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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对于推动中国大陆投资基金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法治建设的现代化,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的修订后的基金法将基金组织形式仍旧定位为契约型,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了让人惊喜的变化:该法首次确立了公司型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该种基金应适用的法律。欣喜之余,对于公司型基金的进一步发展,我们仍需反思:公司型基金的“准据法”--新《证券投资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