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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向都通过判决书的方式,完成违宪的审查,把控立法的动向,拿捏司法的尺度。即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篇译文,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的一份判决书,案号为"567 U.S.<sub>2012"。该判决书涉及两个案件:其一是米勒诉阿拉巴马州(Evan Miller, Petitioner, v.Alabama),其二是杰克逊诉阿堪萨斯州矫正局局长霍布斯(Kuntrell Jackson, Petitioner v.Ray Hobbs, Director, Arkansas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全文核心争点在于:强制判处未成年杀人者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背离"禁止残酷和非同寻常刑罚"的宗旨。问题源自美国司法中的强制量刑体系,即一旦行为人构成某类特定犯罪,法官在量刑时就毫无选择余地,只能依法判处犯罪人单一刑罚。这种量刑体系在一般情况下,不仅可以有效规制犯罪,而且还能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当量刑对象是未成年人,且刑罚内容是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时,强制量刑体系的弊端便暴露出来,亦即,使未成年人在狱中度过一生是否真的合适?其背后的宪法问题是,这种让未成年人永世不得出狱的行为,是否属于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残酷和非同寻常的刑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以5:4的微弱优势形成多数意见,认定强制判处未成年杀人者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违宪。这对于美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可谓是一座里程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的结构与内容皆别具一格。判决书的结构包括摘要、法庭意见(多数意见)、附议意见和反对意见四部分,每位大法官不仅可以独立撰写自己的意见,而且还可以参与其他大法官的观点,因此读者在同一份判决书中,既能看到多数意见即生效判决的理由,又能了解附议意见和反对意见的想法,进而全面掌握美国相关立法与司法的动态。判决书的内容更是异彩纷呈,解释立场的争议、程序疑问的探究、实体问题的阐释、先例规则的适用、科学研究的借鉴……俱在其中,使人读时畅快淋漓,阅后回味无穷。此外,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也是独有千秋,它从不就事论事地解决孤立个案,而是要从所审的案件中,提炼出可供普遍适用的一般裁判规则,以便未来再出现类似案件时,全国的法院都有先例可循。这既能完成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任务,也能在维持全国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同时,纠正以往的错误,确立未来的方向。一言以蔽之,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判决书展现的完全是另一番风景,我们从中可以深切感受到判例法的传承与智慧,这对于正处在法治发展道路上的我国来说是很有借鉴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