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肉类产品进口有关问题的复函rn外经贸部贸管司:rn 贵司[2000]外经贸管进便函字第48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rn 一、关于进口肉品的管理,口岸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进行验放。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对上市的肉品(包括进口肉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制定相应的肉品卫生管理规章、肉品卫生标准和规范。现已颁布的有,《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附件1),《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对肉品上市前的管理,由农业部、内贸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依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口动植物检疫法》进行管理。rn 二、对函中有关具体事项答复如下:rn (一)关于肉类产品的标准。现行的肉品卫生标准是在1994年和1996年根据我国肉品卫生基本调查情况制修订的,这些标准除一般的理化、重金属和六六六、滴滴涕农药残留指标外,在食物分类、安全性评价方面等方面与国际标准尚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缺少相关农药、激素、兽药残留等污染物指标。今年,我们在安排工作计划中,将根据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对我国的卫生标准进行完善和调整,尽快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rn (二)关于肉类产品的质量问题。据部分消费者投诉:国内外的畜禽类在养殖过程中存在滥用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生长激素和克伦特罗(抗哮喘药)等现象,充斥肉品消费市场,使消费者在肉品的消费中存在疑虑,影响了国内市场的消费,应当加强口岸的肉品检验工作和市场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