涉法院成为了可能。在这种干预下,法院很难审理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对这类案件一般都做维持判决或判政府胜诉。实践中,这种现象又被有些学者称为天台5%原则。
二、异地管辖的优势
异地管辖首先在浙江省得到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比较其它措施,异地管辖有以下优势:
1.优化行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最高法院对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的要求,基层法院配备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两个合议庭,高级法院配备三个合议庭。不同级别的法院审判力量是不同的。然而,在同一级别中,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合议庭的数量大致相同。众所周知,西部、中部和东部地区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省、市内,发展水平也是不同的。一个市辖区内,每个县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个法院收到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或多或少。例如,在浙江某个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每年平均高达200余件,而相邻的县每年却只有寥寥50多件。同样都是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员配置也相差无几,但这两个法院行政审判庭所承担的压力却大不相同,一个每天“匆匆忙忙”,一个却每天“无所事事”。显然,这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或许可以采取扩大或缩小编制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把行政案件数量较少地方的法官调到案件较多的地区。但是,这些年法院编制一直比较紧张,国家又倡导精简机构,扩大编制显然不是好的解决方法。把不同地区的法官进行调任,从法官自身的角度来讲,他们在原来的地方都有了自己的家庭与人脉,一般是不愿意离开的,强行调离不利于他们的情绪与生活。但通过异地交叉管辖,中院可以把部分案件适当的指定给案件相对较少的县、区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法院之间可以适当均衡行政案件,也可以缓解困扰行政审判多年的人员配置问题,一些法官也不需要再“背井离乡”,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行政审判资源的配置。
2.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预
困扰行政审判的最大难题,使法院公信力下降的“罪魁祸首”,是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干涉。但通过异地管辖,这一问题可以得到有效地缓解。一般而言,当地政府对当地法院的影响最大,干涉也最严重。因为当地政府,权力机关只能控制,当地法院的人事任免,财政收入,对它地法院则鞭长莫及。所以,一个地方的政府对另一个地方的法院影响是很薄弱的。通过异地管辖,使一地的行政案件至于它地法院的管辖之下。这样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涉,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可以放心、中立的审判。毕竟,他们对被告没有太大的依附关系。
异地管辖的优势比较明显,但同时它的缺陷与不足也不容忽视。现在它只是一个尝试,只在浙江等少数地方实施。发挥优势,正视不足,积极探索,是每个学者应该努力的。
关键词:政府干预;公信力;异地管辖
通过行政审判活动,人民法院发挥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及时解决了行政纠纷,对公民、法人和公共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缺陷与不足仍然存在着,并且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例如,法外干预突出。下文分析了行政机关能对法院审判进行干预的原因。
一、行政机关能对行政审判形成干预的原因
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见,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现实中“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现象普遍存在。那么为什么行政机关能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干预呢?
1.法院级别相对较低
我国法院在管理上套用的是行政级别,而地方各级法院的级别比相应的行政机关要低半级。法院系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副国级,而行政系统中,最高行政级别国务院总理却是正国级,比最高院院长要高半级。由此可见,法院与相应的政府机关在级别上就是不等的。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以及美国的政治体制,讲究的就是權力的制约与平衡。但权力制约的前提是三种权力的势均力敌,如果三种权力在级别上就是不等的,那又怎么能相互制约呢。“官大一级压死人”这是中国的至理名言。尽管法院与行政机关属于不同的国家系统,这种官大压人的表现没有同一系统内表现的明显。但毕竟官大了半级,这是不可否认的,这个半级对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预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在地域管辖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政府与相对的法院正好处于同一个地域内,级别正好高了半级,法外干预表现的就极为明显了。在学术界以及修正案中都建议提高一些案件的审级,应该就有这方面的考虑。
2.相应机关控制了法院的命脉
在我国,法院系统与行政区划大致上是对应的,行政辖区与司法辖区基本相同。“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受同级人大控制,财政又被行政机关控制,在同级党组织中,法院的负责人要比地方政府的负责人低很多层次,在实质权力上要接受地方党委的指导。”可以说,政府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政府,是很难在行政审判中抛开政府独立审判的。而政府在当被告时,为避免败诉,往往通过财政机关对法院进行施压。权力机关的一把手往往是政府的一把手,比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一般是县委书记,这样就使政府通过权力机关干涉法院成为了可能。在这种干预下,法院很难审理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对这类案件一般都做维持判决或判政府胜诉。实践中,这种现象又被有些学者称为天台5%原则。
二、异地管辖的优势
异地管辖首先在浙江省得到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相比较其它措施,异地管辖有以下优势:
1.优化行政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
根据最高法院对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的要求,基层法院配备一个合议庭,中级法院两个合议庭,高级法院配备三个合议庭。不同级别的法院审判力量是不同的。然而,在同一级别中,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合议庭的数量大致相同。众所周知,西部、中部和东部地区发展是极不平衡的,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同一个省、市内,发展水平也是不同的。一个市辖区内,每个县的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各个法院收到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也或多或少。例如,在浙江某个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每年平均高达200余件,而相邻的县每年却只有寥寥50多件。同样都是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员配置也相差无几,但这两个法院行政审判庭所承担的压力却大不相同,一个每天“匆匆忙忙”,一个却每天“无所事事”。显然,这是不符合立法目的的。或许可以采取扩大或缩小编制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把行政案件数量较少地方的法官调到案件较多的地区。但是,这些年法院编制一直比较紧张,国家又倡导精简机构,扩大编制显然不是好的解决方法。把不同地区的法官进行调任,从法官自身的角度来讲,他们在原来的地方都有了自己的家庭与人脉,一般是不愿意离开的,强行调离不利于他们的情绪与生活。但通过异地交叉管辖,中院可以把部分案件适当的指定给案件相对较少的县、区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法院之间可以适当均衡行政案件,也可以缓解困扰行政审判多年的人员配置问题,一些法官也不需要再“背井离乡”,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行政审判资源的配置。
2.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干预
困扰行政审判的最大难题,使法院公信力下降的“罪魁祸首”,是行政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的干涉。但通过异地管辖,这一问题可以得到有效地缓解。一般而言,当地政府对当地法院的影响最大,干涉也最严重。因为当地政府,权力机关只能控制,当地法院的人事任免,财政收入,对它地法院则鞭长莫及。所以,一个地方的政府对另一个地方的法院影响是很薄弱的。通过异地管辖,使一地的行政案件至于它地法院的管辖之下。这样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政府对行政案件的干涉,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可以放心、中立的审判。毕竟,他们对被告没有太大的依附关系。
异地管辖的优势比较明显,但同时它的缺陷与不足也不容忽视。现在它只是一个尝试,只在浙江等少数地方实施。发挥优势,正视不足,积极探索,是每个学者应该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