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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制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煤炭法治效果。长期以来,煤炭法制建设不足、法定的煤炭行政主体不稳定,使煤炭生产开发和监督管理难以走向较为理想的法治境界。在全面依法行政、社会日益法治化的今天,煤炭监管应当迅速从依靠煤炭政策与依靠煤炭法制伯仲不分、甚至政策与法制冲突的局面,走向主要依靠煤炭法制管理煤炭事业的法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