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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涨价”虽然合法,但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种“瘦身涨价”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瘦身”术在食品业风行。记者近日从市场了解到,无论是碳酸饮料,还是牛奶、酸奶、饼干、薯片等,都在包装上大做文章,分量普遍缩水。“两乐”的产品中除了600毫升装的部分碳酸饮料改成500毫升装外,其2.5升装的碳酸饮料已经停产,有些超市已换成两升装,并且有些超市的两升装可乐产品,价格还从5.2元涨到了5.4元。另外,“卡夫”果汁也从500毫升变为450毫升。( 5月17日《京华时报》)
从最开始的牛奶缩水,到以康师傅为代表的饮料减量,再到现在的休闲零食瘦身。不查不知道,一查发现到处都在换装缩水。平心而论,要不是看到媒体的报道,谁又注意到了牛奶少了20克,薯片缩了5克?大多数人恐怕只是关心那明摆摆的价码牌吧!倘若消费者自身真能意识到这一点,消费维权也不用等到媒体来发难。
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仅包括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与价格欺诈三项,而这种“瘦身涨价”并不包含其中。而且,商品的定价均属于国家放开自主定价的商品,只要明码标价,都是合法的。这就让“瘦身涨价”钻了法律空档,将垄断性涨价变为“合法”的调整行为。
但如很多学者认为的,“瘦身涨价”虽然合法,但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毋庸置疑,这种“瘦身涨价”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话又说回来,企业并没有刻意的去隐瞒“减量”行为。各个都明码标量:牛奶袋上明码写着200克装,酸奶也标明每盒100克,袋装奶箱上也说明了只有16袋……企业商家并没有刻意地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严格意义上说,是消费者自己放弃了该有的权益。本来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商品直接联系的信息。但现在,包装上说明了商品的质量、合数,是消费者自己未去检查核实,未去行驶该有的知情权。商家并未向社会公开宣布减量实质,但亦没有刻意隐瞒!这能够说是商家单方的罪行吗?
说到底,还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理念落后,消费者自己吃了亏。作为消费行为的主体,消费者要敢于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时敢维权、善维权。但实际上,很多消费者的维权理念趋向表面化与直观化。就如这里的知情权就仅仅停留在“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层面。米价上涨、菜价上涨、房价上涨,都能左右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刺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而对于分量、包装、产地、规格等的变化,却缺乏该有的警惕心理。正因如此,“瘦身涨价”能逃过广大公众法眼,大行欺骗之道!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事件年年都有,年年都变着花样出来。商家出售的产品或质量无保障、或质次价高、或强制交易、或售后服务不配套、或偷工减料,以各种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权手段越来越新,侵权范围愈来愈大。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为提升,维权理念未能更新,对于新型侵权手段缺乏该有的警惕防备,这样有意无意的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今,商家变脸玩“瘦身”,公众维权得跟上步伐。在不断完善维权法规的同时,更要提高、更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时俱进!
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的“瘦身”术在食品业风行。记者近日从市场了解到,无论是碳酸饮料,还是牛奶、酸奶、饼干、薯片等,都在包装上大做文章,分量普遍缩水。“两乐”的产品中除了600毫升装的部分碳酸饮料改成500毫升装外,其2.5升装的碳酸饮料已经停产,有些超市已换成两升装,并且有些超市的两升装可乐产品,价格还从5.2元涨到了5.4元。另外,“卡夫”果汁也从500毫升变为450毫升。( 5月17日《京华时报》)
从最开始的牛奶缩水,到以康师傅为代表的饮料减量,再到现在的休闲零食瘦身。不查不知道,一查发现到处都在换装缩水。平心而论,要不是看到媒体的报道,谁又注意到了牛奶少了20克,薯片缩了5克?大多数人恐怕只是关心那明摆摆的价码牌吧!倘若消费者自身真能意识到这一点,消费维权也不用等到媒体来发难。
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的违法行为仅包括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与价格欺诈三项,而这种“瘦身涨价”并不包含其中。而且,商品的定价均属于国家放开自主定价的商品,只要明码标价,都是合法的。这就让“瘦身涨价”钻了法律空档,将垄断性涨价变为“合法”的调整行为。
但如很多学者认为的,“瘦身涨价”虽然合法,但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毋庸置疑,这种“瘦身涨价”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可话又说回来,企业并没有刻意的去隐瞒“减量”行为。各个都明码标量:牛奶袋上明码写着200克装,酸奶也标明每盒100克,袋装奶箱上也说明了只有16袋……企业商家并没有刻意地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严格意义上说,是消费者自己放弃了该有的权益。本来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商品直接联系的信息。但现在,包装上说明了商品的质量、合数,是消费者自己未去检查核实,未去行驶该有的知情权。商家并未向社会公开宣布减量实质,但亦没有刻意隐瞒!这能够说是商家单方的罪行吗?
说到底,还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理念落后,消费者自己吃了亏。作为消费行为的主体,消费者要敢于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时敢维权、善维权。但实际上,很多消费者的维权理念趋向表面化与直观化。就如这里的知情权就仅仅停留在“货比三家,物美价廉”的层面。米价上涨、菜价上涨、房价上涨,都能左右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刺激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而对于分量、包装、产地、规格等的变化,却缺乏该有的警惕心理。正因如此,“瘦身涨价”能逃过广大公众法眼,大行欺骗之道!
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事件年年都有,年年都变着花样出来。商家出售的产品或质量无保障、或质次价高、或强制交易、或售后服务不配套、或偷工减料,以各种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侵权手段越来越新,侵权范围愈来愈大。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为提升,维权理念未能更新,对于新型侵权手段缺乏该有的警惕防备,这样有意无意的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如今,商家变脸玩“瘦身”,公众维权得跟上步伐。在不断完善维权法规的同时,更要提高、更新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