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个合格的立法工作者,应具备怎样的素质和条件?这也是笔者常常思考的问题。从专业角度上讲,法律知识功底自然是首要的“看家本领”,除此之外,下面几个学科领域也是从事立法工作所必需和贯通的,也可以说是对立法工作者的基本要求。
第一,语言学基础尤其是语法方面的知识。这不是小题大做,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国家立法中语言不规范乃至存有“病句”的情形并不罕见,说到底还是起草者的语言、语法的基本功问题。小而言之,如介词结构、动宾搭配、无主句乃至“的、地、得”的使用,在立法起草中都是常常遇到的。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便是准确、规范,虽然我们不能把法律、法规的每句用语都作为标准语言样板来看待,但至少不应出现明显的语言和语法方面的纰漏。
第二,形式逻辑知识。逻辑学是人的抽象思维能力的高度概括,和法律的严谨性密切相关,逻辑方面的疏忽可能使一部立法出现重大的缺陷。有时同一部法规中有若干个法律概念、术语和定义都需要说明和界定,但在起草过程中却用一个待说明的定义去解释另一个定义,然后回头用这“另一个定义”再解释前一个定义,这便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类似情况或许是一个特例,但也说明了形式逻辑在立法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
第三,基本的经济学素养。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下的“显学”,其博大精深往往被好多人视为畏途。对立法工作者而言,不是要求其有多深的造诣,而是能够通晓和掌握经济学常识和基本知识。其原因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经济立法已成为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征是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有关内容没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则很难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甚至会犯那种类似把“汇率”和“利率”混为一谈的常识性错误;二是从立法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出发,尽可能准确地评估立法的投入和产出模式,这涉及到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等相关概念。简单地说,在条件和目标相同的情况下,较小的成本投入应是高质量立法的评估标准之一。这一点,当前尤应为立法者所关注。
第一,语言学基础尤其是语法方面的知识。这不是小题大做,一些地方性法规甚至是国家立法中语言不规范乃至存有“病句”的情形并不罕见,说到底还是起草者的语言、语法的基本功问题。小而言之,如介词结构、动宾搭配、无主句乃至“的、地、得”的使用,在立法起草中都是常常遇到的。立法语言的基本要求便是准确、规范,虽然我们不能把法律、法规的每句用语都作为标准语言样板来看待,但至少不应出现明显的语言和语法方面的纰漏。
第二,形式逻辑知识。逻辑学是人的抽象思维能力的高度概括,和法律的严谨性密切相关,逻辑方面的疏忽可能使一部立法出现重大的缺陷。有时同一部法规中有若干个法律概念、术语和定义都需要说明和界定,但在起草过程中却用一个待说明的定义去解释另一个定义,然后回头用这“另一个定义”再解释前一个定义,这便是逻辑上的“循环论证”的错误,类似情况或许是一个特例,但也说明了形式逻辑在立法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
第三,基本的经济学素养。经济学已经成为当下的“显学”,其博大精深往往被好多人视为畏途。对立法工作者而言,不是要求其有多深的造诣,而是能够通晓和掌握经济学常识和基本知识。其原因基于以下两点:一是经济立法已成为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特征是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对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有关内容没有一定的了解和把握则很难高质量地完成立法任务,甚至会犯那种类似把“汇率”和“利率”混为一谈的常识性错误;二是从立法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出发,尽可能准确地评估立法的投入和产出模式,这涉及到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等相关概念。简单地说,在条件和目标相同的情况下,较小的成本投入应是高质量立法的评估标准之一。这一点,当前尤应为立法者所关注。