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宪执政与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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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郭静娴(1995-),女,汉,河南省林州市,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褚畅(1994-),女,汉,河南省洛阳市,本科,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论述突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性和战略地位。那么,怎样才能保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沿着正确的道路推进呢?两者与宪法监督又有着怎样的密切联系呢?
  关键词:宪法监督;法治建设;依宪执政
  一、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
  所谓依宪执政,就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汇集利益、表达要求、制定政策。
  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从内容上看,依宪治国要解决的是国家与公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而执政党又是国家的代表,因而,依宪治国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表现为是执政党与公民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即依宪执政不仅要执行宪法,而且更要依宪立法。
  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的主要职能是执行,制定行政法规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必须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唯一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其必須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这就要求法院的设置必须依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院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行使立法权要依照宪法相关规定进行立法,坚持依法治国。
  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积极的和消极的各种措施,保证宪法得到完全的,正确的实施的一种法律制度。宪法监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其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其阶级本质。宪法监督的对象可以指宪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也可以是指各种有关宪法的行为。宪法监督只要在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政治行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履行这几个方面。宪法监督的范围宪法,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
  在宪法监督中要遵循一下原则:司法审查的原则,协调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国国情不同,只要有以下监督方式: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具体的审查监督和抽象的审查监督,普通程序的审查监督和特殊程序的审查监督,根据宪法条文的审查监督和根据宪法文件精神或者一般原则的审查监督。
  中外宪法监督的对比
  1、我国宪法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继承了前苏联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并且通过党和国家的不懈探索,进一步健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属于代表机关监督体制,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2、外国宪法监督
  英国的宪法监督与我国的相类似,都是选出代表机关进行监督。英国议会肩负着这一重要使命。一项法律草案只有在两院通过,或者单独在下议院通过,并经国王批准,才能成为正式的法律;如果要废止或者修改,也只能通过议会的合法程序进行。
  美国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当州法院判决与合众国法律想冲突时,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之后,违宪立法审查制正式确立。他有一下几个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行使:美国处理违宪的机关形式上是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则属于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核心的整个联邦法院系统。实践上,美国各州的最高法院也在行使司法审查权。二、才用事后附带性审查的方式,即在法律法规颁布生效之前,法院无论以何种理由都不能对其进行事前抽象审查。三、对当事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除权利直接受到影响的本人外,其他人没有资格提出审查某项法律合宪性的诉讼请求。四、以形成案件为前提: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行使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进行。五、审查的结论只具有个别效力:法院裁决某项法律违宪时,并不公开否认其普遍效力,仅拒绝将其适用于审理的案件。
  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法监督
  关于如何实施依宪治国,《决定》认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如果说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那么宪法监督则是依宪治国的关键。所以,加强宪法监督,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是能否真正建立起法治国家的关键。
  一是加强宪法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宪进行,是由宪法自身的性质与特点决定的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特点,这使得宪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概括,需要制定其他法律把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而这些“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真正合宪,就需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来审查和裁决,以保证法制的统一。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要求对上述主体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宪行为进行制裁,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第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时,在依照其他程序仍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可提起宪法诉讼,以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二是加强和完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宪法监督,在全国人大体制内建立一个机关,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宪法监督职权的工作机关,专门负责全国的宪法监督工作,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内设立“人民监督委员会”,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内设计督察机关,试行督察制度。此外,还应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宪法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终究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它们的这种职权,就会进一步激发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在宪法监督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宪法监督方面的实际工作。在现有的国家体制内建立有限的宪法诉讼制度,扩大司法机关的职权,加强司法工作。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坚持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法监督是不可分割的。(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宪法学基本理论下》张庆福
  [2]《宪法学专论》殷啸虎,王月明,朱应平
  [3]《比较宪法学》王广辉
  [4]《宪法监督是治国的关键》包扬
  [5]《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杨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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