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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密歇根州在全美首创“强奸盾牌条款”。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后,美国逐步形成了有关“卖淫证据”适用的特定规则。该规则在动态中实现了对被害人隐私和被告人权利的平衡保障。以美国较为成熟的经验为参考,在我国强奸案中也不宜完全排除“卖淫证据”。而应当依据“卖淫证据”的分类进行区别化对待:将有关卖淫的“名誉证据”完全排除的同时,原则上适用“控告人一被告人卖淫证据”;此外,仅在具备“特别联系”时才适用“控告人一第三人卖淫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